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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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

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70%。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思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B)。

3.0.4.1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4.2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3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

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0.8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

室(房)、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0.1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8.0.3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8.0.4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

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人室(房)不超过100g。

8.0.5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8.0.6室(房)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8.0.7空调系统的防火。

(1)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或非燃烧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通风管道应装有防火闸门,既要有手动装置,又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环或其他感温装置。

当温度超过正常工作最高温度25℃时,防火门自动关闭。

(3)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4)空调系统要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8.0.8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8.0.9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

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8.0.10新建及扩建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集控室(包括电缆层)、计算机房、退信室应设置火灾检测设施和灭火装置。

在主厂房外单独设置的主控室、网控室、通信室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

8.0.11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8.0.12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

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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