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可编辑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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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可编辑版

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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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文章标题:

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在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结论的形成、结论的裁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利器只能是“正当程序”。

本文论述了正当程序的起源、正当程序被违背的根源以及实现正当程序的具体途径,试图为司法会计理论奠定诉讼法理基础。

“法律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原则肇源于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斗争,它集中表达了对司法恣意的否定和鞭笞,反映了理性主义的胜利,最终成为近现代诉讼文明的精髓,甚至进入了美国宪法。

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

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

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

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

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证结论严谨性的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

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

再者,不严谨的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

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

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

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1)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

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论。

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

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

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

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

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

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

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式。

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

”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

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

“确认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

”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

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

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的一些基本前提。

”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的区分理论。

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

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

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

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

而我们常说的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

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

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

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

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

我国的法官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审和事实审,但对专业事实却无事实审的能力。

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做法对这种缺陷进行弥补。

现有上中下三策,下策是为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对法官进行针对性很强的培训,提高鉴定结论的评价能力。

中策是在法院内部设置专业人员,帮助法官(事实是取代法官)对鉴定进行评价。

上策是聘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力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但任陪审员,以真正地实现“事实审”。

《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来源于网,欢迎阅读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8QK

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

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

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式。

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

”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

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

“确认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

”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

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

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的一些基本前提。

”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的区分理论。

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

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

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

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

而我们常说的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

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

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

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

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

我国的法官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审和事实审,但对专业事实却无事实审的能力。

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做法对这种缺陷进行弥补。

现有上中下三策,下策是为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对法官进行针对性很强的培训,提高鉴定结论的评价能力。

中策是在法院内部设置专业人员,帮助法官(事实是取代法官)对鉴定进行评价。

上策是聘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力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但任陪审员,以真正地实现“事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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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谈在ICU中实施健康教育

谈在ICU中实施健康教育

摘要:

为了促进ICU病人的早日康复,提高ICU病人的护理质量,我科针对ICU患者健康教育的特殊性,采用了特殊的健康教育形式如口头讲解、提问问答、示教模仿、文字图册阅读等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讨论:

在实施过程中,关于如何有效促进健康教育提出几点建议:

护士方面;医院方面;政府方面;结论: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与完善,ICU的护理内容已从单一的技术性服务转化到包括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在内的综合性服务,在对ICU患者进行护理的过程中,我们还进行了较系统的康复指导,增强了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使病人术后康复的速度和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

关键词:

ICU;实施;健康教育

随着生物医学模式的发展,护理模式也由原来以疾病为中心的功能制护理转向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整体护理。

健康教育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教育过程,促使人们自觉采取有利于健康的行为,以改善、维持和促进个体的健康进而达到精神、身体、社会交往等方面保持健全的状态。

为了促进ICU病人的早日康复,提高ICU病人的护理质量,健康教育也因此被人们摆在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我科护士自2006年至今,针对ICU患者健康教育的特殊性,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现将其总结如下:

1针对ICU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的方法

1.1ICU患者健康教育形式的特殊性:

ICU患者情危重..集体教育和板报等健康教育的形式是受到限止的.只能对病人单个的进行健康教育.ICU患者常用的健康教育形式有如下几种。

1.

1.1口头讲解:

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教育方式。

针对患者的病情,讲解疾病的过程、症状、处理,使用各种监测仪器的目的、注意事项,术后的指导,恢复期的锻炼等。

1.

1.2提问问答:

重视教育信息沟通的双向性。

鼓励病人提出问题,由护士予以解答。

对于不能进行语言交流的患者,如气管插管、接受呼吸机辅助治疗等病人,神志清楚,通过患者的表情、手势判断他们所要表达的意图,或在纸或手上写简单的文字进行交流。

1.

1.3示教模仿:

对于清醒病人.可以由护士进行示范演示.指导病人掌握一些简单的操作方法,如咳嗽、排痰、翻身、术后早期床上功能训练等。

1.

1.4文字图册阅读:

采取健康教育小册子、宣传卡片、图文像册等书面形式,将教育内容交给患者自己阅读,护士给予必要的解释。

1.2对ICU患者家属的健康教育,提高家属健康教育效果的对策。

1.

2.1掌握交流与沟通技巧:

有效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家属接受教育的内容。

进行交流与沟通前,应对家属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充分掌握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护理计划,并注意选择恰当的交流时机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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