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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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第二条 《工作指南》所称天津市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 《工作指南》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

2、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

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4、其他类型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BT、BOT投资等。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启动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大多在投资项目完成之后实施,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期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期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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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Lists]-->第二章      

--[endif]-->项目后评价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

其中,以下项目应当由市管企业委托外部的专业机构进行后评价:

1、列入天津市重点项目及对区域经济、社会、行业或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3、出资5千万元及以上,通过股权收购、增资等形式控股民营企业或控股外资企业的项目。

4、投资额5千万元及以上的外省市投资项目、投资额3千万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5、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期超过3年的,一般应安排中期自我评价。

其中,投资项目周期较长,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价。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选择其中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类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于已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了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市管企业应将投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可不再进行后评价。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由专业的外部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投资项目主体和相关利益者干预,出具独立、公正的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应是独立的第三者,没有参与被评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咨询、策划、评估、代理、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与被评价项目的当事人没有其他利益关系。

2、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的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3、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4、企业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企业要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5、全面、及时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而且要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

投资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后评价工作,尽快分析总结、反馈相关信息,尽早地发挥后评价的效用,完善正在进行的和将要进行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地方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天津市国有经济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或并购资产评估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及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审核批复文件等。

4、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情况、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项目持续能力和项目总结。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应区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等项目类型,根据后评价委托的要求和评价时点(事后或中期),并结合项目的繁简程度,有所区别、侧重。

第十三条 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或评审、项目决策及审批程序等。

  2、项目准备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或并购方案、融资方案、工程勘察设计与招投标情况、合同条款和协议签订、开工准备等。

  3、项目实施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重大变更事项、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和管理、项目管理等。

4、项目完成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验收、成本结算、资产与产权移交、管理体制与机制、试生产运行情况、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达标等。

5、项目运营阶段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项目完成后的技术状况、财务状况及运营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技术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特别要关注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效率等技术水平。

  2、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财务和经济的预期目标实现情况,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

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3、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增加就业机会、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等。

4、项目管理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实施者和管理者以及经营者水平和能力,企业项目管理、投资监管状况。

  第十五条 评价项目持续能力主要分析以下因素及条件:

  1、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

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产品竞争能力等。

2、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

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后评价应根据调查的真实情况,着重评价投资项目操作程序的合规性、成本费用投入的经济与合理性、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项目的可持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得出启示和对策建议,为今后类似项目的投资决策或改进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对因决策失误、项目实施管理和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经济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对发展前景不乐观的项目制定补救方案,使项目尽快达到预期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行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的方法

 

第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方法:

  

(一)项目后评价的综合评价方法是逻辑框架法。

逻辑框架法是通过投入、产出、直接目的、宏观影响四个层面对项目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综合评价方法。

  

(二)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宏观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项目后评价的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

  1、前后对比法是项目实施前后相关指标的对比,用以直接估量项目实施的相对成效。

  2、有无对比法是指在项目周期内“有项目”(实施项目)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与“无项目”(不实施项目)相关指标的预测值对比,用以度量项目真实的效益、作用及影响。

  3、横向对比是同一行业内类似项目相关指标的对比,用以评价企业(项目)的绩效或竞争力。

(三)项目后评价调查是采集对比信息资料的主要方法,包括文献调查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讨论法和现场观察法。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的实施

 

第十九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反馈相关的信息,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向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后评价现场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市管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根据第二章规定和项目的进度情况,筛选后评价项目,制订年度后评价计划,与市管企业协商确定后执行;对其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分析评价,组织评价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配合完成市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及时归纳整理后评价结果,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撰写《企业投资项目年度后评价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后评价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管企业后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检查市管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需要,跟踪、指导项目后评价工作实施,抽查部分投资项目自我评价报告和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组织外部机构分批次对部分市管企业做年度或一定时间段投资项目整体后评价工作;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个体后评价工作;对于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或实际投资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较大差异的项目,将组织外部机构或聘请专家对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复评。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一般应在投资项目完成后1-3年内,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后评价。

对于满足第六条中5种情况之一的,市管企业应聘请市国资委认可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于出现第七条情况的,企业应及时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并尽快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后评价,依据后评价的结论,调整方案推进项目进展或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策划、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要遵循项目后评价的原则,按照后评价委托合同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认真负责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对于泄漏企业秘密、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市国资委和市管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不再委托其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保留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自我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内容应全面详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

与项目后评价相关的重要专题研究报告和资料可以附在报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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