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270130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docx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

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

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

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

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非煤矿山中的石油勘探、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保费按照不含尾矿库的露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五、投保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

企业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企业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投保企业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公司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

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从业人员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企业投保人数

投保企业应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进行投保,不得漏保。

各类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矿井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每单位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企业员工总人数的70%;加油站:

每台加油机不得低于2人;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不得低于2人投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仓储):

不得低于备料、粉碎筛选、配制混合、产品制作、产品组装、引火线制作、包装、贮存等工序用工人数之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各储存仓库用工人数之和,各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装卸搬运人员必须投保,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10人。

七、优惠措施

新投保企业严格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险标准费率执行。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好、上一个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续保时给予首年保费5%的费率优惠;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予首年保费10%的费率优惠;连续三个保险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予首年保费20%的费率优惠(优惠标准上限为20%)。

八、2009年度已与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我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年度末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保险公司不再续签合同。

九、其它事项

(一)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规章、投保单、保险单。

企业投保时应在与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保险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监督员,积极参与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工作中。

(三)各家省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月10号至15号之间将之前月度签订的保险单中的“统计备案联”报送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或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公司驻各省辖市办事处,便于数据及信息核对。

(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投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或撤销外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或撤销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交投保企业停业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证明和保险合同正本。

(五)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视为未对安全生产投入对待。

附件:

1.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2.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要点解读

3.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责任限额

(一)安全生产事故员工责任保险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

20万元

企业投保员工人数≥15人时: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300万元;企业投保员工人数不足15人时: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投保人数×每人死亡责任限额

(二)附加伤残责任保险

每人伤残责任限额:

5万元

企业投保员工人数≥20人时:

每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

100万元;累计伤残责任限额:

100万元

企业投保员工人数不足20人时:

每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投保人数×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累计伤残责任限额等于每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

二、非煤矿企业保险费

1、每人保险费

单位:

非煤矿山类型

井采

露采

含尾矿库

含尾矿库

每人保险费

680

880

650

850

2、人数优惠系数

上述费率可以按照投保的员工人数根据下表比例给予优惠。

人数

300人(含)以上

500人(含)以上

1000人(含)以上

5000人(含)以上

优惠系数

5%

8%

15%

20%

3、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1-人数优惠系数)

三、煤矿企业保险费

1、每人保险费

单位:

类型

国有重点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

乡镇煤矿

每人保险费

560

680

900

2、规模系数

煤矿规模(万吨)

规模系数

100以下

1

100~300

0.9

300~500

0.8

500及以上

0.7

注:

二、三两档含起点不含终点

3、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规模系数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保费

1、每人保险费

单位:

企业类型

危化品生产企业

危化品经营企业

每人保险费

580

380

2、人数优惠系数

上述费率可以按照投保的员工人数根据下表比例给予优惠。

人数

300人(含)以上

500人(含)以上

1000人(含)以上

3000人(含)以上

优惠系数

5%

8%

15%

20%

3、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1-人数优惠系数)

五、烟花爆竹企业保险费

1、每人保险费

单位:

企业类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仓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烟花爆竹批发(含进出口)经营企业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每人保险费

680

480

380

2、人数优惠系数

上述费率可以按照投保的员工人数根据下表比例给予优惠。

人数

100人(含)以上

200人(含)以上

300人(含)以上

500人(含)以上

优惠系数

5%

10%

15%

20%

3、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1-人数优惠系数)

附件2:

河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从业人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且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

指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坍塌;

(二)  滑坡;

(三)  冒顶片帮;

(四)  透水;

(五)  中毒窒息;

(六)  火灾;

(七)  爆炸;

(八)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七)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九)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醉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自身伤亡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责任限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