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流程管理流程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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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口设备清单;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限制性行业等则须提供国家有关职能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备注:

1、独资项目审批前,需投资者先提交项目申请给仪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给出书面答复意见;

(申请提交到外经贸局窗口,由窗口代政府拟文。

2、如果投资者是两个以上,应当将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需要设立股东会;

3、外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需要提供国外机构的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

对于港澳台,需要提供公证件。

(对于国外个人投资者,如果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以不需要公证和认证)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2、关于请求批准合同章程的申请(由投资者提出,项目所在乡镇或园区签署符合规划等意见);

3、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批复及核准报告);

4、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及附件;

5、中外双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外方公证、认证,原件;

中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其资信证明(外方需原件,中方为资产负债表);

6、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

7、境内投资者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

8、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名单;

9、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成员委派书;

10、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11、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有效文件;

12、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复印件)

13、中方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

14、进口设备清单;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说明:

1、合资公司中方企业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签字;

2、外方投资者以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时,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方投资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资、合作合同的附件;

4、外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需要提供国外机构的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所需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由申报企业向外经贸局提出申请);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股东各方关于增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增资决定);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

5、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8、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9、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0、环保部门批复;

11、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如限制性行业等则须提供国家有关职能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新建、扩建、改造内容的,应提供相应国土及环保等部门意见。

需要原件材料,如果超过一页,文件签署人应在每一页上加签。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所需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

(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

9、通知债权人回执;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1、减资后,注册资本应不小于国家对特定行业的最低要求;

2、涉及中方的,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3、投资者申请书由申报企业向外经贸局提出,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承诺公司无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承诺外方未先行回收投资,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

最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字,公司盖章,并由所在乡镇或园区签署意见。

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4、减资程序:

企业提出减资申请后,如符合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将作出同意企业减资的初步批复,企业在接到初步答复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公告1次。

(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项目,须在国家级报纸公告;

其余项目在省级报纸上公告)。

(公告和通知参照范本)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成公告45日后,企业再次提出减资申请,连同登载公告的报纸原件、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及批准证书原件报审批部门正式审批;

5、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资总额小该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股权变更所需材料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所有董事会成员名单清单,并提供新董事的身份证明;

(加该企业印章)(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8、股权受让方不是原投资方的,需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境外企业提供公司注册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国内企业提供经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复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验资报告;

10、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2、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说明:

1、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与地点

2、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3、如外方股权全部退出,须事先征求海关、国税、地税及外汇管理部门拟同意变更的意见;

4、合营公司中方企业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签字;

5、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的,应该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规定;

6、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7、如果有增资的,并有新建、扩建、改造内容的,应提供相应国土及环保等部门意见。

8、外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需要提供国外机构的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

9、具体文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变更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3、股东各方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协议(非独资企业)或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验资报告;

6、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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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

9、环保部门批复;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1、中方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2、投资者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原因,是否有新建、扩建、改造等内容,资金如何解决等等;

3、有新建、扩建、改造内容的,应提供相应国土及环保等部门意见;

4、企业未按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不得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5、变更的经营范围应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的范围内。

如果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的,则需要提交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

变更企业名称所需材料**

3、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

4、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7、工商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8、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注册地址变更所需材料**

2、股东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变更地址的决定);

3、企业董事会决议;

(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6、验资报告;

7、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8、办公或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2、如涉及生产场所变更时须提供,需要提供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3、属于注册地址名称变更,须提供路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关于变更路名、门牌号的通知书。

注册地址变更所需材料(企业搬迁)

5、营业执照复印件;

9、原审批机关同意变更注册地址的回函及原审批材料档案;

10、环保审批意见;

变更董事会人数所需材料**

4、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5、新委派董事的身份证明;

6、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7、验资报告;

2、董事会人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报审批,董事会人员变更不涉及人数变动和法定代表人变动需报备案。

变更经营年限所需材料

3、股东各方关于变更经营年限的协议(非独资企业)或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1、企业如果延长经营期限的,需要:

①提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②至少在经营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

2、企业经营期限应不少于10年;

3、中方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变更出资方式所需材料

3、股东各方关于变更出资方式的协议(非独资企业)或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如实物出资协议、进口设备清单)。

1、变更出资方式,应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提出;

2、中方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变更出资期限所需材料

3、股东各方关于变更出资期限的协议(非独资企业)或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及原审批部门关于出资期限的批复中的要求。

变更出资期限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提出。

非实质变更所需材料**

7、变更事项依据;

办理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盖章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

3、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复印件;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5、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6、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8、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投资者为公司的,提供由注册登记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需有对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0、与股权质押相关的主合同;

11、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13、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1、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2、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

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

  

(2)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的名称;

②公司登记日期;

③公司的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普通清算材料清单

1、清算申请;

2、关于清算的董事会决议;

(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清算的协议(独资企业为清算决定);

4、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

5、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8、报纸上一次清算公告;

9、清算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清算报告由全体清算组成员签字);

10、董事会所有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

11、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2、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企业做出注销决定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清算申请,由审批机关做出同意企业清算的批复。

(所需材料为本清单1-6项。

二、企业应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组至少由3人组成,并设主任1人,由董事会任命。

三、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

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一次。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早报其债权。

五、企业应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8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由审批机关批准并备案。

(所需材料为以上12项。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1、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规定

1、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3、根据2006年1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最长出资期限修改为:

2年;

(不论投资额的大小)

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部分出资,不论是合资还是独资,最长出资期限一律为2年,而且必须由外经贸部门先审批合同章程,然后先到资20%(不一定要求中外双方同步到位),并做好验资报告,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有关说明

1、我局颁发的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为30天。

(30天内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部门受理后,超过30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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