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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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单位

使用区段长度

电机功率

KW

维护保养单位∕电话

检验依据: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

检验仪器设备

1、万用表2、绝缘电阻仪3、接地电阻仪

4、温湿度计5、转速表6、同步率测试仪

7、钢板尺、卷尺、塞尺、游标卡尺、常用电工工具、秒表等

现场

条件

温度:

℃,湿度:

%,电压:

V

1用电是否安全□2现场是否有警示牌□3是否穿戴劳保用品□

自检结论:

检验单位(盖章)

检验员:

检验日期:

年月日

备注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

姓名

同意报检

使用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证号

有效期

共8页第2页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

结论

1

1.4

使用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务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

(2)

(3)

(4)(合同号)

(5)

2

2.2

防护

C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2.3

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是永久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2.5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一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置,应在打开门或者活板门后能方便地操纵

2.6

辅助设备开关

当辅助设备(例如:

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

各相应开关应当位于主开关近旁并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2.7

停止开关设置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

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者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是永久的标识。

2.8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动力_____MΩ

照明_____MΩ

绝缘_____MΩ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

≧1.00

2.9

接地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13

手动盘车装置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共8页第3页

3

3.1

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

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_____lx

3.4防护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3.5

扶手带外缘距离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水平_____mm

下缘_____mm

4

4.1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_____mm

4.2

扶手防攀爬设置

(1)扶手装置应当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正常站立;

(2)为防止人员跌落,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当装设防爬装置:

①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应当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应当至少与扶手带表面平齐;

②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③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应在扶手带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

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

④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共8页第4页

4.3

扶手装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

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大于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

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勾绊的危险。

4.4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

4.5

围裙板接缝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

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处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4.6

梯级

、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并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

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每侧mm

之和mm

垂直间隙

4.7

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

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

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

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当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

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4)

(6)

(7)

5

梳齿与梳齿板

5.1

梳齿

啮合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

_____mm

共8页第5页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1

扶手带入口保护

在扶手转向段的扶手带带入口处应当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6.2

梳齿板保护

当有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6.3

超速保护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

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4

非操纵逆转保护

(1)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小于6°

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

链条或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6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共8页第6页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该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1)_____mm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应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时,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胶带实际速度大于-15%且持续时间大于15s时,该装置应当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6.10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当同时停止。

6.11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开启监控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当配备一个监控装置,当打开桁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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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1)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13

附加制动器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

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③提升高度超过6m。

(2)附加制动器应当功能有效。

7

7.1

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检修控制装置:

(1)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应当提供一个用于便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2)每个检修控制装置应当配置一个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当:

①手动操作;

②有清晰的位置标记;

③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安全开关;

④需要手动复位。

(3)检修控制装置上应当有明显识别运行方向的标识。

7.2

检修控制装置的操纵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纵;

 

(2)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

★(3)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

★(4)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6.9,6.10,6.11和6.12提到的以外)应当有效。

8

自动启动

停止

8.1

待机运行

采用待机运行(自动启动或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当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应当已经启动和加速。

8.2

运行时间

采用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当乘客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仍应按照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0s。

当乘客通过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有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乘客输送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运行。

_____s

共8页第8页

9

标识

9.1

使用须知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拉住小孩;

②应抱住宠物;

③握住扶手带;

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10

运行检查

10.1

速度偏差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

5%。

_____%

10.2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的允许偏差为0~+2%。

10.3

制停距离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者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11

其它

注1:

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

2.2防护、6.2梳齿板夹异物保护、6.4非操纵逆转保护、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10.2扶手带运行速度的偏差等7个项目,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设备不作为否决项,按C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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