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入户指标按积分排名名单顺序依次递补。
第13条因当年入户计划指标使用完毕原因,使已确定积分排名的申请人当年未能入户,或者因申请人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而放弃指标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布积分如何人员名单之日起60天内,凭受理回执到经办机构取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的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自行处理。
第14条申请人积分入户本市按照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先后次序申请入户。
固定住所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明的配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申请人有固定住所必须是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拥有该房产的产权;
房产产权与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
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方准予新户主将户口迁入。
申请人或者所在用人单位不能解决落户的,申请人可迁入本市就业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集体户口。
申请人申请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入户申请表应当加具用人单位意见。
第15条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永久取消其积分入户资格;
已迁入本市的,户口退回原籍。
第16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监理“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可查询申请入户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和本人累计积分情况。
第17条本办法规定纳入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障费年限,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第18条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入户政策,按本办法办理;
有关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民工入户政策,本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19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和实际需要,调整外来务工积分入户基准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
指标
二级
三级指标
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基
本
要
求
年龄情况
(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
18-30周岁
8分
正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31-39周岁
5分
40周岁及以上
3分
女性40周岁以上者,男性50周岁以上者,需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条件,才可积分。
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
参照我市招工体检要求
劳动合同
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年限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积2分;
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三年以上,每满一年加1分。
总分值最高不超过45分。
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参保情况
社会保险缴费
年限
在本省其他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1分,分值不超过20分;
在本市参加上述险种的,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2分,分值最高不超过70分。
总分值最高不超过70分。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重复参保的,不累积计分)
计划生育
未违反国家和户籍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生育政策
10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和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居住情况
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
5分,在本市居住每连续满一年的加1分。
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出具的相关证明
守法情况
无严重犯罪记录
2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严重犯罪记录的证明
个
人
素
质
文化程度
初中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本人提供最高学历证书。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大专
40分
本科及以上
60分
职业资格
或专业技
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初级工加10分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由本人提供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中级工加20分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5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加30分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师以上加40分
技能竞赛(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
只要获奖1次一等奖或第一名即积20分;
获得1次二等奖或第二名积15分;
获得1次三等奖或第三名积10分。
不累积计分。
由本人提供
荣誉证书
表彰荣誉(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50分;
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40分;
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加10分。
同时获得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获得多次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积计分。
获得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10分。
奖
励
加
分
个人基本
情况
婚姻
未婚者积6分
由本人提供未婚证,以及户籍地和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广东省农业户籍
25分
由本人提供户口簿
落户自有住房
由本人提供房产证
落户用人单位
集体户口
由本人提供用人单位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的意见(落户在劳动保障事务所集体户口内的不积分)
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参加献血
每次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
参加本市献血的,每次加2分,加分不超过10分。
总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捐献证明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
参加本市服务每满50小时,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
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3分。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
在本市捐赠每千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
捐赠证明
卫生防疫
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合格证明的
由本人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防疫证明
子女自觉参加计划免疫的
1分
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由本人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婚前按有关规定参加婚检的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了户籍地颁发的流动人口计生证明,到达本市后向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验证明,接受其管理,并按照相关证明管理规定定期验证和及时更新登记、换领证明的
由本人提供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按照本省节育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的
近一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起计算前一年)按要求参加本市人口计生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孕情检查的
每检查1次积1分(检查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总分值最高不超过3分。
减
指
标
违法犯罪
(近五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曾受过劳动教养
扣50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曾受过刑事处罚
扣100分
在本市曾受过
治安处罚
扣30分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受过治安处罚的证明
注:
1.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2.初中(不含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3.相关辅证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
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职业资格等级或技术职称
工种
(专业)
状况
身份证
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本人电话
户籍地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派出所
落户类别
请在空格
打“√”
自有房产□
用人单位集体户口□
镇(街)劳动保障
□
事务所集体户口
拟迁入地址
区街道(镇)派出所
随迁人员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承诺
本人提供申请入户材料真实,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签名:
年月日
用人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经办机构
初审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意见
本人自报得分
受理部门初审得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得分
说明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身份证》(
女性40周岁以上者,男性50周岁以上者,需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条件,才可积分)
由本人提供本市三甲医院招工体检证明
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重复参
保的,不累
积计分)
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及出具的相关证明
高中(中专、中技
或中职)
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4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户口簿
房产证
由本人提供用人单位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的意见
参加义工、青年
志愿者服务
按岗位要求办理
从业健康证的
子女自觉参加
计划免疫的
3.凡提供虚假辅证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4.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并带齐相关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本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