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内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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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金融债券”期初余额15万元,2001年9月份收回本金及利息18万元。

企业帐务处理为:

出售国债

借:

银行存款        10000

贷:

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80000(20000*40%)

  投资收益——处置国债收益20000

到期收回国债:

银行存款       123600

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120000(200000*60%)

  投资收益——国债利息   3600

收回金融债券:

银行存款          180000

短期投资——金融债券    150000

  投资收益——金融债券利息  30000

[解析]

帐务处理正确,无须调帐,但国债处置收益和金融债券利息应征税,到期收回国债取得的利益免征所得税,应调减纳税所得0.36万元

2、“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帐反映企业对乙、丙两企业有投资业务,其中对丙企业投资占丙企业实收资本的10%,该项投资系宏大公司于1999年投入,丙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15%,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丙企业投资。

2001年4月5日,丙企业宣告分派2000年度利润80万元。

4月5日

应收股利80000

投资收益80000

对乙企业投资情况如下:

2001年3月1日,宏大公司以一幢生产厂房投资于乙企业,占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30%。

房产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评估确认价290万元,未发生相关税费。

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投资时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1533.07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2001年乙企业实现税后利润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3月1日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2600000

累计折旧400000

固定资产3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1999200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1999200(15330700*30%-2600000)

12月31日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1500000(6000000*30%*10/12)

投资收益1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166600(1999200/10/12*10)

投资收益166600

对丙企业的投资,应于企业宣告分派时,即被投资企业帐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股息所得。

这部分所得应单独计算补缴税款,首先应调减分回所得8万元,然后计算补缴税款:

应补税款=8/(1-15%)*(33%-15%)=1.69(万元)

对乙企业投资,当年度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投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予次年乙企业宣告分派时再确认。

因此,本年度应调减所得额166.66万元

3、审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坏帐准备”等帐户,“应收帐款”期初余额3200万元,期末余额4500万元,“应收票据”期初余额200万元,期末余额150万元,“坏帐准备”期初余额90万元,本期发生坏帐1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本期收回前期已冲销的坏帐20万元,企业按帐龄分析法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经计算期末应保留坏帐准备200万元,本期提取100万元。

税收规定的坏帐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帐款+期末应收票据)-(期初应收帐款+期初应收票据)]*0.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4500+150)-(3200+200)]*0.5%-10+20=16.25万元

本期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1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00-16.25=83.75万元

4、6月30日,公司库存滞销产成品——X数量500件,帐面单位成本0.5万元/件,估计可回收金额0.4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0.6万元,增值税税率17%

6月30日

借:

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500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000

10月5日

银行存款1404000

产成品10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其他应付款200000

6月30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帐务处理正确。

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帐务处理有错误。

当存货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营业成本

贷:

存货

帐务调整如下:

其他应付款200000

存货跌价准备2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

会计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50万元,当存货处置时应按结转数调减20万元。

本例,在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调增收入12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万元。

同时,对存货跌价准备调增所得额30万元。

5、6月20日,公司以产成品与另一企业产成品相交换,换入的产成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换出产成品帐面成本50万元,计税价60万元,换入的原材料原帐面成本40万元,计税价50万元,计税价等于公允价,收到补价10万元。

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小于25%,公司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帐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0-10/60*50=1.67万元

银行存款100000

原材料4337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500000*17%)

产成品5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600000*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6700

6月25日,公司又将换入的原材料全部对外转让,不含税售价65万元,价税合计76.05万元

银行存款760500

其他业务收入6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0

其他业务支出433700

原材料433700

宏大公司应按产成品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同时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确认所得,以免重复征税。

换入原材料的计税成本应按公允价值50万元确定。

出售原材料应转让所得额=65-50=15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其他业务利润=65-43.37=21.63万元,差额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本例合计调增所得额=60-50-1.67+15-21.63=1.7万元

5、公司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于4月1日向乙企业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年利率按10%计算。

6月30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2562.5万元,利息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8%确定.

宏大公司与乙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4000/2*50%*8%*3/12=20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62.5-20=42.5

6、4月25日销售一批产品给丁公司,应收帐款120万元,10月31日该笔应收帐款尚未收回,随与丁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丁公司支付100万元银行存款给宏大公司,其余款项不再支付。

借:

银行存款10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0000

应收帐款1200000

帐务处理正确。

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扣除。

公司应于该项债权满三年向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坏帐,然后申报扣除。

本例应调增所得额20万元。

8、12月31日,一台设备因遭受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该项资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4万元,按资产帐面价值全额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6万元

累计折旧40000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60000

固定资产3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可以与该项资产残值处置时,将处置净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获得扣除。

本例应调增所得额26万元。

9、“营业外支出”帐户列支税收罚款及滞纳金5.5万元

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额5.5万元

10、“销售费用”帐户反映广告费支出3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

2001年全年产品销售收入1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

广告费扣除比例2%。

广告费扣除限额=(18000+600+120)*2%=374.4万元,本期广告费支出可全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宣传费扣除限额=(18000+600+120)*0.5%=93.6万元,本期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11、“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5万元,审查“预提费用”帐户,发现企业本年度提取业务招待费40万元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400000

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400000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列支,不得提取。

调帐分录

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5-40=16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0.5%+(18000+600+120-1500)*0.3%

=7.5+51.66=59.16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165-59.16=105.84万元

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减管理费用40万元,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的”业务招待费超支”项目调增105.84万元

12、12月份出口产品一批,应收出口贴息15万元,尚未收到

应收补贴款150000

补贴收入150000

根据财税[2001]120号文件规定,对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15万元。

13、公司聘请某高等院校科研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于10月26日支付服务费3万元,协议规定,该科研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宏大公司负担

代付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营业外支出5200

应缴税金——应缴个人所得税5200

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有误,应将支付的3万元视为不含税收入进行计算

令应纳个人所得税为X,则有:

(30000+X)*(1-20%)*30%-2000=X

解之得:

X=6842.11万元;

经检验20000<

36842.11*(1-20%)<

50000,说明上述答案正确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842.11-5200=1642.11元

调帐分录如下:

以前年度损益1642.11

贷:

应缴税金——应缴个人所得税1642.11

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0.68万元(6842.11元)

14、审查“应付工资”帐户,期初余额40万元,本期贷方发生额760万元,借方发生额750万元,期末贷方余额50万元。

其中企业福利人员10人,提取工资12万元,并全额发放。

由于福利人员工资从“应付福利费”中提取,不影响成本费用,因此,计税工资人数总额不包括企业福利人员,在考察本期提取工资和实发工资时应将福利人员工资剔除。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610-10)*960*12=6912000(元)

提取工资数按748万元计算,发放数按738万元计算,应调增所得额=748-691.2=56.8万元。

15、公司分别按14%、2%、1.5%提取职工福利费106.4万元(福利部门人员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15.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1.4万元。

审查“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帐户,无借方发生额。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91.2*14%=96.77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91.2*1.5%=10.37万元

工会经费由于未划拨至工会,不得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106.4+15.2+11.4-96.77-10.37=25.86万元

16、两笔应付款项合计金额30万元,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支付,于期末转入至营业外收入

应付帐款300000

营业外收入300000

运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有误。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无法支付的

款项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0

资本公积300000

按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项目。

在调减当期营业外收入的同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17、2001年1月4日,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20万元,企业作无形资产管理,按10年摊销,3月份开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用房,先后共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600万元,9月30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至2001年12月31日,新建办公房仍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

公司对新建房屋,既未提取折旧,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假设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计算,预计净残值为5%

1月4日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200000

银行存款1200000

全年摊销无形资产的综合分录

管理费用12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20000

在建工程6000000

银行存款6000000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公司应于3月份将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一次性转入在建工程。

对新建的房屋应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应转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

120-120/10/12*2=118万元

应补缴房产税=(600+118)*(1-30%)*1.2%*3/12=1.51万元

应补提折旧=(600+118)*(1-5%)/20/12*3=8.53万元

调帐分录为:

补计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1180000

无形资产1080000

以前年度损益100000

补提折旧、补提房产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400

应缴税金——应缴房产税15100

累计折旧85300

18、5月份购入一条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产品2吨,发生成本8万元,销售后共得价款11。

7万元

在建工程80000

银行存款80000

银行存款117000

在建工程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因此,上述帐务处理正确。

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本例应按在建工程试运行净收益确认当期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2万元。

19、3月份被税务机关检查,对2000年度应计未计收益以及应补各项税费,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将该科目金额13万元,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

帐务处理正确,不影响本期应纳税所得,不做纳税调整

20、12月1日为全厂生产工人订做工作服两套,共发生金额1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000元/人.年

劳保费扣除限额=500*1000=500000(元),劳保费超支70万元。

对此类情形,一般不按比例分摊计算已销产品应调增金额,否则还须调整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的计税成本,这将会给纳税调整带来困难。

从另一个角度,会计上按120万元计入制造费用,最终将全部影响所得。

这一点与计税工资调整的办法相同。

本例应调增所得额70万元。

21、宏大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该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赔偿的是35万元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350000

预计负债350000

企业发生的或有损失不得扣除,只有将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本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22、宏大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日,发生开办费用120万元,公司按5年摊销,截止2000年12月31日,已摊销开办费64万元,剩余部分于2001年元月份一次摊销

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560000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560000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上述帐务处理正确,但按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开办费应为24万元,应调增所得额32万元。

23、5月份因自然灾害造成原材料净损失32万元,企业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已于8月31日全部转入营业外支出

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应予年末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获得批准后,可直接扣除,无须再作纳税调整。

24、公司自制设备一台,成本价25万元,无同类售价

固定资产250000

生产成本250000

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补缴增值税=25*(1+10%)*17%=4.68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

68*7%=0.34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

68*3%=0.14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25*10%-0.34-0.14=2.02万元

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所得税费用=2.02*33%=0.67万元

调帐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583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

——应缴城建税3400

——应缴所得税6700

其他应缴款——应缴教育费附加1400

25、12月10日因开发新产品,购入一台8万元的测试仪器,已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允许在计算本年度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

由于是12月份购入,企业尚未提取折旧。

购入时

固定资产80000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应予一次性提足折旧。

以前年度损益80000

累计折旧80000

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管理费用8万元,对所得额不再调整。

26、公司开业以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998年为-52万元;

1999年为48万元;

2000年为-100万元

1998年度的亏损可以用1999年度的所得弥补,剩余4万元,以及2000年的亏损额100万元,合计104万元,可以用2001年度的所得弥补。

根据2001年赢利情况可初步断定调减所得额104万元。

27、“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本年度通过民政部门向农村小学捐赠30万元

企业通过政府、民政部门或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28、审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帐户,本期归集的技术开发费60万元,上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0万元,该科研项目已得到税务机关确认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60-40)/40=50%>

10%,允许再扣除本期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通过上述帐务调整,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增加80万元,管理费用减少31.96万元,营业外收入减少30万元,营业外支出增加0.16万元,其中,管理费用=-40-10+10.4+8=-31.96万元

综上:

本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应为:

3763+120-80+31.96-30-0.16=3804.8万元纳税调增金额

=83.75+30+1.7+42.5+20+26+5.5+105.84+0.68+56.8+25.86+30+2+70+35+32+2.04

=569.67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0.36+8+166.66+104+30+15=324.02万元

本年度企业内部经营(不含股息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3804.8+569.67-324.02

=4050.45万元

内部经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50.45*33%=1336.65万元

合计应纳所得额=1336.65+1.69(股息所得应补税额)=1338.34万元

29、公司于2000年4月,投资兴建“年产1000吨子午线轮胎用钢丝帘线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投资期两年,2000年购置国产设备1000万元,2001年购置国产设备800万元,均取得设备发票。

分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按照先购入先抵免的顺序进行.

2000年度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故2000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只能在2001年至2004年抵免

2001年先计算2000年购置的国产设备的抵免额:

新增税额=1338.34-0(1999年应纳所得税额)=1338.34万元,大于400万元(1000*40%),可以抵免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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