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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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

《镇江新区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公交站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公交站台设施是指镇江新区辖区内的由新区投资建设的公交站台、站牌(电子屏)、站架、停车亭、遮阳棚、座椅、垃圾箱等为公交线路运行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场站设施。

第三条新区城乡建设局是公交站台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公交站台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新区安监、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交站台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公交站台设施建设、改造、维护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应资金。

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项核算、专款专用,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新区公交公司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公交乘车信息并及时发布,配合做好公交站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验收

第四条新区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交公司等相关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分局做好公交站台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统筹负责公交站台设施的设计、施工、建立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从事公交站台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第六条公交站台设施建设应与新区城市整体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优先考虑港湾式,与新建、改造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因地制宜配建坐凳、遮雨棚等设施,预留电子站牌和智能化交通设施空间。

公交站台的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p5)等有关技术和规定,有条件修建智能公交站牌和公交候车亭(棚)的原则上争取一体化建设。

第七条公交站台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交站台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造或毁坏公交站台设施。

第八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牵头组织工程项目预验收或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须邀请管养主管部门参加,并现场核查。

第三章项目移交

第九条公交站台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镇江新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移交实施办法》,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新区城乡建设局提出移交申请,新区城乡建设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移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核查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由新区城乡建设局组织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召开移交接管会议。

建设单位移交时,需向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如下资料:

(1)移交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

(3)全套验收项目竣工资料(含照片、简介等详细资料);(4)建设项目竣工交接单与移交清单;

(5)施工合同(如不在竣工资料里需要单独提供);(6)移交承诺书;

(7)建设项目质量保修书;

以上资料除图纸外其它均需编制目录并胶装,胶装顺序与施工顺序一致,并提供电子档。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复核移交的公交站台设施实体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完成移交手续。

第四章维修养护

第十条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收的公交站台设施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

镇江新区市政公用事业公司是大港片区公交站台设施的养护单位,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是丁卯片区公交站台设施的养护单位。

第十一条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公交站台设施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对公交站台设施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清晰。

第十二条站台设施的维修养护分为日常养护、中(小)修、大修。

第十三条对于设施完好或良好的公交站台应加强日常保养,防止出现明显损害,应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站牌所示内容无误,灯箱设施保证夜间亮化;对于设施合格的公交站台设施应及时进行中(小)修,防止损害加快扩展。

第十四条养护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养护单位应当具备养护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巡查和养护、维修。

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照规定设置作业现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

第五章运营

第十五条对新区的公交站台设施上的广告泊位通过招标、拍卖、招募的方式确定媒体经营权,由取得经营权的单位负责对公交站台的广告泊位的统一经营。

公交站台设施的广告泊位拍卖收入统一上交新区财政;中标单位严格按照《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画面进行设计,经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转让公交站台设施媒体经营权。

确实需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登记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转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公交站台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和小广告的,由管养单位限期清除,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对损害公交站台设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养护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据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害的,根据情

—5—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

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2x〕38号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x年9月4日

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交站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2x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台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设置的站台、(电子)站牌、站架、候车亭、遮雨棚、坐椅、垃圾箱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场站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交站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交站台设施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充发展公司和三区政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交站台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公交站台交通标识标线、公交乘车安全隔离护栏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交站台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公交站台的选址、调整与方案审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市公交公司提供准确的公交乘车信息并发布,配合做好城市公交站台的选址、调整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公交站台设施、乱停乱放、摆摊设点等的综合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公交站台交通标识标线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做好公交站台的选址、调整工作和公交乘车安全隔离护栏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对侵犯公交站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公交站台设施的广告经营工作,配合市公交公司做好公交乘车信息的制作发布工作。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交站台的环境卫生以及公交站台内环卫设施的安装、维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及三区政府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和做好公交站台选址、调整工作,并征求市民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配合做好公交站台选址工作,并提交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六条公交站台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交站台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站台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造公交站台应与城市整体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优先考虑港湾式,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因地制宜配建坐凳、遮雨棚等服务设施,预留电子站牌等智能化交通设施空间。

公交站台的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期限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条件修建公交候车亭的地方,

公交站架和公交候车亭原则上采取一体化建设。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建设、改造、维护公交站台设施。

已开通公交线路或新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公交站台的,由市公交公司制作安装临时标牌,临时站台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公交站台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前应当勘探地下管线,完善保护措施,同时做好绿化移植和路灯迁移等工作。

第十条公交站台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造公交站台设施的,公交站台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补偿。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公交站台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使乘客能清晰辨认站牌,候车亭及电子站牌开启时间以该站台第一班公交车发车时间为准,断电时间以该站台最后一班公交车服务结束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公交站架、公交站牌必须满足公交信息发布需要,有空余位置的,可依法发布商业性广告。

剩余空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公交候车亭上应当统一配备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管理单位、站点名称、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市公交公司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广告破损和站台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3天内修复。

第十六条将公交站台环境卫生纳入环卫清扫保洁范畴,由属地政府负责,确保站台及周边清洁卫生良好,无小广告和污迹。

市城管执法局将公交站台管理纳入数字化城管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予以监管、督办和考核。

第五章运营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公交站台的广告进行统一经营。

(一)对现有广告合同未到期的,公交站台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相关广告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因市政施工需临时拆除公交站台和施工结束后需恢复公交站台的,其拆除和恢复工作仍由相关广告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公交站台广告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拍招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对口安排支出。

(三)公交站台广告归口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并严格按照《南充市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设计和发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在公交站台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和小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并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镇江公交候车亭站台站牌设置“小气”引网民吐槽“公交候车亭华丽丽就是一大幅广告,找半天才发现站点信息写在下角处,字体小,两边字全看不清。

”这是近期市民反映城区部分公交车站牌设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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