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调解规程电子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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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调度操作…………………………………………………………………20

第一节操作的一般原则………………………………………………………20

第二节操作制度………………………………………………………………22

第三节变压器操作……………………………………………………………23

第四节开关操作………………………………………………………………24

第五节母线、刀闸操作………………………………………………………25

第六节线路操作………………………………………………………………25

第七节解、并列操作…………………………………………………………27

第八节解、合环操作…………………………………………………………27

第九节零起升压操作…………………………………………………………28

第四章频率的调整及异常处理…………………………………………………29

第一节频率的调整……………………………………………………………29

第二节异常频率的处理………………………………………………………31

第五章电网电压的调整及异常处理……………………………………………33

第一节电网电压的调整………………………………………………………33

第二节电网的异常电压处理…………………………………………………35

第六章电网事故处理……………………………………………………………37

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37

第二节线路的事故处理………………………………………………………39

第三节开关故障的事故处理…………………………………………………40

第四节母线的事故处理………………………………………………………42

第五节变压器、高抗的事故处理……………………………………………43

第六节发电厂机、炉事故的处理……………………………………………44

第七节线路过负荷的处理……………………………………………………45

第八节电网解、并列的事故处理……………………………………………46

第九节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46

第十节通信中断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48

第七章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49

第八章省调调度员职责…………………………………………………………52

第一节省调调度员职责………………………………………………………52

第二节调度员交接班制度……………………………………………………53

第三节调度员培训制度………………………………………………………54

附录一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明细表………………………………………………57

附录二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明细表…………………………………………61

附录三省调许可设备明细表……………………………………………………62

附录四调度术语示例……………………………………………………………65

附录五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编号原则……………………………………………68

附录六电压监视控制点…………………………………………………………70

附录七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A)、负荷(MVA)………………………………72

附录八电网解列后,各孤立电网调频、调压、事故处理分工表……………7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修订本规程。

第2条山东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3条山东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4条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经营企业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经营企业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5条凡并入山东电网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

第6条山东电网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运行人员、各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各级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

第7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5.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运营。

第9条电网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4.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

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参与编制电网的年度、分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编制全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

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

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6.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

8.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9.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10.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

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

11.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12.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

15.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并网的技术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6.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第10条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山东电网内,除上一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

2.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重要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

3.500kV线路、220kV主要联络线;

4.500kV、220kV主变中性点接地装置;

5.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对发电机及升压变只管失磁保护、高频率保护、低频率保护及失步保护);

6.管辖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

7.管辖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置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置、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

省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一。

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

第11条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

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

如:

部分发电厂设备、部分地区间输电联络线路。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

第12条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第13条省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

省调许可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三。

第14条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网调度规程中明确。

第15条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16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17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省调值班调度员为山东电网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

山东省调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19条各级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命令,一般应通过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命令时,应同时迅速报告调度负责人。

第20条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1条对于代管设备、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当向省调申请,在省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省调汇报。

第22条电网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23条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

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四。

第24条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5条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负荷情况、检修情况、电压水平、设备运行异状、预定工作及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电网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6条省调每年应备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故拉路序位”;

各地调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省调上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限电拉路序位”和“事故拉路序位”。

第27条省调管辖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要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28条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误操作、人身伤亡、对重要用户停电等),也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9条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

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检修管理

第30条电网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

设备年、季、月度大、小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31条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月度大、小修计划,各单位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次月检修计划报省调,经批准后于月前五天下达。

第32条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仍需在开工前一天十时前(遇公休日提前),由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超高压公司生产调度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十七时前批复。

节日检修在节前三天提出申请,省调在节前一天十一时前批复。

设备的检修开工,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第33条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的检修申请,由工作单位经代管地调向省调提出,省调的批复意见由代管地调转达。

第34条地调管辖设备停电需省调管辖设备停电、代用或需将负荷调其它地区电网供电时,也应按照第32条规定执行。

第35条提检修申请时应说明:

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综合出力、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电网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

未经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第36条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工作单位应按第32、33、34、35条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

输、变电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

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37条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也应按第30、31、32条的规定执行。

第38条设备临故修、消缺,可随时向省调提出申请。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对故修时间不予批复):

1.八小时以内可以完工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39条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

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因滑参数停机,未按省调通知的时间解列机组,拖延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不变。

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

×

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

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

500kV、220kV线路停、送电操作一般规定各为50分钟。

第40条省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

第41条发电厂的省调许可设备,其检修计划由发电厂报所属地调,地调安排后报省调。

第42条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临故修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天的12时前(遇公休日提前)应向省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43条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管理按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执行。

第五节出力管理

第44条发电厂向电网经营企业报月度检修计划的同时,报出各种运行方式下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顶峰出力,经电网经营企业审查批准,省调按批准的出力进行调度管理。

当出力变化时,应于前一天十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45条运行设备异常而使机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变化时,值长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改变原因并提出申请,预计超出本值的降出力,应提出书面申请。

(代管电厂由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

第六节负荷管理

第46条各供电单位用电管理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用电资料。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实际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第47条各地区供电单位要做好本地区负荷预计工作,负荷预计应准确。

对因实际用电负荷与预计负荷偏差较大而造成电网低频率、低电压运行、线路过负荷,迫使省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48条当发生事故或其它原因发电厂出力降低,造成电网备用不足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批准的限电方案分配地区临时用电限额,各地调应按分配的负荷限额控制地区负荷,对未经省调同意超限额用电而造成迫使省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超用单位责任。

第七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49条编制年、月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500kV跨省联络线年、月有功、无功电力(电量)计划;

2.年、月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

3.发电厂可调出力;

4.设备检修计划;

5.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进度;

6.电网正常结线方式及潮流图;

7.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8.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

9.电网稳定极限及采取的措施;

10.电网最高、最低负荷时的电压水平;

11.调度管辖各厂、站母线短路电流和母线固定联接方式;

12.电网改进意见。

第50条编制日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

1.电网、地区预计负荷和临时负荷限额;

2.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3.500kV跨省联络线互供电力电量计划;

4.各厂及电网出力计划(每日负荷备用容量为发电负荷的2%,事故备用为发电负荷的5%左右,上述备用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合理分布,调用应不受系统安全的限制);

5.电气结线方式变化时的潮流分布和反事故措施;

6.新建、扩建及改建设备投产的调度启动措施;

7.有关注意事项。

第51条日运行方式应及时编好,于每日十七时前将次日的运行方式由值班调度员通知有关单位。

第52条各发电厂、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与主网的正常结线相适应。

发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

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第八节新设备投产运行的管理

第53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统称新设备),设备规模为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主变、线路或者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及出线,需接入山东电网的,业主单位应在投产4个月前向省调报新设备编号建议。

涉及省调管辖的新设备,业主单位应在投产三个月前向省调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一次系统结线图(线路注明:

导线规范、长度、杆型、杆号、排列方式及线路沿布图等);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配置及保护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

4.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5.在向省调提供技术资料的同时,也应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地调。

将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的资料报信通部门;

6.省调在新设备投运3个月前明确设备命名、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电力电量计量点等。

第54条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由所属电厂、地调按部颁规定及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编号,并经省调认可,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五。

第55条省调应在收到新设备编号建议的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并且在新设备投运一个月前答复下列问题:

1.确定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省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定值。

第56条新设备在开始试运15天前由运行单位书面向省调提出试运计划。

其内容包括:

启动试运措施、试运项目、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

省调应在试运七天前答复。

试运前二天十时前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省调十七时前答复。

第57条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有关运行单位已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投运申请;

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3.与所属调度机构已签定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和厂站具备启动条件;

4.调度自动化、通信设备具备投运条件;

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具备投运条件;

5.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58条新机组应不迟于移交试生产后的一个月完成电网要求的下列试验:

1.一次调频试验;

2.自动发电控制(AGC)试验;

3.发电机进相试验;

4.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试验;

5.电网要求的其它试验。

第59条新设备试运由所属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调度联系对象由运行单位运行人员担任。

第60条电气新设备投入运行前应核相;

电气设备检修改进后,可能造成相序、相位混乱的,也应核相。

是否需要核相,由施工单位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要求。

第61条不属省调管辖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220kV输、变电设备,在向所属地调申请投运的同时,也要将设备规范、一次结线、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等主要资料报省调。

第九节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

第62条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装设方案、调度管辖权限、投停方式等,原则上由省调提出。

第63条安全自动装置安装后,应符合投运规定,定期校验,保证正确动作。

第64条新设备投运需要装设的安全自动装置,应与新设备同步投运。

第65条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装置管辖单位值班调度员。

装置所在单位应于动作后次日将详细情况报省调。

第66条为了防止电网发生事故时,频率、电压急剧降低而扩大事故,电网内必须装有足够的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并投入运行。

各地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除满足主网要求外,还应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失去主网电源时,能使地区电网或地方电厂频率、电压基本保持正常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加装地区特殊轮。

当加装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加装联切负荷装置或低频解列装置。

第67条电网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由省调编制,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方案中应指出:

1.切负荷轮数;

2.每轮动作频率(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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