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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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条旨】本标准引用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释义】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对能源计量有着多方面的要求,但考虑到标准的严禁性和简捷性,在标准中只提及以上三项国家标准。
编辑本段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能源计量器具measuringinstrumentof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条旨】能源计量器具定义。
【释义】能源计量领域概念很多,这里只对与标准关系很密切且容易混淆的术语定义加以。
一次能源是指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核能,以及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某些一次能源所含的能量间接来自太阳能,由太阳能自然转换,既不通过人工形成,又称为一次(直接)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风能、海洋能等均属此类。
二次能源也称“次级能源”或“人工能源”,是由一次能源通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它种类或形式的能源,包括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力、蒸汽、热水、氢能等。
一次能源无论经过几次转换所得到的另一种能源都被称作二次能源。
在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裕压,如锅炉烟道排放的高温烟气,反应装置排放的可燃气体、蒸汽、热水、密闭反应器向外排放的有压流体等也属于二次能源。
载能工质是指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即介质是能量的载体。
水蒸气是最重要的载能工质。
计量器具是指单独的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rateofmeasuring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条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定义。
【释义】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被称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定义。
以前亦被定义为:
实际装备计量器具数量占应当安装计量器具数量的百分比。
本标准把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但对能源计量率却没有提及。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率按下式计算:
%计量率更说明问题,单纯强调配备率是不行的。
式中:
-能源计量率,%;
-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计量的能源量;
-能源消耗总量。
本标准不直接考核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率,因为用能单位的实际用能是在变化的,考核起来操作有难度,而考核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比较直观,与用能单位的实际用能量的变化无关。
如果该配置的能源计量器具都配备了,就是100%;
如该配置10台而实际配了8台,就是80%。
实际已配备的计量器具应是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对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应不计算进去。
3.3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条旨】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
【释义】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但用能单位的规模大小各异,较大的用能单位有多个下属部门,而每个部门又可能有多个下属子部门,如此种种。
本标准中把用能单位下属的部门、子部门、子子部门均称为次级用能单位,也就是说某一个用能单位可以有很多不同层次的次级用能单位。
也可以没有次级用能单位。
编辑本段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的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释义】这里的能源计量种类原则上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关于能源的定义。
能源计量范围中的作用对象均为: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作用的主体均为:
能源及载能工质,而作用过程分别为:
输入作用对象的、输出作用对象、作用对象消耗的、作用对象自产的、作用对象可回收的。
这里的作用对象、作用主题和作用过程的选取的特点是明确且有限。
1、作用对象有限,不属于次级用能单位的“公共”用能、在次级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间的输运损失、个人或家庭的用能等均不是本标准的作用对象。
2、载能工质与载体能源是有区别的。
载体能源指提供能量的含能物质,如各种燃料、蒸汽等可以直接储存和运输的物质。
煤、石油、天然气和电是目前使用最广的载体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氢和微波会成为重要的载体能源。
而载能工质一般是指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即介质是能量的载体。
水和水蒸气是最重要的载能工质。
而水是否能又是以其温度决定的,为了体现水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载能工质的重要性的同时也为了体现水本身作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性,标准中把水的计量也纳入了能源计量。
3、这里的“消耗”是指将某种能源经过转化使用,使其“消耗掉”,亦即转化成无可用价值的低品味能予以排放。
“自产”是指将输入的能源转化成有用的另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能源。
“可回收”是指在技术改造前予以排放的、经技术改造予以利用的余压、余热资源等。
下面是“作用对象”计量边界框图:
余热利用
生活用能
生产用能
外销
加工转换
储存
购入
4.2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条旨】要对不同种类的能源进行分类计量。
【释义】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指能够直接或经转换而获取某种能量的自然资源;
能源即是能量的来源),包括用能单位购入或储存用于用能单位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或载能工质。
用能单位的生产生活所消耗的能源即为用能单位的总消耗。
从热物理过程可知,能量的传递形式分为传热和作功两种,而热和功之间的转换又存在着明确的方向和限度。
因此能量可以划分三大类:
一类是不受限制可以完全转换为功的能量,称为“高级能量”,如电能、机械能、水能、风能等。
高级能量全部是可用能,因此,它的数量与质量是统一的。
从本质上说高级能量是完全有序运动的能量,所以各种高级能量可以无限地相互转换。
另一类是受限制只可以部分(非全部分)转变为功地能量,称为“中级能量”,如热能、化学能、物质的内能、流动体系的总能(焓)等。
由于中级能量从本质上说只有部分是有序的,因而只有能够转变为功的那部分才是可用能,其余不能转变为功的部分虽有一定的“量”但其“质”却为零,称这部分能量为“乏能”。
所以中级能量的数量与质量是不统一的。
最末一类是受自然环境所限不能转变为功的能量,称为“低级能量”,如在自然环境条件下介质的内能、焓。
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尽管低级能量有相当的数量,但技术上无法转变为功,所以他们是只有数量而无质量的能量,即所谓“乏能”。
例如,不同温度下的10000kcal的热量,虽然他们数量相等,但热转变为功的本领(即热的质量)则大小不相同,如表4-1的数值(取环境温度为300K)所示:
表4-1不同温度下的热量转变为可用能的量
Q(千卡)
10000
T(K)
1000
800
600
400
300
Ex(千卡)
7000
6250
5000
2500
了解了能源的品位,我们就应该清楚为什么标准中提出要对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也就是说电能、机械能、热能等要分门别类,单独计量,煤、油、气等亦要分类计量。
4.2.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条旨】要对不同用途、不同部门的能源分级分项计量。
【释义】用能单位能源的分配与使用,应实行购入储存、加工转换、输运分配、生产(主要生产、辅助生产)过程、运输、采暖(空调)、照明、生活、排放、自用与外销等分别计量、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和漏计。
实现这种分别计量主要目的就是要为能源的定额考核、缺陷诊断提供技术上的可能。
单位职工和其它城乡居民使用某些用能单位生产的水、煤气、天然气、煤等资源,应按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用能单位能源分级分项考核(重要性)是用能单位实现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的一种科学能源管理方法,用能单位实行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的关键是全面实行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
在各用能单位、各种能源使用过程的各个环节上,合理配置能源计量器具,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台帐,就可以得到准确的实际能源消耗数据。
通过准确计量,科学计算单耗,制定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实行按能耗定额供应能,按产品单耗能考核各用能单位、各用能环节。
实现能源消耗定量化管理后,可有效地促进各用能单位重视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并为分析研究各用能环节能耗变化提供可靠信息,及时总结介节约能源的经验,找出浪费能源的原因和薄弱环节。
在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基础上,制订合理的奖惩制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竞赛和奖励活动,从而调动各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的积极性,增强用能单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搞好节约能源工作。
4.2.3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监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条旨】对重点用能单位配备便携式仪表的要求。
【释义】本标准所指的重点用能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①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耗能是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通过计量仪表的实际检验测试实现的。
由于一般的检测标准对能源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求比较高,所以重点用能单位配置必要的、便携式的能源检测仪表有利于降低配表成本,也能够满足能源利用报告制度的要求。
便携式能源计量仪表是指方便拆卸的、在拆卸及测量过程中不影响被测介质正常状态的能源测量仪表,这类仪表多通过非接触测量来实现测量目的。
这类仪表一般精度较低、价格较贵、使用范围较广、量程较宽。
因此这类仪表投资大且有一定的使用局限性,购置使用应量力而行。
4.3.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条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定义式。
【释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是指用能单位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件)数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率为百分之百时需要配置得能源计量器具台(件)数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对约定计量对象,经过计量的某种能源数量占同类能源总量的百分数称为能源计量率,所谓约定得的计量对象是指具有确定边界得用能体系。
显然,公式中得、只能是同一个约定的计量对象所对应的用能边界范围。
是能源计量率为百分之百时需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数量。
是为实践与同一约定的计量范围内,对所消耗的某种能源进行计量时实际已配置的计算器台(件)数。
配置的计量器具应是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对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不应在计算数值内。
4.3.2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条旨】用能单位最基本的强制性要求。
【释义】本条是本标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应当注意:
1.加装能源计量器具是对用能单位的最基本要求。
2.加装能源计量器具是对用能单位的强制性要求。
3.加装能源计量器具是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基础。
4.只有用能单位加装了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才能做到“数据源于计量,管理依靠数据”。
5.如果没有这项基本要求,就不能根除一些用能单位实行“包费制”的顽疾。
4.3.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的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热水
水
其他
单位
kW
GJ/a
限定制
10
100
40
80
2926
注:
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2.表中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3.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
其它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条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及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加装能源计量器具的要求。
【释义】根据3.3的定义,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均为次级用能单位。
采用这种定义方法是为了适应市场机制下的现代企业(事业或其它)制度,它比企业、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方法有着更广泛的适应性。
同时这种定义方法也使“次级用能单位”有着更广泛的内涵,也就是说次级用能单位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
为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该管理的管住,该放开的放开”,有必要对次级用能单位进行合理的划分,使本标准有较强的操作性。
本条款是强制性条款。
4.3.4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MW
CJ/h
1
0.5
7
29.26
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条旨】主要用能设备的定义及对主要用能设备加装能源计量器具的要求。
【释义】能源的转换和利用主要是通过用能设备来实现的,所以准确地计量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量应当是能源计量的关键。
但用能设备的范围很大,统统纳入强制计量范畴不切实也不必要,因此,仅对耗能量超过一定限额的用能设备提出了加装能源计量器具的要求,并定义该种用能设备为主要用能设备。
4.3.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用能设备
95
固态能源
煤炭
90
焦炭
液态能源
原油
成品油
重油
渣油
气态能源
天然气
液化气
煤气
载能工质
蒸汽
7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
1.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它计量结算方式。
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3.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条旨】对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
【释义】对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
多年的实践表明,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实行分级要求,即对进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分别提出要求,是一种科学、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因此本标准中对此仍予以采用。
进出用能单位的各种计量器具配备率都必须达到100%(余热计量出外),这一要求并不过分,既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
尤其是考虑到现实采用的重油、渣油计量手段,对于非连续作业的车间和设备来说,其计量率要达到100%确有很大困难;
对蒸汽的计量,有些企业用汽设备很多,但单台用汽量并不大。
因此,对重油和渣油、煤气和天然气、蒸汽的计量,就车间和用能设备而言,其计量器具配备率允许低于100%、对于余热资源的计量,主要是对介质温度、流量和压力的测量、鉴于在生产工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参数一般并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可以采用便携式测量仪表临时测量或请专业测量机构予以检测的方法,因此对其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低一些。
“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它计量结算方式”。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多数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的计量方式采用的是根据供暖面积的方式来核算供暖费用,由于目前技术手段还达不到等原因,保留了这种方式。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主要考虑供暖计量比较复杂,对于次级用能单位适当降低了要求。
“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考虑到可行性,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由于在进出用能单位(或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时已经进行了计量,且又不作为用能设备的主体耗能,故不要求必须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对于重点用能单位,要求适量配置便携式节能检测仪表,而没有做出很具体的配置要求,其原因是:
用能单位规模大小差异很大,统一要求有困难。
但实践表明,凡是配置了便携式节能检测仪表的用能单位,则具有一定的节能检测能力,对于提高用能单位节能监测合格率,不断提高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还是十分必要的。
4.3.6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条旨】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的特殊要求。
【释义】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反映了对能源的利用状况,所以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计算,因此必须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来测量与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相关联的参数。
4.3.7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条旨】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特殊要求。
【释义】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自耗率是反映其能源生产成本的重要参数,所以应对其进行计算。
本标准中对具有特殊性质的用能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即“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能源生产的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考虑到这样用能单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