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授信协议与借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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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授信协议与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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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授信协议与借据
篇一:
借款协议和借据
借款协议
甲方(出借人):
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
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贰佰万元整二、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本借款无利息。
四、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到期后根据乙方经济能力情况分批次(可注明具体批次)还款,直至全部还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5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
借据。
3、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_________乙方(出借人):
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借据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____整,即人民币____元。
借款期限自20xx年_月_日起至20__年_月_日止,共_个月,无借款利息。
同时本借条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借款人:
______(签字)
借条出具时间:
20xx年_月_日
篇二:
借款借条范本
借条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元
整,即¥元。
(借款人)用于(用途)。
所有现金现已收到。
借款期限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
本息于201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方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逾期部
分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按月利率%计算利息。
担保人确认:
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还清全部债务为止,担保范围
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
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签名手印)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
电话:
担保人:
(签名手印)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
电话:
借条出具时间:
年月日
谢恒律师说明:
1、为了保障
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
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范本二: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
借款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
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月日
范本三:
借条
今借到张三【注1】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注2】,所有现金已经收到【注3】。
约定于20xx年12月31日归还【注4】。
年利率为10%【注5】。
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注6】。
此据。
李四【注7】
地址:
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
电话:
13xxxxxxxxx【注8】
xx年xx月xx日
注释:
【注1】写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写小名、绰号等。
实践中常见到对方名字都弄不清楚就敢
借钱的人,打官司时令律师哭笑不得。
【注2】金额当然要写清楚,同时写大小写金额的切记核对数字。
【注3】务必写明用什么方式支付,以及是否已经支付。
如果使用汇款方式支付的,应写明
汇出行、户名、账号及汇入行、户名、账号。
【注4】可以不写归还日期。
事实上,不写反而对债权人更有利。
【注5】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
当然,高利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本金部分仍然
应当保护。
【注6】写清楚偿还方式虽然在法律上意义不大,但实践中可以减少纠纷。
【注7】签名容易抵赖,按上手印才稳妥,如果能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更好。
【注8】有了地址和电话讨债就容易多了,万一将来诉讼也必须提供这些信息。
借条
兹因近来手头不便,而向商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元整。
预计在xx年xx月xx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
?
?
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xxx身分证字号连系地址电话
立据借款人xxx身分证字号连系地址电话
见证人xxx身分证字号连系地址电话
保证人xxx身分证字号连系地址电
篇三:
授信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案例分析
授信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合同案
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之授信协议,不具备贷款合同之基本要件,应为贷款合同的预约。
客户依授信协议约定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亦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审查。
如客户申请符合授信协议约定,而银行怠于依授信协议约定订立贷款合同的,客户有权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
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博公司)诉称,20xx年7月,原告向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下简称招行小贷中心)申请小企业银行贷款,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对原告的贷款资质进行了审核。
贷款审核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供了企业经营资质材料、年检财务报表、开设了贷款资金专用帐户并办理了两套房屋的抵押等相关事项。
20xx年8月3日,被告同意原告的贷款申请,与原告签署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从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7月19日期间,原告可以向被告申请使用170万元的流动性资金贷款。
20xx年9月至11月,原告基于履行与客户的供货合同业务需要,数次向被告提出发放贷款的申请,但被告无理拒绝发放,导致原告因资金问题无法完成与客户的供货合同,被客户索赔了20万元违约金。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在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向原告履行贷款义务构成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招行小贷中心辩称,就原告主张的授信协议签订情况、原告申请发放贷款、最终未实际发放贷款事实无异议。
但是,一、授信协议并非借款合同,签订授信协议并不意味着被告必然发放贷款。
二、原告注册资金为50万元,原告投资上海日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神公司”),两企业为关联企业。
据了解,原告为日神公司向其他银行贷款业务提供了600万元信用担保,为减少担保风险,原、被告商定原告与日神公司共同向被告申请授信贷款,但之后日神公司不同意与被告签订授信协议,在此情形下如单独向原告发放贷款,被告有理由认定“将不利于贷款本息安全收回”,故根据协议约定拒绝发放贷款。
三、原告申请授信时提供给被告的20xx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提交给工商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在各项数据存在不一致;授信协议签订后原告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注册资本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原告未根据授信协议的约定及时通知被告,基于原告违约行为,被告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原告是否因贷款未发放而对外承担违约责任,与被告放贷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谓损失20万元与被告行为没有关联性,故原告诉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xx年8月3日,信博公司(授信申请人、乙方)与招行小贷中心(授信人、
甲方)协商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170万元循环授信额度,供乙方使用;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等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授信期间从20xx年8月3日起到20xx年7月19日止;上述授信额度为流动资金贷款单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循环授信额度乙方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必须逐笔申请,由甲方逐笔审批同意,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双方另签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据)、协议,或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并经甲方接受的相关业务申请书予以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一切债务由毛德胜、巩建国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乙方权利包括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或其他授信、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授信额度等;乙方义务包括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甲方要求的周期提供其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变化);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财务危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控股股东及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与关联公司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做好保障措施;甲方义务包括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向乙方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等;如发生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削减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或停止剩余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等。
相述授信协议签订前后,信博公司与招行小贷中心签订了结算帐户管理协议、开立了相应结算帐户、预留了印鉴,并以巩建国所有的上海市沪太路1771弄24号、毛德胜所有的上海市恒通路360号房产设立抵押,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
20xx年9月14日,信博公司向招行小贷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拨发17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授信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未予放贷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授信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问题
授信协议并非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种类,其性质审查,应以约定具体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范围、订立背景与目的等综合予以考量。
1、授信协议订立范围与目的。
授信额度合同,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客户特定业务开展的融资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协议,客户在额度使用期限内可要求银行贷予一定限额资金或信用授予,客户则需承担获取授信额度的相应对价,就银行方而言,通过授信审查控制风险,就客户方而言,通过获得授信,取得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便捷融资的可能。
2、授信协议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授信出于风险控制,有明确的指向为银行“授予”客户,重在基本框架确定与贷款资格审查;贷款为双务合同,应当具备贷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