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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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汇总表
序号
分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直处
逾处
处罚种类
处罚主体
一
机构人员
1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法82条、省条例43条、总局35号令25条。
√
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县局以上
2
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或未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总局23号令45条
√
罚款。
县局以上
3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总局39号令36条
√
罚款。
县局以上
二
制度
规程
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法85条
√
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县局以上
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化品条例78条
√
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县局以上
6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总局5号令30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7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总局7号令25条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县局以上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总局16号令26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9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总局23号令45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10
未按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总局23号令45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11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总局34号令18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12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总局34号令19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13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总局34号令19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14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总局34号令21条
√
警告、罚款、停产整顿。
县局以上
15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11项)。
总局35号令26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16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控和值班值守。
总局38号令39条、21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17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按作业计划生产运行。
总局38号令39条、22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18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保管、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健全。
省防护用品监管办法29条
√
责令改正。
县局以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汇总表
序号
分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直处
逾处
处罚种类
处罚主体
三
行政许可
19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安全法84条、省条例47条
√
停止违法行为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县局以上
20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许可证条例19条、总局41号令45条。
√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省局以上
21
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化品条例77条
√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危化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县局以上
22
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危化品条例77条
√
√
罚款、停产整顿。
待定
23
危化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总局41号令43条
√
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省局以上
24
危化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局41号令44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省局以上
25
危化品生产(非煤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局41号令45条(20号令42条)
√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省局以上
26
危化品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局41号令45条(20号令42条)
√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省局以上
27
危化品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总局41号令46条(20号令45条)
√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省局以上
28
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总局41号令47条
√
罚款。
省局以上
29
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
总局41号令48条
√
罚款。
省局以上
30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给他人使用。
总局5号令30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31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总局5号令30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32
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
危化品条例84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
县局以上
33
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危化品条例84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
县局以上
34
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化品。
危化品条例84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
县局以上
35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化品条例75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县局以上
36
违反国家关于危化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化品。
危化品条例75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县局以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汇总表
序号
分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直处
逾处
处罚种类
处罚主体
三
行政许可
37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总局20号令42条、39号令38条。
√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发证机关
38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2项)。
总局20号令40条
√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
39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总局20号令41条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
40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局20号令43条
√
罚款。
发证机关
41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形(5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总局20号令44条
√
罚款。
发证机关
42
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局20号令46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发证机关
43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
省条例47条
停止违法行为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县局以上
44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事项(7项)。
总局38号令40条
√
警告、罚款、停产整顿或关闭。
县局以上
45
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同意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总局38号令39条、26条。
√
警告、罚款。
县局以上
46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总局7号令21条
√
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县局以上
47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
总局7号令23条
√
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县局以上
48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总局7号令24条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县局以上
49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总局7号令24条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县局以上
50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总局7号令27条
√
停止经营、罚款、吊销许可证。
县局以上
5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总局7号令27条
√
√
停止经营、吊销经营许可证。
县局以上
52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
省条例49条、总局15号令47条
关闭、吊销证照。
政府
发证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汇总表
序号
分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直处
逾处
处罚种类
处罚主体
三
行政许可
53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局15号令48条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县局以上
54
知道或应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总局15号令49条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县局以上
5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总局15号令50条
√
撤销许可或批准、罚款。
县局以上
5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总局15号令50条
√
罚款。
县局以上
57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总局15号令51条、职防法80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县局以上
58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防法81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
县局以上
59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总局22号令35条
√
警告、罚款。
省局以上
60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总局22号令35条
警告、罚款。
省局以上
6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总局22号令35条
√
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