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协调会计专业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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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税法差异协调

Abstract:

accountingstandardsandtaxregulationshasalwaysbeenthefocusanddifficultyofaccountingtheoryresearch.WilltaxdifferencesandcomplexityhasbecomeadifficultproblemintheoperationoftheprocessoftaxcollectionandaccountingpracticesinChina.Accountingtheoryandtaxtheoryasastartingpointforeachgoal,inthepursuitoftheirownsoundwhiledifferenttrack,butalsobecauseofthegapbetweenthetwowidenedtotaxpayersandtaxingauthoritieshavebroughtgreaterworkburden,theentiremarketeconomycausedsomenegativeimpact.InthecontextofthenewstandardsandtheCorporateIncomeTaxLaw,forthestudyoftherelationshipbetweenincomeandtaxincomeandwilltaxdifferencesandcoordinationisboundtousherinanewclimax.

 

Bymacroanalysiswilltaxdifferencesonthedifferencesbetweentherootofitsinevitability,deepunderstandingoftherelationshipbetweenincomeandtaxincomeatthisstagemodeselectionhelpsfurtherinthenewsituation,tounderstandthemeaningof"

appropriateseparation;

normativeresearchmethodsandtheapplicationcomparativeanalysisandqualitativeanalysis,comparingthedifferencesinaccountingstandardswiththeIncomeTaxLawonthetheoreticallevelofthebasicprinciplesofmeasurementattributes,reportingrequirements,andprovidesatheoreticalbasisforthedifferencescontinuetocoordinatewilltax;

atthemacroAftertheanalysis,thearticlealsowiththelargerspace,basedonspecificcriteriaandtheCorporateIncomeTaxLawImplementationRegulations,adetailedcomparisonoftreatmentdifferencesbetweenspecificeconomicbusiness,suchastheinitialvaluationoftheassetsandthesubsequentmeasurementrevenuerecognitionandcostthestandarddeduction,andsoon,andintheanalysisoftheprovisionsofthedifferencebasedontheproposedguidanceontheoperationoftheaccountingpractices.InthecoordinationofaccountingstandardswiththeIncomeTaxLaw,someco-ordinationisaconstantgameofthisarticletaskprocess,advocatedaccountingstandardswiththeIncomeTaxActandlearnfromeachother,topromoteboththeirownsound.Onthebasisofmutualcoordination,shouldbeexpandedsubstanceintheformoftheprincipleoftheIncomeTaxAct,highlighttheIncomeTaxActtomoveclosertotheAccountingStandards.Accountingstandardstoincreasethetax-relatedinformationdisclosuer,strengthentaxinformation,support,andcooperationandcoordinationofthemanagementoftheAccountingStandardsandCorporateIncomeTaxLaw,theideasabletoimplementorganizationalguarantee.Specificdifferences,thispaperpresentsanumberof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enterpriseaccountingstandards;

enterpriseincometaxlaw;

differentia;

coordination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概述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概念

(1)、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基本概念框架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基本概念框架主要体现在基本准则中,主要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财务报告目标;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础;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版原则;

财务报告。

另外,38项具体准则的类别构成也构成基本概念框架,是基本概念框架的具体体现。

从新会计准则的基本概念框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权衡。

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信息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会计信息作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种信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的市场经济中,对投资者、债权人、税务机关等利益相关者做出经济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会计信息失真腐蚀着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经济基础,干扰着作为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须的信息沟通,妨碍市场经济主体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会计信息失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收信息失真,它使得政府不能准确的判断宏观经济走势,致使宏观调控不当,扰乱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同时,税务机关如果不能获得真实的会计信息也会影响税款的征收。

(2)、关于税法

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

斯密指出,税收是“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英国的西蒙·

詹姆斯、克里斯托弗·

诺布斯对税收的界定为:

“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

“税收不是作为国家对特别支付的一种报偿,而是国家以实现提供公共服务而筹集资金这一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向私人所课的金钱给付。

”税收实践对税收概念的发展与突破也是非常巨大的。

1、税收从无偿性到间接偿还性

  无偿性长期被主流税收理论奉为税收“三性”之一。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随着财政民主和财政宪政的建立和完善,财政的公共性日益强化,税收无偿性理论日见落后。

利益赋税论提出按照受益作为分配税负的标准。

威廉·

配第认为:

“人们应按照从公共安宁中分享到的好处和利益,即按照他们的财产或财富,缴纳公共经费,这是任何人都承认的。

”亚当斯密从支付能力角度提出税收平等原则,但也包含了利益赋税的思想,他认为:

“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的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

2、受益税的出现使税收和特定的受益发生关联

税收的一般目的在于为政府提供纯粹公共产品以及补贴具有正外部性产品的生产筹集资金,基于一般目的的税收应当按照纳税能力在全体国民中分担,但是,某些税种却不同程度地根据受益程度来确定税负。

古代的财产税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而现代的选择性财产保有税、不动产有偿转让税都不同程度体现受益原则。

税收受益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程度来确定。

政府对地方基础设施、教育、消防、安全等的投入有助于提高当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价值,使车船等动产的利用更加便捷,政府征收选择性财产保有税、不动产有偿转让税就是为了筹集进行上述投入的资金,而政府对这些税款的使用又使不动产和一些特殊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转让人、受让人直接从中受益。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发展的演进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

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

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

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就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为依据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出应交所得税时:

 

借:

所得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

 贷:

银行存款

期末,将"

所得税"

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

账户时:

本年利润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将被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在纳税影响法下,企业除了要设置"

账户外,还要设置"

递延税款"

账户,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金额。

"

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

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

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采用债务法时,"

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在"

账户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

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

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

而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我国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法》制定会计核算、信息呈报的基本规范,具有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和信息真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表现为会计主体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选择适合于本单位的会计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利益不受损害。

而税收法规是国家以法律或行政规章等形式确定的用于调整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称。

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具体表现为任何征纳税的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选择与调整的空间很小。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1、会计信息是税收的基础,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时受税法的影响

会计信息提供的收益、利润、资本、收入等资料是税额计算的依据和基础,只有在会计信息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下,税法才通过纳税事项的差异做相应的调整。

同时,会计准则的制定受税法的影响,具体来讲,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考虑税法对收益和费用处理的规定,特别在会计实务的处理中,需要充分体现税法的要求。

根据会计准则所提供的收入和利润等信息资料作为计税依据,不允许在税收征纳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相违背。

2、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服务对象有所不同,但又有内在的一致性

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实质为企业所有者,服务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着眼于对企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障和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为根本目的。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要求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财务成果,以便所有者的资本保值和增值,有利于所有者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额外的增加值。

税收法规的服务对象则直接体现为国家服务,但最终通过国家再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这是因为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每个纳税人都属于公共利益服务对象的组成部分。

国家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所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共同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原因探究

(一)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成因分析

1、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出现差异

从宏观上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质下,主要经济成分是国有经济,经济运行方式是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产品的分配。

国家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主体,企业实现的应收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专项基金后所实现的利润软布上交此安装,如发生亏损则由财政弥补。

此时的企业知识一个“生成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

会计制度本质上只是一种“簿记制度”,唯一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是国家。

因此,当时的会计制度完全体现国家财政的需要,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完全一致,故两者无论在理论或时间上都不存在差异,这就是所谓的“财税合一”。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入,经济成分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加强。

在经济利益的分配方面,逐渐认识到股价与企业之间是税收征纳关系,企业与国家的利益目标不断出现偏差甚至背离是必然的。

这种利益目标的偏差或背离体现在制度安排上,便出现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再从微观上看,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有差别,为有利于规范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度分离具有必然性。

2、目的不同导致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出现差异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因此,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目的和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意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事项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规范根据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不予以确认收入;

为了调控宏观经济,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

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再根据税法计算纳税。

3、基本前提不同导致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出现差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

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

两者主体不同造成的差异: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

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未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成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

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为管理需要特殊需要的例外。

例如,总公司和其他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自动汇总纳税,但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就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来管理。

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单位(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

再例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独立核算企业和组织,基本纳税单位的界定要根据是否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

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

母子公司分别都是会计主体,但整个集团也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集中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税法一般规定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纳税人,内资企业集团只有符合条件,经过专门批准,才能合并纳税。

总分公司都是会计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作为一个纳税单位等等。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1、收入范围的差异

会计的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税收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一下要素:

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权收入、境内和境外收入;

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

三是任何收入如果要不作为收入申报,必须有税法明确规定。

2、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会计规定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结算,在收入确认原则上,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发出,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要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

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法律要件是否具备。

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

的风险问题。

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有两个:

(1)、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

(2)企业已收取价款或者已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

案例分析:

2004年10月20日,A企业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商品,成本为7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该商品已发出,并已办妥托收手续。

此时得知B企业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

经交涉,确定此项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2004年10月20日,发货时:

借:

发出商品70000

贷:

库存商品70000

应收账款---B企业(应收销项税额)1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税务处理为:

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金及附加)。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分析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必要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可行性

(1)、税法与会计准则是相辅相成的。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是紧密相连的。

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均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基础上的。

(2)、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本质上是一致的。

税法与会计准则实际上都是为会计利润服务的,实质都是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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