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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要点

 

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

 

公司

【】办事处

抵押合同

 

抵押人:

住所:

(以下简称甲方)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为确保乙方与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

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乙方与(即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

为此,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币种)

(大写金额)。

 

第二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1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3.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抵押物为本合同附件(编号为)“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

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大写),抵押率为%。

本合同所

述之抵押物评估现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抵押率高于前述的比率,甲方有义务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前述的抵押率。

3.2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4.1本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5.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

分权,需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且该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抵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3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

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5.4设立本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5.5甲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6甲方承诺:

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

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核对无误的甲方的营业执照、有权机关对于特许进口物资认可的合法证明文件、抵押物之保险单等,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该等文件和资料交由乙方保管。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

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6.2款、第6.3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

再行抵押、赠与、托管、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

如乙方同意甲方处分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6.5.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6.5.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6.5.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5.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且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6.6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抵押物发生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7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6.8如甲方已将抵押物出租的,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应将设立抵押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向乙方提供甲方与承租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及/或有关出租情况

书面说明。

6.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以及产品进行抵押的,甲方在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不适用本合同第

6.5条之约定,但甲方不得以虚假购销等方式恶意处分抵押物。

如出现本合同第

11.4条约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否则,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6.1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获知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应及时

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双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该等拆迁房屋:

6.11.1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

(2)甲方应就新获得的房屋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屋被拆迁但新设定抵押的房屋未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甲方应提供新的乙方认可的担保。

6.11.2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迁以补偿款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

(2)甲方将该等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主合同债权的质押担保;或

(3)甲方将该等房屋拆迁补偿款以定期存单方式质押予乙方作为主合同债权的质押担保。

6.11.3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迁未采用6.11.1或6.11.2的方式进行补偿或除

6.11.1或6.11.2约定内容外双方仍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等拆迁房屋的相关后续事宜。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乙方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7.2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

7.3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

权,乙方有权依法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清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7.4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到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乙方保管的抵押物权利证书、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

7.5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

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管和使用

8.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合法、适当地占有、使用、管理和经营抵押物,

负责缴纳各项税费。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随时检查。

8.2除本合同6.11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乙方认可的担保。

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甲方应就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物的保险

9.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抵押物的全额保险,乙方为该抵押物保险

的第一受益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保险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如主合同项下贷款展期,甲方同意继续办理抵押物延长投保的手续。

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不得退保。

保险单和续保单由乙方保管。

9.2如甲方没有按本条前款约定办理保险或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代为投保或续保并支付保险费,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9.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等情形,乙方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如出现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等情形时,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未届清偿期,乙方有权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提存措施。

9.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或续保,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抵押物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或者抵押物因第三方的行为发生灭失、毁损,甲方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或者甲方已办理了抵押物保险,但出险原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均适用本合同第八条第8.2款的约定。

 

第十条抵押登记

10.1甲方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抵押物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或抵押物所有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10.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能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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