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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指定的

平台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通常于4月30日前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通常于8月31日前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季度报告【有需要时】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篇二: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8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媒体.................................................................................................................9第五章保密措施...........................................................................................................................9第六章其他...................................................................................................................................9

1

篇三:

拟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模板(事务所资料)

拟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模板

(事务所资料)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要求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督导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督导

第三节挂牌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督导

第四节信息发布与暂停股份报价

第五节现场检查

第六节违规处理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息披露督导是指主办券商持续指导、监督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督导期限自挂牌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日起,至挂牌公司终止挂牌之日止。

第四条主办券商应勤勉尽责地对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督导并承担督导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本指引仅规定主办券商履行信息披露督导职责的最低要求。

主办券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为充分的督导。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担任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

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应取得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其中,具有财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至少各一名。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于任免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后五个报价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主办券商应为每家所推荐挂牌公司指定一名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具体负责该公司信息披露督导工作。

第十条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指导、监督挂牌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关注挂牌公司的重大变化、公共媒体有关报道,以及股价异常波动情况,并督导挂牌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四)编制、发布挂牌公司风险揭示公告;

(五)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暂停及恢复报价转让;

(六)对信息披露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协会报告;

(七)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八)建立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档案,对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应安排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的人员作为专项督导人员从事特定事项的信息披露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审阅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以及主办券商认为必要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督导。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督导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建立信息披露督导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督导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员进行必要辅导,使其知悉有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四条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在挂牌后一个月内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挂牌公司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内部对拟披露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查、披露流程以及相关职责划分。

第十五条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按《试点办法》和《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应持续关注挂牌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共传媒关于挂牌公司的报道,及时进行核查,并督导挂牌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主办券商应持续关注挂牌公司股价变化,如发现挂牌公司股价波动异常的,应及时向挂牌公司问询,并督导挂牌公司及时发布公告,必要时可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

第十八条主办券商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应及时督导挂牌公司补充或更正。

挂牌公司拒不补充或更正的,主办券商应在两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十九条主办券商在信息披露督导过程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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