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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综合措施

煤矿防治水综合措施

  

(一)、总则

  第1条:

主管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定期抓;生产矿长要经常抓;总工程师要亲自抓。

  雨季期间,矿成立防洪领导小组,防洪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矿长担任。

领导小组定期召集会议,研究防治水工程安排,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

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给予保证。

  第2条:

地测队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和观测(降雨量观测、井下涌水量观测、地面河流流量观测),并将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填绘在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上。

  查明矿区(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表水、地下水渗入矿井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地测队还应负责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工作安排提供资料。

  第3条:

雨季期间设立监时的雨季“三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队,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防治水工作计划的安排。

各项防治水工程要严格按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竣工后组织验收并提出竣工报告报公司审批。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检查,同时组织不脱产的抗洪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编制防洪应急预案。

  雨季期间要派出值班人员随时观测分析险情,特别是有突水危险的区域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立即报告矿防治水领导小组和矿调度室,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按应急预案规定上报公司防洪办公室和公司调度室:

  1、采掘工作面发生突水征兆,有突水发生的可能;

  2、矿井发生突水,突水量在1m3/min以上;

  3、暴雨后矿井涌水量猛增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涌水量超过矿井最大排水能力83%时;

  4、当有水害威胁的小矿井开采越过矿井安全防水煤柱线时。

  雨季结束后、办公室要在总结当年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项目(包括设计、预算和图纸)报公司审批。

  第4条:

充分分析矿井充水条件,对有突水威胁的地段,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5条:

对矿井范围正在开采的小煤矿进行实测监控,并在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上标出小煤矿及废弃的小煤窑的井口位置、开采层位、积水情况等。

对威胁矿井安全的小煤矿、必须及时报请公司和地方政府协助处理。

  第6条:

在作业规程里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并且要让全体井下职工都能熟悉,以备一旦突水能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二)、地面防治水

  第7条:

地测队必须查清矿井范围内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并进行定点定时观测。

收集河流的宽度和深度的变化。

枯雨季节流量、流速、水质、最高洪水位及洪水期最大淹没范围、两岸小煤矿开采情况。

河流流经地层以及对大井安全的危害程度等资料和数据。

必须逐年、逐月搜集或测定当地降雨量、做好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工作,以便结合矿区具体条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8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应设法排除,不得任其流入井内。

  当雨水地面水可能浸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采取河流改道、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洪水流入井下。

  2、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引出可能造成循环水的范围之外,排水沟要经常清理,保持畅通,避免倒渗井下。

  3、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铺底补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坑必须填平夯实。

填塞工作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区。

  4、雨季期间,每次大雨或连续降雨时及其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井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一旦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雨季期间,每次大雨或连续降雨时及其雨后,必须派专人巡视区内河流,沟渠的流畅情况。

发现堵塞河道,立即进行清理。

  6、发现小煤矿与矿井贯通,且又有可能作为进水通道时,必须采取措施,堵截水源,并将设计报公司审批。

  7、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矿井和住宅区人身安全时,必须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如果客观无法制止滑坡时,必须设立观测站,大暴雨或连续降雨时日夜设立警戒和派人巡逻,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将受威胁地段的人员撤离危险境界。

  第9条:

各单位要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以及工农业生活废弃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到的地方,以免洪水时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三)、井下防探水

  第10条:

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掘进巷道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1、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采用钻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接近被水淹及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煤矿(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陷落柱时;

  (4)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

  (5)接近同地表水体、含水层或其他积水体连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8)顶底板原始导水裂隙有透水危险时;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2、探水或放水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包括单孔设计以及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队、技术部、安检站、抽采工区等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发后交抽采工区施工。

水压大于2MPa的导水构造探放水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探放水后,抽采工区必须向地测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探放水钻孔资料,由地测队结合其他手段实行水文地质调查获得的资料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记述、安全、工程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或继续进行采掘工作。

水压大于2mPa的导水构造探放水工作结束后分析报告及防范措施还需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及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

  第11条:

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眼时,必须边掘边探,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第12条:

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

都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区警戒线时,必须随时警觉,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3条:

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支柱。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孔数、孔深、钻孔方位,孔底所探测和控制的区域。

必须确保井巷和井下人员的安全。

探水孔确定后,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的工作人员必须监督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钻孔布置及钻孔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kg/cm2(10t/m2)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应安装闸阀。

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必须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

  第14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及钻孔超前距的确定。

一般情况按扇形或半扇形布孔,终孔间距一般为20米。

  (四)、排水设施

  第15:

井下排水设施,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各类闸阀和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泵: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三套水泵。

  2、水管:

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

  3、配电设备:

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的水泵。

  4、工作水泵和工作管路的能力应该保证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的水泵和管路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5、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道到井筒,这个出口应高出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这个出口的通路内,应设置容易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蜜闭门。

泵房和水仓连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6、矿井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矿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7、水仓进口外应设置篦子。

  8、水泵、水管、闸门、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都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保持台台完好。

对所有零配件都应补充齐全,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的排水试验。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每年雨季以前,由矿长负责组织力量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清理一次。

  (五)、隔离煤柱

  第16条:

相邻矿井的隔离煤柱一般为40米,各家留设20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必须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17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设防隔水煤柱:

  1、煤层露头风化带。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和水淹区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包括老空水)间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煤柱与岩溶洞穴。

  6、与水体有联系的有可能突水钻孔。

  7、井田和矿井技术边界。

  第18条:

各种防水煤柱由矿地测队分管防治水工作人员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时围岩性质及岩层移动特征等因素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有关规定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部、生产部、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19条、矿井留设的各种防隔水煤柱一经上级审查批准,必须加强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变动,严禁本矿或小煤矿开采和破坏。

  (六)、奖惩

  第20条:

凡违反《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本防治水措施而造成事故者,应该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示、命令和决定等违反《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本防治水措施的;

  

(2)没有按期完成当年防治水计划的;

  (3)由于防排水设备与设施失修或不完整而造成水害事故的;

  (4)发生水害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

致使同类事故同时发生的。

  (5)不合理安排或挪用防治水工程经费的。

  (6)随意决定采动或破坏煤柱的。

  (7)不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发现有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3)对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本防治水措施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4)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第21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本防治水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应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实施防治水措施,解放并采出受水威胁的煤炭资源的;

  2、历史上曾发生多次突水,经过努力每年未发生突水事故的;

  3、安全防治水工作有成效,五年未发生突水事故的;

4、在救灾中,情况明,措施得力,节省排水电费及救灾物资,节省时间效果显著的。

 

鹿山优质煤公司九井

中长期防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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