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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法律保护的属于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
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
它表现为:
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
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
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
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
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
(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
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比如:
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
“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
(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2.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
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与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
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
什么是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一)什么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
1.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
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复制性:
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有载体:
纸、录音、录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
(三)作品的分类:
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
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
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
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
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
啊仔。
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
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
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
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2.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
例:
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
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
例:
《洪湖》。
4、戏剧:
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
剧本。
6、舞蹈作品:
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
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
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2)实用工艺美术:
如:
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
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
8、摄影作品:
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
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
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
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管理著作权的部门
一、著作权法的司法管理:
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二、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由政府设立的著作权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实行管理。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指通过著作权人自愿加入的和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以及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处理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是否要登记?
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
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
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
“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
”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如何办理作品登记
一、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1、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备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