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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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
【答案】A
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内容,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分为目标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
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显然属于目标的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根据这一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后再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
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
刑法第49条规定的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是犯罪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在审判时可能已经分娩,不属于怀孕的妇女,此时,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而其所犯的特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记忆重点法条要准确,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正确回答问题。
5.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A.应当免除处罚B.应当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自首并重大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公共安全的含义及判断。
以盗窃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性。
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事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
本题中,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侵犯的不只是他人对井盖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构成的不是盗窃罪,而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
A.犯罪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C.打击的部位不同D.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不同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两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前者的故意内容为杀人,后者的故意内容为伤害。
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使犯罪未遂,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人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的认定。
《刑法》第240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这一规定,王某以出卖目的收买妇女钟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王某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仍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不另认定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只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不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是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对此应予以注意。
9.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构成()。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的认定。
《刑法》第183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近年来,随着法律硕士入学考试难度的加大,刑法部分的试题往往会出现一些类似本题的试题,这类试题的答案并未出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而是规定在刑法相关条文中,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时,除了要认真复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之外,还应对刑法相关法条作全面的复习。
10.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
张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B.盗窃罪
C.抢劫罪D.侵占罪
抢劫罪的认定。
《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都属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本题中,张某用酒将高某灌醉,非法占有高某5000元的行为,显然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11.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所采用的原则,包含了以下()内容。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答案】ABCD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原则。
各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问题上主张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这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具正确性又各有局限性。
基于此,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则予以综合采纳。
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这种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的基本要求是: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就是这样的空间效力原则,所以,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12.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A.吸收原则B.相加并科原则
C.先减后加原则D.先加后减原则
【答案】AB
数罪并罚的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
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
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
折中原则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由于前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所以我国刑法数罪并罚采用折衷的原则。
这种综合采用多种原则的作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用,在既合且分的体系内综合发挥统一的最优化功能。
我国数罪并罚的折中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在内。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13.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答案】AD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停止了犯罪。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地停止了犯罪,而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形态,是犯罪实行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不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了犯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14.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此外,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在同时,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但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
由于同时犯之间没有犯意联络,所以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是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应由其个人对该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只就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对于个别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所实施的其他罪,则不成立共同犯罪。
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又叫做实行犯过限。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题所给的几个选项都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在2006年考试大纲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是一个新增加的知识点,而且这个知识点也是常考的知识点之一,但是,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对于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论述得不够全面,考生对此应予注意。
15.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
A.想象竞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答案】BCD
处断的一罪的种类。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16.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D.李弟构成犯罪
【答案】BC
共同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其次,二人以上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再次,二人以上必须是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该八种犯罪之外的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在本题中,李弟只有15周岁,对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故李某与李弟之间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李弟不构成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17.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
A.中止犯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C.犯罪以后自首的D.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从宽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18.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和范围。
《刑法》第93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19.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A.再犯故意犯罪B.再犯过失犯罪
C.发现遗漏了其他故意犯罪D.发现遗漏了其他过失犯罪
缓刑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77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这一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0.减刑的对象包括()。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减刑的刑种。
《刑法》第78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减刑的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1.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A.偷税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D.行贿罪
【答案】AC
具体个罪的单位主体。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单位;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单位;
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考生注意】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其主体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是单位行贿罪,这是一个纯正的单位犯罪,其主体只是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换言之,按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
对此,考生往往将这两个罪相混淆。
22.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B.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C.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所经营、管理的国有财物
D.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270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两种: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2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目的不同
C.犯罪手段不同D.犯罪结果不同
【答案】ACD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的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
主观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
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犯罪手段表现不同。
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
(3)犯罪结果不同。
抢夺罪的法定结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法定结果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包括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24.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
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C.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脱逃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人员、被司法机关采用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已经假释的罪犯,因其没有依法被关押,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5.可以判处死刑的盗窃罪是指()。
A.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B.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C.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D.盗窃救灾、抢险物资
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情节。
《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三、不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