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结课论文修改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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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自然人都有签订合同的权利,签订的有效合同都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不过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合同主体的资格应满足以下几点第一:

当事人应具备合法资格。

第二:

当事人应在法律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

但是在生活中我名可能并没有主动的起草过什么合同,很多的合同只要我们签字就可以了,比如在学校开网我们就要和电信部门签订有关的和同但通常情况下合同都是他们事先已经起草好了的,作为一个自然人我们有权利选择签和不签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也就体现了签订合同法的自愿然则。

当我们签订完了这份合同之后我们和电信部门就得依照合同上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与权利。

其实《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当我们和别人签订了合同之后我们的权益就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其实在刚才的例子中就有一个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如下,第一:

要约。

承诺。

第三: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

格式条款。

另外对于有些合同是无效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对于这种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当我们订立了合同之后而想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其实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它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说了这么多对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所谓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因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生活中人们总是认为只有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实不是这样的。

由于口头形式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所以在生活中我们与他人口头上的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以证实确有此事。

当合同签订了并产生了效力之后当事人就应当履行合同。

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只有掌握了这些权利才可能利用合同法这个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同的合同履行的时候都不尽相同,但是他们在履行的时候都必须遵守共同的原则.这些原则分别分为合同内容空缺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合同提前履行,合同部分履行。

在这些规则中有些能更很好的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比如合同提前履行,听着字面意思感觉好像合同提前履行是件好事为什么这里还要制定一条原则呢?

其实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规则规定对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从这些规则中我们就能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有权利拒绝和对抗对方的请求。

这种权利称为抗辩权。

具体的有以下三种同时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对如不安抗辩权在工程上其实是很重要的,例如某建筑公司把一项工程承包给某单位去做,但是由于资金不足,这时这个单位就可以行使自己的不安抗辩权,从而中止履行义务,以避免自己的损失。

当我们已经签订了合同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绝对不能变更。

所谓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如对标的数量或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进行修改。

变更合同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但另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本来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的变更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第三,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第四,合同的变更应采取适当的形式;

第五,对合同变更的约定应当明确。

其中有些规定看似好像是比必要的但其实他们都是很重要的。

另外应当注意色是,如果变更要式合同,当事人承办人,法定代表人变动,或转产,合并,分立,迁址,更名等都不是变更合同的理由,当事人不得因此而要求变更合同,否则将应承担违约责任。

提到违约,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对于当事人违约那么他必须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合同条款中一般都已经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约定。

那么对于违约责任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违约责任它也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义务,并且当事人有过错;

第二,违约责任的大小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三,违约责任有补偿性,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了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所以当我们与别人亲定了合同之后我们就应当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想要更改可以和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协商千万不要擅自违反合同的规定行事,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除合同。

其中解除又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其中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之间约定好解除合同。

对于法定解除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合同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当合同解除后我们就可以不用再履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以上我们讲到了关于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及合同的违约责任。

其实说了这么多主要的还是在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主动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的不公平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大多数人都是抱怨更本就没有想过其实我们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的,有时候他们可能觉的这样会很麻烦于是他们就只是抱怨一下而不了了之了,他们殊不知正是由于他们的这种怕麻烦的心态才让那些不公平的事屡见不鲜。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在法治社会的这条路上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但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都不断的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那么法治社会将会很快到来。

第二篇:

信息政策与法规结课论文

摘要..............................................................2关键字..............................................................2引言...............................................................21我国信息立法的现状.................................................................................................3

1.1信息立法现状综述.........................................................................................31.2信息业相关法律划分......................................................................................32我国信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4

2.1立法失衡.........................................................................................................42.2立法凌乱.........................................................................................................42.3法律法规内容粗泛、陈旧.............................................................................52.4各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支持......................................................52.5主体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53应对策略.....................................................................................................................6

3.1加强信息立法,确保信息业的发展..............................................................63.2加强信息法的执法与监督.............................................................................73.3加强信息法制教育..........................................................................................73.4加强信息立法研究.........................................................................................83.5加强技术防范.................................................................................................8参考文献............................................................8致谢................................................................9

1

信息产业法律法规

作者:

李瑞元18766007655摘要:

在分析我国信息立法中存在着立法失衡,立法零乱,法律法规内容粗泛陈旧,各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支持等缺失与漏洞的基础上,建议在信息立法、信息法的执法与监督、信息法制教育、信息立法研究、技术防范等方面加大力度,借以强化我国信息立法意识,增强信息立法水平。

信息安全不仅指企业或个人的信息网络安全,它更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在这种大环境下,信息安全服务产业似乎是国内企业在新IT时代赶超国外的最后一轮机会。

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法规为信息安全服务,但是信息安全服务产业仍然面临很多问题。

我国的信息安全服务理应有相应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撑,而且它们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

关键字:

信息立法缺失与漏洞应对策略信息安全法律建议

Abstract:

Intheanalysisoftheinformationlegislationimbalanceexistsinlegislation,legislativemessy,outdatedlawsandregulationscontentsthickpan,thelackofthenecessarycorrelationbetweenthelaw,lackofmappingandsupport,andvulnerabilities,basedontheproposedinformationlegislation,informationlawlawenforcementandsupervision,informationandlegaleducation,informationlegislationresearch,technologyandotheraspectsintensifyprevention,inordertostrengthentheawarenessofinformationlegislation,andenhancethelevelofinformationlegislation.Informationsecurityrefersnotonlytobusinessorpersonalinformationtonetworksecurity,itismorerelatedtonationalsecurity,socialstabilityatoppriority,inthisenvironment,informationsecurityservicesindustryseemstobedomesticenterprisesintheneweraofITcatchthelastforeignroundopportunities.Countrieshavealsoenactedanumberoflawsandregulationsfortheinformationsecurityservices,buttheinformationsecurityservicesindustrystillfacesmanyproblems.China'

sinformationsecurityservicesshouldhaveacorrespondingseriesoflawsandregulationstosupport,andtheyshouldfollowtheprincipleofcorrespondingKeywords:

lackofinformationlegislationandinformationsecurityvulnerabilitieslegaladvicecopingstrategies引言:

信息产业作为21世纪真正的支柱产业,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不可能沿用20世纪对普通工业的方法来解决,要使信息产业走上发展的良性轨道,把信息产业的发展环境与法律相结合才是根本手段,作者从信息产业发展环境与行政、民法、刑事法的关系入手,引出了信息产业发展环境的行政、民法和刑事法的保护,提出了优化信息产业发展环境的建议。

2

1我国信息立法的现状1.1信息立法现状综述

国家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自己的信息安全产业,意味着国家在资金、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扶植力度将会加大,意味着虽然我们的信息安全产业相对国外起步较晚,但国内企业具有非常高的胜算机会,而不会像以往的IT业一样,不得不被国际社会几大巨头牵着鼻子走。

尤其在近年来整体IT环境下滑的情况下,信息安全无疑是国内企业的突破口,那么我国的信息安全服务应该有相应一系列的法律来支撑,这些法规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1]。

1.2信息业相关法律划分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信息法立法工作已然取得一定的进展。

纵观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所说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将其中与信息业有关的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直接或间接涉及信息业的法律法规

如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综合性法律中有关信息业的内容,同时,国家的一些政策或重大决策也对信息业的发展目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1994年12月)规定:

“通信业要以高速、高质、大规模为基点,积极采取国际先进技术与设备,尽快提高国产化比例,有重点、分层次地大力推进信息高速网络建设。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国民经济个社会各领域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取得很大进展,计算机应用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的普及程度有很大提高。

初步建立以宽带综合业务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程度显著提高”。

此外,《关于国务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则进一步规定组建信息产业部,并在该方案的说明中阐释了信息产业部的主要职责[1]。

第二类是涉及信息业的各项专门性法律法规

广泛涉猎于图书情报工作、档案工作、部门信息工作、网络信息工作、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主要有《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经贸信息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

3

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让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等[1]。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有一部分法律、法规,虽未直接涉及信息业,但可参照适用,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等,它们对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从业人员等做出的规定,可供信息服务机构参考。

上述有关信息收集、获取、传播、交流、使用以及信息市场、信息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在调整和控制信息服务业行为与活动方式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积极进行国内立法的同时,为了适应知识产权和跨国数据国际保护潮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4年)、《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五附加议定书》(1997年)、《国际电信联盟公约》(1997年)等国际公约的签字国,1992年以来,国务院为争取与世界信息业保持一致,还颁发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法规[2]。

2我国信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总而言之,我国的信息法律环境迄今已取得长足发展,社会各界的信息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信息污染、信息犯罪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国家有关信息政策的出台以及有关信息业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信息领域结束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历史。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信息立法有欠完善,存在以下缺陷与不足。

2.1立法失衡

一方面,现有信息法律法规主要分布在信息产权、信息市场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而关于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足;

甚至存在诸多空白,比如隐私权的保护、信息犯罪惩治等专项法律法规尚属阙如。

另一方面,由于在某些方面缺少法律法规,许多信息机构、信息企业自立规则,自制章程,自定标准,造成了不必要的封闭自锁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1]。

2.2立法凌乱

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信息业或与之相关,但至今尚未颁布信息基本法,规范信息行为的条款或内容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规中,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显得支离破碎。

信息基本法是信息法体系的统帅和灵魂。

信息基本法的缺乏使信息

4

立法表现出立法失衡与凌乱,政出多门的分散性的行政法规比重大,而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相对缺乏。

信息立法的零乱使得我们在依赖现有法律贵发信息行为时,必须到不同的部门法规中寻找依据,并根据与信息交流相关的条款行事,这显然不利于信息服务者理解和遵行[1]。

2.3法律法规内容粗泛、陈旧

现有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传统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工具制定的,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进步引发的全社会信息活动多样化、复杂化的时代需求,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调整信息社会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信息活动领域缺乏适用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对于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如信息网络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信息网络犯罪惩治以及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致使它们在许多具体的现实问题面前显得粗泛而陈旧[3]。

2.4各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支持

诚如前述,我国现行信息法律法规大部分出自全国人大、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相关部委,各部门在制定部门法规时沟通不够,而且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信息”这一重要概念,忽视了信息社会这一特定环境和信息行为、信息技术的相互关联,从而忽略了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映射和技术支持,使得现行信息法律法规之间及其与其它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相互支持[2]。

2.5主体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

信息安全服务中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安全服务提供商和用户。

一般来说,服务提供商负有保障其客户的信息安全的义务。

同时,用户是否也要负有相应义务以维护自身信息安全呢?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未接受一定培训,用户是不懂得该如何尽到注意义务的。

如果是用户的疏忽导致信息安全遭到侵害,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服务提供商还是用户?

目前来说我国法律元相关明确规定。

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主要由双方签订合同来自行规定,但难免存在一定缺陷。

光由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来承担责任固然不公平,因其无法控制用户内部的行为。

如果用户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应由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即对其进行相应培训才公平合理。

在该培训中,服务提供商应该告诉并使用户明白需要注意的事项,用户按照这些事项进行操作了,仍然发生了安全事故,则应由网络服务商负赔偿责任,反之,责任则应由用户自己承担。

这种培训应该是法定的,违背该条款的合同,应该即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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