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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程》

《黄山学院章程》

 

 

2015年11月

序言

黄山学院是一所综合性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前身为始创于1978年的徽州师范专科学校;1997年12月,与原中国科技大学徽州大专班合并,更名为黄山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黄山林业学校成建制地并入黄山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黄山学院。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加强内涵建设,深化综合改革,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黄山学院,英文名称为“HuangshanUniversity”(缩写为“HSU”);学校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法定地址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设有南校区(地址: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和北校区(地址: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戴震路44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校以旅游、生态、徽文化等为办学特色,建设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和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专业体系。

第七条学校坚持立足皖南,面向全省,辐射全国,开放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引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交流等形式,依法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第十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学校的校训为“教人求真、学做真人”。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为学校办学提供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

(三)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四)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促进规模、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

(四)根据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实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根据国家学位管理规定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五)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体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制定各自章程并依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

学生会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习、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接受进修、培训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国(境)外留学生的权利、义务及教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平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学生团体及学术文体等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转专业、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六)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教学、学术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类活动,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晋升、降职、奖惩及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学校制定奖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促进教职工发展机制,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应用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加强“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工伤等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名誉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自觉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从事科学研究;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外聘教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校党委、校纪委

第三十六条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黄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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