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涉矿权证办理的提示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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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通知书》将由政务大厅通知申办企业联系人现场领取。

程序性工作时间以申办企业按照《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目前出现的新情况是为了避免程序性办理时间的计算(可能是为了避免投诉),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相关司局对申报材料存在的不是非常重大的遗漏、不完整等问题,越来越少的以《补正通知书》方式通知申办单位,而是越来越多的以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申办单位。

这一点需要申办单位做到心中有数。

十一、无论是拿到了《材料接收单》或者《受理通知单》——均有序列编号,申办单位要想查询办理进度的话,可以登录国土资源部官网,输入序列号码进行办理状态查询。

十二、在目前管理模式下,国土部涉矿审核审批管理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以审核审批工作替代了监管工作,且人员编制非常少(通常一个处4-5人),但却负责全国范围内部颁涉矿权证的审核审批事务,同时也肩负着所负责行业的宏观管理、政策法规的起草、行业现状的实地调研等繁重工作。

国土资源部涉矿事务审核审批管理部门属于敏感性部门,相关岗位属于“高危”岗位,十八大以来查处过较多问题和人员。

如必须由申办企业来人当面汇报、解释的话,需要至少2人同时在场。

繁重、繁杂的日常工作及捉襟见肘的人员配置,使得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处室通常不欢迎企业人员到国土部当面汇报、解释工作,基本上以《补正通知书》及电话沟通为主。

十三、由于存在一些历史沿革的原因,以及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未能与时俱进的更新、不同部委之间有些规定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的确有一些涉矿权证事务会出现以往合规、现在不甚合规但客观事实非常明确、合理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需要会商政策法规司、储量司、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进行研究以期达成一致性意见并上报国土资源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同时需要涉矿权证申办企业自己或通过地方政府(或地方国土资源局)、有权威的知名的涉矿事务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说明等材料,用以佐证办理事项目前情况下合规、无误。

这种情况下通常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企业均无过错。

导致过错的大多是历史原因、尚未修订的政策法规不适应现状以及不同部委之间政策法规互为前提。

此时需要申办企业不急不躁、客观对待,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及时补充并提交佐证材料。

十四、由于一些历史和众所周知的原因,一些存在瑕疵甚至问题的涉矿权证申办事项在当年“办理过关”了、但现在再延续办理时却“无法过关”。

在目前形势下,需要申办单位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管理模式,解决问题、消除瑕疵,配合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依法依规的办理。

不建议申办企业以“当年已经审批”为由进行解释。

十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涉矿权证审核审批事项,自2017年6月起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改革试点,部分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到了上述6个省(区)国土资源厅,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集团公司分布在山西、福建、贵州、新疆4个省(区)的权属企业在涉矿权证办理前应区分清楚权证管辖关系,按照上述试点要求办理。

十六、从北京代表处的实际工作经历来看,目前情况下暂时可以“借力”办理涉矿权证事务的外部机构有中国矿业联合会(主要人员均为国土资源部系统转岗而来,熟悉法规、业务、流程和办事人员)以及涉矿事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如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律所本身及主要人员为国土部特聘,经常参与重大事项和政策法规的研讨)。

但仅仅是外力而已,且前提是涉矿权证申办事项、申报材料合规、完整、准确。

十七、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被取消,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

按照以往部委拆分合并的惯例并经北京代表处了解,涉矿权证事务的审核审批以及相应的管理不会有实质性变化。

北京代表处会密切跟踪自然资源部组建后的新动态和新模式。

北京代表处将按照“树窗口形象、创增值服务”的宗旨,按照集团公司陈景河董事长、蓝福生总裁要求的转变作风、服务企业的总体要求,在集团公司两办的领导、指导、协调下,全力协助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权属企业做好涉矿权证的办理工作。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1.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涉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3.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4.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说明

5.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说明

6.探矿权注销申请书(格式)及说明

7.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说明

8.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格式)及说明

9.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说明

10.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说明

1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说明

12.采矿权注销申请书(格式)及说明

1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说明

1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各类涉矿权证申请上报时的意见的范本

 

附件1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涉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涉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号

2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规〔2017〕4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5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7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4号

6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5号

7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

8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规〔2016〕7号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9号

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1号

11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5号

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9号

1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号

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号

15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2号

16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3号

17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4号

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6号

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8号

20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9号

21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89号

2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76号

2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号

2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3号

25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29号

26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0〕60号

2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6号

28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

2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5号

3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275号

32

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6号

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97号

3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地质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35号

3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0号

36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76号

37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92号

38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92号

39

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94号

40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7〕65号

41

关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职责的复函

国土资函〔2007〕431号

42

关于认定超越矿区范围采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231号

43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

44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7号

45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8号

46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66号

47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88号

48

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5号

49

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75号

50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51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5号

52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号

53

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56号

54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7号

55

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62号

56

关于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99号

57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号

58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59

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2号

60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172号

61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

62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0〕54号

63

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0〕76号

64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98号

65

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205号

66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7号

67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发〔1996〕177号

68

关于新发现矿种履行申报手续的通知

地发〔1996〕232号

69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地发〔1996〕277号

70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的通知

地发〔1995〕125号

71

关于征收煤泥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1995〕24号

72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地发〔1994〕99号

附件2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材料名称

新立

延续

保留

注销

试采

(油气)

变更

要求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

勘查主矿种

探矿权人名称

转让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1.附电子报盘。

2.转让探矿权申请:

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

3.油气试采:

提交试采申请书(含试采井位坐标表、控制范围坐标表)。

4.申请书含坐标页。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

应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

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勘查许可证

试采(油气)申请:

提供复印件。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仅适用于油气):

油气项目提供。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仅适用于非油气)

3.保留申请、试采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及转让(仅适用于油气):

保留提供地理位置图及勘探程度图、试采申请提交试采方案(含试采井位、控制范围与勘查区块关系图);

其他油气申请提交勘查实施方案。

4.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

以分立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提交此资料,其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不需提交此资料。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仅适用于非油气

按本通知及附件5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审批登记的除外)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

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1.新立、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申请:

仅限于申请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2.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

仅限于变更后的矿种为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仅限于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探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仅限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设立时间满1年但未满2年的勘查项目。

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油气

转让申请:

由受让人提供。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

适用于在自有煤炭矿业权内补办煤层气矿业权项目。

注:

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需提交的资料。

2.申请人需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

3.除特殊要求外,纸质文档都须提交原件。

复印件若为多页,需在首页、骑缝加盖申请人印章;

若为单页,需在页面加盖申请人印章。

4.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附件3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划定矿区范围

新立

延续

注销

变更

要求

扩大矿区范围

缩小矿区范围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采矿权人名称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转让采矿权申请:

应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申请:

应提交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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