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试题和相关知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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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计息。
B、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18、职工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手续。
B、合并
19、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进行龙卡初始密码“955330”的修改。
B.建设银行营业网点
20、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中列支。
B.成本
21、新设立单位应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B.设立之日起30日内
2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A.30日内
2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A.发放工资之日
24、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B.5日
2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B、30日
26、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B、30
2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A.6月30日
28、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A.可以
29、()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B.完全
30、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A.可以
31、购买商业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B.不可以
32、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A.可以
3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A.15%
34、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次数规定为()。
B.每年提一次
35、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比较,最大的优势是()。
.B.高存低贷
36、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担保。
B.应当
37、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A.15
38、()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生产经营用房。
A.禁止
39、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A.不得
40、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
A.50%
41、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前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A.30年
42、目前,长沙市内五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50
43、在长沙市所辖四县(市)范围内,目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B.25万元
44、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内(含5年)年利率是()。
B、4.59%
45、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年利率是()。
A.5.13%
46、借款人的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给予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B.5年
47、借款人应当按照()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A.《借款合同》约定
48、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则上不能变更。
.等额本息
49、购买新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B.首付款支付之后
50、夫妇曾经共同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尚未还清,现在准备再购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不可以
51、职工购买存量成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A.20%B.30%
52、职工购买精装修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
A.40%二手商品房--B.50%
5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但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
A.70%80%
5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月工资收入超过()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单。
A.5000元
55、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金。
A.不需支付
56、进行房屋装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可以B.
57、男女朋友关系,男方为房屋买受人,女方非共同买受人,女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逾期部分()。
A.本息
59、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A.中国人民银行
60、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61、城镇私营企业()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A.应当
62、在长沙同城之间调动工作单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时,《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上由()单位盖章。
A.转出单位
63、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A.有权
64、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
B.购买国债
6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审议。
A.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6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公布。
A.每年,向社会
67、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投诉、举报。
A.管理中心
68、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责令限期办理。
B.管理中心
69、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70、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A.人民法院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71、中国最早是1991年北京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B.错上海
72、没有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B.错
7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没有所有权。
A.对职工个人所有
74、县区可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B.错管理部
75、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
A.对
76、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成本中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77、本地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销户。
错完全丧失劳动力的
78、职工购房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B.错
79、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执行商业银行的规定。
8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
A.对
8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可以公开。
B.错提供的信息应该保密
8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83、缴存人被宣告失踪的,不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B.错
8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可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B.错一个
85、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监委会成员可以互相兼任。
8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8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
89、外地企业或其他组织常驻长沙市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未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也不必缴存住房公积金。
90、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B.错第二个月新调入是自发工资起
9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随时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92、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承担。
B.错中心
9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9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财务人员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5、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利息。
B.错有6.30号结算
96、职工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用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7、借款申请人(含配偶)银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8、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均不得拒绝。
99、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以为原商业住房贷款额度。
B.错不超过余额
100、企业在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可以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B.错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
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
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
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核定单位补缴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时,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经批准的当年最低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二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
(一)、
(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