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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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doc

DB××/T××××—××××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

条文说明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实施

××××-××-111111122

湖南省地方标准

1

目次

1范围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项目建设目标 1

5 工程类型区及工程组合 1

6工程布局 2

6.1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2

6.2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 2

6.3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2

6.4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 2

7土地平整工程 2

7.1一般规定 2

7.2 田块修筑工程 3

7.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3

8 灌溉与排水工程 4

8.1 一般规定 4

8.2 水源工程 5

8.3 输水工程 7

8.4 喷微灌工程 8

8.5 排水工程 8

8.6 渠系建筑物 9

8.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10

9 田间路桥工程 11

9.1一般规定 11

9.2 一级田间道 12

9.3 二级田间道 12

9.4 生产路 13

9.5 农桥工程 13

10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14

10.1一般规定 14

10.2 岸坡防护工程 14

10.3 沟道治理工程 15

10.4 坡面防护工程 15

10.5 田坎防护工程 16

10.6 生态保护工程 16

11 其他工程 16

11.3 安置工程 16

11.4其它配套工程 17

17

1范围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建设行为,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指导施工、竣工验收等提供决策依据。

3 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仅列入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密切相关或特有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术语共24个,其他如土地管理、农田水利、林业、水土保持、道路桥梁等行业中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的术语不再列入。

4 项目建设目标

4.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目标是根据我国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来确定的。

4.2山区梯田分布不规则,完全通过沟渠灌排不现实、不经济,而地形允许串灌串排,故规定可适当考虑串灌串排。

使水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90 %,水浇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0 %,对原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项目区保证率应有所提高。

根据我省现有农田机耕率,为真正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在现阶段机耕率的提高,调研确定可机耕率不低于60 %~95 %的目标。

4.3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项目区内5~15户以下的小居民点进行合理拆迁归并,在安置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布置,对较大自然村落进行规整,对村中主要道路进行硬化。

4.4考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工程,具有相对的更新期,为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经多方论证界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使用期限至少应达到20年。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本标准且本标准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5 工程类型区及工程组合

5.1 工程类型区划分

5.1.1一级工程类型区划分采用了区内特征一致性与区间差异性兼顾的原则:

a) 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相似;

b) 土壤类别、结构相对一致;

c) 社会经济条件相似;

d)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及改良途径相对一致;

e) 主要体现工程内容组合一致性分区。

明确了特征一致性与区间差异性兼顾和分级数量原则上控制为两级的分区原则。

5.1.2在将湖南省划分为平原河网、山地丘陵二个一级工程类型区基础上,再结合土壤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组合特征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将平原河网类型又分为湖积平原类型和河谷平坝类型二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将山地丘陵工程类型区划分为浅丘漫岗山地丘陵、紫色砂页山地丘陵、岩溶山地丘陵、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四个二级工程类型区,为了使用方便并在工程类型区分布图上进行了标注。

5.2工程类型区覆盖了全省所有的县级行政单元,每个县的整理项目在工程类型区内都能找到自已的位置,并有明确的行政地属关系。

我省地形地势比较复杂,每个项目区跨越两个及其以上的工程类型区的情形较多,在确定项目区时应以主导因素确定工程类型区。

5.3工程组合模式是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与特定工程类型区相适应的工程组合方案。

根据省情,分别从田块形式、水源类型、取水方式、输水方式、排水方式等其它方面确定不同工程组合模式下的工程特征,综合典型项目实施经验,将我省划分为六种工程组合模式。

5.4本着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实用性原则与确定性原则,依据相关规定与规范,通过嘉禾、沅江、韶山等19个县(市)土地开发整理典型项目区的实地调查,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结果,参照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六个工程模式的工程建设特征,分类分析不同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工程建设内容、建设程序以及建设标准等,归纳总结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该工程体系共包含5个一级项目、18个二级项目、55个三级项目。

6工程布局

6.1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以往有相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挖区布置在土壤层薄的地块,开挖后使土壤层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犁底层的破坏造成保水性能几乎丧失,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通过调研,明确在开挖区应布置在平整后底土层厚度还能保留20cm以上,同时从技术经济角度考虑,分别规定最大挖方厚度和填方厚度。

6.2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通过各种工程措施,按表2规定的指标对不同类型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进行控制,使项目区内水系完善,灌排畅通,以调节和改变农田水分状况,提高耕地质量。

以往沟渠采用距或网度来控制布局,在平原区适合,但在山地丘陵区则不适宜,甚至是无法控制,通过调研,专家们提出了用“密度”取代间距或网度来控制布局,科学合理地解决了沟渠路的布局标准。

6.3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田间道路工程布局应结合项目区内灌溉(排水)渠(沟)合理布置。

路、渠、沟的结合形式,应有利于灌、排、机耕、运输和田间管理,且不影响田间作物光照条件,并能节约土地,减少平整土地和修建田间灌、排建筑物的工程量。

常见的结合形式有“沟—渠—路”、“路—沟—渠”和“沟—路—渠”三种。

以往田间道路采用间距或网度来控制布局,在平原区适合,但在山地丘陵区则不适宜,甚至是无法控制,通过调研,专家们提出了用“密度”取代间距或网度来控制布局,科学合理地解决了沟渠路的布局标准。

根据典型项目的实施经验,结合湖南省内项目实施的需要,按表4规定的指标对不同类型区的田间道路工程布局进行控制,对一级田间道和机耕桥、人行桥从长度、宽度、跨度及设计荷载等方面进行控制,做到路相连、与项目区外主干道合理衔接,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

6.4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

通过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田坎防护和生态保持等工程的合理布局,以达到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的目的。

7土地平整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土地平整和田块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开发整理区地形、地貌和地类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平整工程类型。

按平整后的耕作田块类型分条田修筑、梯田修筑。

我省湖积平原区、河谷平坝区、浅丘漫岗区宜修建条田,条田内部根据水资源条件、耕地类型等因素修建格田,灌溉水田宜在条田内以田埂划分格田,以保证水稻在不同生育阶段对水分的需求,以旱作为主的水浇地等宜在条田或条田内的临时毛渠和毛沟之间以田埂划分畦田,以满足灌水要求,湖区应注意抬高条田田面高程,降低地下水位,满足降渍、排涝和改良土壤的要求;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宜修建梯田,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

7.1.3土地平整是以平整耕地为主,田块实质上是一个耕作区,土地平整一般以耕作田块为基本单元。

平原区水田以条田作为土地平整基本单元,旱作区以田块作为土地平整基本单元,山丘区以梯田作为土地平整基本单元。

7.1.4土层勘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避免平整工程布置的失误和对耕地的破坏,应部署于设计前。

勘查方法宜采用调查访问、浅井开挖、钎探、采集耕作层土样测试等。

不同工程类型区工程布置和深度可参照如下要求:

平原河网区、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的挖方区每块丘田应布设1个勘探点,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的挖方区每块丘田应顺坡向在内外侧各布设1个勘探点,勘探深度至基岩面或碎石土顶面;勘查结束后应对浅井进行夯填,恢复至原田面。

7.1.5塌陷地勘查应参照GB 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有关塌陷的规定执行,勘查工作手段及其精度、深度可按如下要求考虑:

开展1:

500~1:

2000比例尺的塌陷地质灾害专项测绘。

塌陷尚在进一步发展的地段应采取物探和钻探验证结合的勘查措施,并取岩土水样进行测试,必要时可采取抽水试验查清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联系,可采取地下爆破震动措施暴露塌陷;对塌陷较多的地段,宜绘制比例尺1:

500~1:

2000塌陷分布图,或与工程地质图合并。

7.1.6化学污染地勘查工程网度和深度宜顺地下水流向或坡向从污染源按20 m~50 m间距布设土壤和地下水取样坑孔,同一线上不应少于3个取样坑孔;每个取样坑孔应从地表往下每隔30 cm取一个土样,每个取样坑孔不应少于3个土样;每个取样坑孔取一个地下水样。

取样坑孔深度不应大于1.5 m;应顺地表水流向从污染源按50 m~200 m间距布设地表水取样点,同一线上不应少于3个取样点。

测试项目应根据污染源的有毒有害成分,结合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确定。

7.1.7客土源勘查是指对项目区外拟取土场地的壤土资源勘查;勘查方法宜采用浅井开挖和采集耕作层土样测试其质量;耕作层质量测试除一般项目外,应增加重金属、放射性等有毒有害项目。

每个客土源场地应合理布置多条勘探剖面,剖面间距不应小于10 m,剖面上勘探点距宜为10 m~30 m,勘探深度不宜超过4 m。

每个客土源场地应代表性地采取土样进行物理化学测试,查明土壤质量。

客土源勘查应查清场地的边坡稳定情况,并在取土布置方案中预以重视和作出科学决策。

7.2 田块修筑工程

7.2.1~7.2.2平整后的田面平整度、坡度必须要有利于农田灌溉、排水和高于常年洪涝水位的要求。

对种植水稻的水田标准田面平整度达到相对高差不超过±3cm,坡度不超过1/1000。

种植旱作物的水浇地高差不超过±10cm,坡度不超过1/500。

7.2.3条田修筑

条田的形状、规模主要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宜大、宜规整,有利于机耕和耕作。

条田的田埂宜用土或石料修筑,材料宜使用当地材料,就近采取。

7.2.4 梯田修筑

梯田应修筑在25度以下坡耕地上。

梯田的布局及规模应结合项目区地形,以沟渠道路为边界,沿等高线因地制宜布置。

梯田防洪标准引用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中的8.3款。

梯田规格参照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中的内容,结合各分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对梯田田面宽指标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2.5 特殊工程

7.2.5.1塌陷坑底处理是指在采取一般的田块修筑工程前应对塌陷坑底采取的特殊工程措施,适用于塌陷地的开发或复垦。

7.2.5.3化学污染地处理工程适用于遭受化学污染的毁弃矿场、矿山废石堆场和尾砂库、垃圾场、化工厂等废弃的建设用地开发整理,是指在采取一般的田块修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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