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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2、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两者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

(2)判断的维度不同(3)判断的方法不同(4)判断的真伪不同

3、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2)秩序(3)正义

4、法的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仅依靠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样几方面:

第一,粗细恰当。

第二,多寡合适。

第三,主题定类。

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是不同的。

法律体系指的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

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

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2)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①宪法;

②行政法;

③民法;

④商法;

⑤经济法;

⑥刑法;

⑦诉讼法;

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六)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1、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

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②在同等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这也是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发生的情形。

2、法对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般来说,一国两制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3、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说来,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4、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

目前各国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七)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

①公民(自然人);

②各种机构和组织;

③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在一般法律关系中,公民都具有权利能力;

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能需要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行为能力。

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其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来,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独立实现主体权利和法律义务。

各国对行为能力都有年龄方面和健康状况方面的限制。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

(2)、法律义务。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4、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也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5、法律事实

(1)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种类。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依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前者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如战争、生老病死;

后者如犯罪行为、合同行为等。

(八)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责任的涵义

在有些场合,法律责任的涵义相当于义务。

在多数场合,法律责任的涵义,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3)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民事责任;

②刑事责任;

③行政责任;

④国家赔偿责任;

⑤违宪责任。

(4)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2、归责与免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及合理性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另一方面,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分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二、 

法的运行

(一)立法

1、立法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上的立法概念,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立法体制

(1)立法权限

(2)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3、立法原则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4、立法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 

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二) 

执法与司法

1、法的实施和实现

(1)涵义

法的实施,是指法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

前者侧重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守法;

执法;

司法。

2、执法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公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

①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

③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又是职责。

(3)法的执行基本原则

①依法行政的原则。

②讲求效能的原则。

3、司法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的特点

①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2)司法的原则

①司法公正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

(1)司法体制的含义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包括法律监督、批准逮捕、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以及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仲裁机关、公证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等也都在司法活动中履行各自的职能。

(2)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3)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

(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

有利于保障司法队伍素质;

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

有利于法律人才的交流。

(三) 

守法与违法

1、守法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在我国,所要遵守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所有法律渊源。

2、违法

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四)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含义

2、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3、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4、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中国共产党

(2)社会组织的监督(3)公民的监督(4)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5)新闻舆论的监督(五)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法律解释的涵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价值取向性。

④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的解释。

也称有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的解释。

(2)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

我国宪法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的职权。

《立法法》对立法解释的内容,程序和效力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4、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特点

法律推理,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点:

①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②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③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

(2)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①演绎推理的方法。

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要领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②归纳推理的方法。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其优点主要在于:

首先,同样案件同样处理。

其次,归纳推理是一种不断积累经验,修正错误的过程。

③辨证推理

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辨证推理。

类比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辨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

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

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辨证推理时的依据:

法律原则;

国家政策;

立法精神与目的;

法理;

国际通行做法及行业规范;

公平、正义观念;

合理性;

判例;

宪法条文。

④价值与规则的有机结合——法律推理正当性的保证。

(2)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

三、 

法的演进

(一)法的起源

1、法产生的根源

①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②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2、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①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②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③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

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在居民;

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4、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二)法的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人类社会存在四种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2.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3.法律移植。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输入的。

(三)法的传统

1、法的传统的含义

2、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1)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2)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体位

(3)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4)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5)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3、法律文化

4、法律意识

5、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

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4、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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