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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科:

主要负责资金的保管和审核,杜绝非支护材料费用进入成本。

5.生产科、开运科、通风、防突科:

负责本单位使用材料的初步审核、台帐的建立、现场材料管理监督以及配合技术管理中心对材料有关的检查、落实等工作。

各单位(队组)专职或兼职材料管理员:

负责本单位材料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清点、领用、移交、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材料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便实现对口管理。

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将管理员名单报生产技术部坑代组。

二、“支护材料”范围规定

支护材料包括:

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金属支架、(含拱架)、金属顶梁(包括π型梁、前探梁及其它金属顶梁等)、锚杆、锚索及其附件等、金属网(钢筋网、菱形网)及钢带。

三、管理办法

1.一般规定

(1)生产技术科要优化巷道设计,杜绝废巷,尽量减少无效巷道的材料浪费,合理编制材料计划,做好材料投入的合理审批并严格考核,保证安全用料;

加强对井下支护材料的日常检查工作,制止各种浪费现象;

建立材料的回收、复用、计划及考核台帐;

搞好回收复用安排、清点等日常检查工作。

(2)供应部门按质、按量保证正常生产用材,严格按计划供发材料;

不得出现质次价高的材料入矿使用;

对支护材料进、出退库量必须履行正规手续并健全台帐;

想方设法提高材料利用率、出材率、降低进货加工成本;

凡因客观原因出坑的新材料,供应库工必须进行办理退库手续。

(3)计划科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为支护材料管理提供服务;

财务科负责支护材料费用的核算工作,禁止不合理费用进入支护材料成本,确保材料考核的顺利进行。

(4)各队组要以生产衔接安排为基础,根据月度支护材料计划进行领用和发放,计划内用料,每次井下存放量不能超过5天生产用量,超量存放必须经支护材料管理部门和发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

各单位务必于生产衔接计划会后两日内,由本单位材料管理员将当月材料使用计划经队长审批后报生产技术部坑代组。

(5)各支护材料使用单位要按计划合理领用材料,及时回收废旧材料,杜绝材料积压。

(6)生产技术部与供应科每年对材料供应商及所供材料进行一次审核,确保支护材料质量。

供应科必须严把进货关,保证材料质量符合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生产技术部每月要对支护材料质量和回收的材料数量进行现场核实,所供支护材料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确保安全使用,供应部门及时将材料的相关资料(含合格证、试验结果、厂家情况等)呈报生产技术部,以便生产技术部及时掌握信息。

(7)各支护材料使用的单位主管及经营科长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配合生产技术部全面协调好本部门的各项材料管理工作。

(8)在本矿施工的外委队伍进行自购材料时,所购材料必须具有安标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检验证,否则不得入坑使用,违者罚款10000-20000元。

处罚:

不符合或不按

(1)—(8)条执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200元,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考核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分别罚款50元和100元。

2.支护材料审批及费用的核实

(1)凡未经生产技术部批准的材料,供应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财务科不得进入支护材料成本,月底由生产技术部和供应科进行核帐(原则上时间为25-30日)凡发现不合理及未经审,批的费用,由生产技术部、财务科、供应科联合追查,一查到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上报矿领导。

(2)列入计划的,由生产技术部按5天用量进行审批,未列入计划的,必须由材料使用单位写出报告,施工队队长、主管科(区)科长(区长)、支护材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发放。

超计划用料,必须由用料单位出具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生产技术部核实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在调整计划后按计划发放。

(3)每月23日为结算终止日,24日前各队必须将当月的支护材料票据及汇总表报生产技术部材料管理组,各用料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材料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影响计划编制和材料汇总的,罚责任人100元,并对所属队长、科长罚款200元。

(4)支护材料审批时必须写清型号规格、数量、用途、用料地点,否则不予审批。

3.支护材料使用中的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规程规定的材质、规格领用材料,不符

合要求的材料不能下井。

(2)材料运输严格执行运输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制度。

(3)材料必须在工作面指定地点存放,施工队要挂牌管理,运料单位负责分类码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放。

使用单位要对料场存料、用料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4)机掘队后配套20m后,开拓队耙斗机10m后,不得零散存放材料,工作面存放材料一定要按使用量集中放置,不得放在水中、泥里及人行通道处,否则按乱丢乱放及人为损坏进行处罚。

(5)网类、木托板严禁当做座垫处罚:

不符合

(1)—(4)条的对责任人和队长各罚款100元,其中第(5)条对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正职各罚款200元。

4.支护材料分项现场管理办法

(1)通则:

材料的丢失、浪费、人为损坏的一律按材料价格的3倍处罚责任单位,外委队伍的现场材料管理也执行本管理办法。

(2)分项材料管理条例:

坑木类:

坑木类:

1.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井下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规格尺寸入坑下井,一旦入坑的坑木原则上不允许随意砍截,凡发现随意砍截坑木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根。

(3)入坑的坑木要按类别、规格在指定地点挂牌存放整齐,不得乱丢乱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并按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不按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加倍处罚。

(4)在井下现场要求回收的坑木必须按时、按量、按规定地点进行回收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不进行回收而且造成材料丢失、浪费的,按材料价格的3倍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5)井下回收的坑木,要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存放,原则上不升坑,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安排复用,不能复用的坑木要在规定时间内回收到地面交库,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5.支护材料类:

1.入坑的支护材料要分类挂牌存放整齐,不得乱丢乱放、

垫片、药卷要有专用的存放工具箱,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2.不在料场或规定地点存放材料的均按乱丢乱放处理,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按规定时间整改完毕的加倍处罚。

3.在现场发现人为损坏材料的均按材料价格的3倍处罚责任人。

4.支护材料要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使用,不按要求而进行其他使用的,均属不合理使用范畴,对责任人按材料价格进行处罚,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由于不合理使用造成材料损坏、浪费的,按材料价格的3倍处罚责任人。

5.网类支护材料严禁拿来当座垫,凡在现场发现此现象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并责令其将材料放回指定地点;

由于该行为造成材料损坏的,对当事人按材料价格3倍进行罚款。

6.严禁用新锚杆吊挂隔爆水袋。

7.井下的废旧材料及暂不能利用的材料,要按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收交库,逾期不完成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不按要求回收而造成材料丢失浪费的,除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外,将追加责任单位的集体罚款(按材料价格的3倍执行)。

8.工作面搬家倒面后的材料,能用的材料由原单位搬走或按实际情况进行移交,移交时双方队组需办理移交手续(双方队长及科领导签字认可),并于每月28日前报生产技术部考核,逾期不报责任自负。

废旧材料及暂不能利用材料按第6条执行。

金属支架类(含拱架、:

金属支架(含拱架、π梁)

1.金属支架的使用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审批。

2.金属支架的规格由施工队组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井下所有的金属支架由施工队组编号管理,编号一律由外向里用白或红油漆书写,写在同一侧,不编号按每少一根罚50元。

3.金属支架必须按梁:

腿=1:

2配比领用(巷道开口、贯通处除外),凡不按规定配比领用造成梁、腿剩余的,供应部门不得再给补供,按材料浪费处理,影响生产自负,并对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处罚。

4.金属支架应在料场分梁,腿整齐码放,严禁乱扔乱放或放置在淤泥积水中,否则按乱丢乱放处罚

5.采煤工作面顺槽的金属支架,以提前替棚为原则,将回撤的支架运到距工作面50米外的适当地点整齐堆放或装车待运。

否则按乱丢乱放处理。

未回支架按丢失处理。

6.工程竣工后剩余的金属支架,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回收退库或办理移交,否则按丢失处罚。

7.特殊规格的支架,使用单位要提前一周提供加工图纸,否则影响生产的责任自负。

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

按《沙曲矿单体液压支柱管理规定》执行

四、“支护材料”回收、复用

1、单体液压柱

⑴、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及管理执行单体液压支柱的专项管理规定。

⑵、使用单体柱无丢失,无人为损坏。

丢失、人为损坏单体液压支柱及配件,除对责任人按200元进行处罚外,对丢失的单体柱由责任单位从承包收入中进行赔偿,对损坏的单体柱及配件由责任单位根据生产科确认的金额从承包收入中进行赔偿。

⑶、单体柱回收时,接收人员必须对回收柱逐根检查,将完好柱、报废柱及部分零部件损坏柱逐一登记,报生产科,否则对接收人员进行50元/次处罚。

⑷、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实行永久编号管理,建立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档案。

⑸、单体支柱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乱扔、任意损坏,否则对责任人罚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对队长、书记罚款200元。

⑹、井下严禁随意使用单体柱提架、做戗柱、随意拆卸,每发现一次罚队长200元,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⑺、单体柱回撤时严禁使用绞车、千斤顶进行回撤,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⑻、生产服务中心在检修单体柱时,必须逐根进行试压,并建立试压记录台帐,无试压记录单体柱不得发出。

否则罚发料人100元/次。

生产服务中心不建立试压记录台帐无试压记录,罚责任人及分管厂长100元。

(9)、生产服务中心对于本单位能修理的单体柱必须积极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向外围,否则每查住一根,罚责任人及分管厂长100元。

(10)、单体柱损坏配件交回收站前必须经生产科验收同意后方可上交。

回收站处理单体柱损坏配件必须经生产科同意后方可执行。

2、金属柱

⑴、金属柱领用时,必须逐根进行验收,不合格金属柱不得入井。

⑵、金属柱存放时,必须将合格柱和待修柱分区并码放整齐。

合格柱必须柱芯缩进柱筒中,否则不予接收。

⑶、金属柱不得在井下长期存放,对不用的支柱必须及时升井。

⑷、金属柱在使用中不得丢失和损坏。

发生丢失时,按每根800元进行赔偿。

如偷井下在用金属柱按1000元/根处罚责任单位,对责任人按100元/根进行处罚。

⑸、丢失金属柱部件时分项处罚,丢失柱芯100元(半节50元),丢失柱筒200元/个,丢失锁紧件50元/套,人为损坏按损坏部件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处罚。

在井下不得随意拨出柱芯,否则罚责任人50元/根、责任单位200元/根。

⑹、金属柱回收时,接收人员必须对回收柱逐根检查,将完好柱,报废柱及部分零部件损坏柱逐一登记,报生产科,否则对接收人员进行处罚。

⑺、生产服务中心要对回收的金属柱及时进行检修,如检修不及时影响生产,罚生产服务中心负责人200元,并对生产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3、工字钢、辅助梁及U29棚

⑴、掘进巷道领用工字钢与实际使用数量相符,出现丢失现象按实际价格从责任单位当月承包收入中进行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⑵、所有巷道工字钢棚的回收,回收前必须经生产科支护组清点移交后,方可开工回收,回收率达100%。

未经生产科支护组点验移交开工回收,处罚回收单位队长、材料员每人100元。

出现差错由回收单位负责。

巷道回收完工后,以生产科现场验收回收数量和实际交更新厂数量进行结算。

对短缺部分按材料价由责任单位从当月承包收入中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⑶、各回收单位回收工钢棚必须作到完整回收,不变形。

出现因回撤手段不规范造成变形,按50元/根处罚相关责任人。

⑷、各队在正常生产时,回收的工字钢棚,应及时升井交生产服务中心,月末存放待交工字钢不得超过二个圆班,并应码放整齐挂牌管理,超过以20元/根罚回收单位。

堆放不整齐,无法清点时不予结帐,并给予单位500元/月罚款处理。

(5)、生产服务中心对接收的工字钢、辅助梁要及时整形修复,如因修复不及时造成投新,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如推诿扯皮,对责任单位进行质量标准化否决考核。

4、支护小件

支护小件包括锁箍、肖、拉杆、扒钉、金属网、卡、十字梁、锚杆、托板、药卷、背板等。

⑴、所有支护小件在回收中,回收率达到95%,按材料价格的50%进行奖励回收单位,对丢失部分按材料价格的100%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⑵、所有小件在复用时,各使用单位严禁丢失。

对复用旧品的按材料价格的50%奖励复用单位,对丢失部分按材料价格的100%进行处罚。

⑶、各种支护用品不得随意改制或另作它用,必须使用时要写出书面申请,经生产科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否则处罚单位相关责任人200元。

⑷、所有支护小件现场直接复用按材料价格的100%进行奖励。

⑸、在现场损坏的支护小件,对修复后仍能使用的按材料价格的50%进行处罚,对不能进行修复的按材料价格的100%进行处罚。

⑹、在工作面发现乱扔网丝现象,按1元/根进行处罚责任人。

乱扔其他材料,按50元/件处罚责任人

⑺、锚网支护的巷道,复用旧品的部分按材料价格的50%进行奖励;

对损坏丢失部分按原价进行处罚。

⑻、药卷为易损耗材料,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率不得超过5%。

⑼、在用支护件不得随意拆卸,对私自拆卸者罚款100—200元。

⑾、各使用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剩余不用的支护材料如:

锚杆、钢带等,生产科要积极组织移交。

如当前井下都暂时不用的材料,要及时交回木料厂,木料厂必须接收并开具收据,从当月付款中扣除。

5、背板

⑴、所有背板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丢失和损坏,对丢失和损坏部分按原价进行处罚。

⑵、现场直接复用背板按3元/块进行奖励。

⑶、发现现场人为损坏,对责任人按每块5元进行处罚。

⑷、回收背板按每块2元进行奖励。

6、木材

⑴、单项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剩余木材全部回收上交木料厂,收料单位要根据实际交回数量开出材料回收单。

月末交料单位持回收单到生产科支护组结算奖励,奖励标准为原价的

50%。

⑵、巷道回棚及切眼内木材回收,按下表标准奖励奖回收单位,但木材的回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回收。

五、月度支护材料考核办法

月初给出计划,月底严格按照应用量进行考核,需核减费用的项目必须在每月25日前通知生产技术部进行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不予核减。

有以下情况的不属于核减范畴:

1.不合理使用的材料。

2.由于使用单位操作不当造成的材料损耗。

3.由于使用单位自身原因,材料领错的费用。

4.正常施工条件下,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库存量超过2天使用以外的量,两天以内的库存量可推迟到下月考核。

5.由于搬家倒面移交材料而无移交手续的。

六、支护材料奖励基金的来源及发放办法:

1.奖金来源

(1)支护材料日常管理罚款部分。

(2)上级对支护材料管理方面的各种奖励部分。

(3)支护材料节约提奖部分(按成本节约的30%提奖)。

(4)支护材料回收复用超额完成指标部分(按超额完成部分成

本价的30%。

2.发放办法

(1)支护材料奖励考核按季度兑现,生产技术部依据文件提取奖励基金,经组长、副组长批准后发放。

(2)支护材料基金归生产技术部管理。

(3)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提出方案,报请主管矿领导审批后,劳资部门、财务部门拨专款,生产技术部负责办理提款、发放手续。

3.其它要求

(1)支护材料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对支护材料管理方面的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2)每月月初,由主管矿领导主持,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的经营活动分析会进行总结、分析,对管理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对管理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七、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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