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水井大修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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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协议签订地点:
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4.2工程项目履行地点:
5.工程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单井占井时间不超过30天或单井占井时间不超过设计工期)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经甲方现场监督员认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6.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6.1执行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5827-2005解卡打捞工艺作法
SY/T6121-1995封隔器解卡打捞工艺做法
SY/T5227-1995井下作业井场用电安全要求
SY/T6264-2006油水井大修作业工程设计编写规范
SY/T6362-1998石油天然气井下作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指南
SY/T6120-1995油井井下作业防喷技术规程
SY/T6127-2006油气水井井下作业资料录取规范
SY/T6377-1998鱼顶打印做法
SY/T5247-1997套铣作业方法
SY/T6610-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做法
(不仅限于上述标准,施工时要求作业设备、工艺技术及施准执行或符合相关标准)。
6.2施工井位与设计井位应吻合无误。
6.3甲方(委托方)提供地质设计或工程设计,并注明井内事故详细、准确情况。
乙方根据地质或工程设计要求,做出施工设计,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乙方严格按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6.4乙方提供的施工作业资料应当齐全、准确、清晰、规范、整洁。
6.5其它。
7.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决算及保修
7.1工程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2工作日内验收,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按照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双方签字并由有质量监督人员签字后生效。
7.2工程决算
7.2.1常规大修井正常结算(压裂卡井、管杆及小件落物打捞、扫塞、常规封堵井等)
7.2.2对于非常规大修井(多年遗留井、复杂油水井综合治理)工期超过期限需补偿一定大修作业费用时,乙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甲方报工程决算文件。
7.2.3甲方在接到乙方工程决算文件后15日内审查完毕。
7.3工程保修
7.3.1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事故应由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协议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8.1协议价款:
施工管理费大写:
小写:
价款。
8.1.1协议价款构成:
8.1.2协议价款采用②方式确定。
①固定价格②可调价格
8.1.3协议价款确定原则:
科学论证,科学施工。
秉持诚信,确认“三算:
概算、预算、结算”,公正合理,互利互惠。
8.1.4本协议确定价款所依据的工作量以甲方现场签证的实际工作量为准。
8.1.5超出合同价款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8.2预算、结算方式:
8.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办理工程结算时,乙方需出具合同,正规发票,工程验收单,非常规井费用汇总表等有关资料。
8.2.2对于完工井,质量初步确认后之日起,一个月内首次结算()万元,末次结算(一年内),工程款余额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8.2.3工程施工中如因乙方目前技术水平或设备能力原因,未达到设计要求,但已基本具备生产条件,甲方应至少结算全部金额的()%;
如因特殊井况原因:
固有套管错断、套管严重破损等,达不设计要求,应按全额()%结算。
工程施工因乙方操作失误致使作业中途终止,并造成生产井报废,甲方不予结算。
8.2.4本协议以a方式付款。
a、转帐;
b、电汇;
C、信汇
8.3出具发票
8.3.1本协议价款增值税;
①含;
②不含
8.3.2乙方应开具发票。
①增值税;
②普通。
9.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
9.1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甲方可以有偿提供泵灌、吊车及其它运输车辆。
9.2乙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
(大修设备、泵注设备及施工钻具工具)
9.3甲乙双方提供的施工材料、设备,应向对方提交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办理材料、设备交接手续。
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9.4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大修作业时急需作业工具。
10.设计变更
10.1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甲方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在乙方未进行关键工艺施工作业时,可书面通知其修改设计,设计调整后,若工序增加,费用相应增加,若工序减少,费用相应减少或协商决定。
10.2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变更施工设计后,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若延长工期,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调整工程费用。
10.3因井下情况变化需增、减工序时,乙方必须写出书面补充设计,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并适当调整工程费用。
1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1.1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设计。
未经甲方审批,乙方不得组织开工。
11.1.2根据生产实际有权对井下作业措施、井号和施工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并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对调整后的重点井的优先抢修工作。
甲方应将调整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11.1.3由于乙方缺乏必要的作业技术保障能力或不能及时按协议或设计进行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履行。
11.1.4有权对乙方的装备与技术力量进行审查,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设备、不合格的工具和不具备上岗资格、不胜任工作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或调整。
11.1.5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
11.1.6有权要求乙方采用双方认可的井下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承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所增加的费用。
11.1.7有权委派井下作业监督员进行生产现场监督,对井下作业施工组织、工作进度、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1.1.8对拒绝不执行监督指令的作业队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9有权按设计要求对施工井的资料、总结、质量进行考核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甲方拒绝验收或要求其返工。
11.1.10甲方在开工前5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井下作业的单井井号和地质设计、施工设计,对地质设计的基本数据负责,对提供的井内事故详细情况的准确性负责,并向乙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随时接受咨询。
11.1.11向乙方提供作业井井史、井下管柱结构、套管现状、以及邻井压力、邻井注水井关闭等施工作业所需的资料和保证措施。
11.1.12乙方完井后2个工作日向甲方交井,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现场交接,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井,造成乙方待工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待工损失费。
11.1.13对地质设计变更的,应当在12小时通知乙方。
11.1.14为乙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地方政府和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协作关系。
11.1.15为乙方指定进入生产作业区的乡村道路,并负责协调。
负责征用施工作业所需土地。
保证乙方在规定使用范围内车辆的正常通行。
有偿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条件。
11.1.16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1.1.17其它。
11.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1.2.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11.2.2有权拒绝甲方现场监督员的违章指令或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安排。
11.2.3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乡村道路进入生产作业区,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内施工作业。
11.2.4乙方有权拒绝使用甲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下井材料、配件、钻具。
11.2.5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支付完井工程价款。
11.2.6负责生产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有关资料的录取工作。
11.2.7严格按照地质方案编写施工设计,经甲方确认后组织实施。
按照施工设计、HSE工作计划书等组织施工,保证各项工序质量符合质量标准、技术要求。
11.2.8确保钻机设备和其它专业施工设备、工具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1.2.9在作业过程中,任何时候遇到井漏、井口溢流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并及立即向甲方汇报。
11.2.10施工井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它队伍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11保修期内的返工井,经确认是乙方责任造成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由其承担。
11.2.1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保管好甲方的设施、设备等财产。
11.2.13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验收,严格执行甲方监督按协议要求或石油行业标准下达的指令。
11.2.14在施工中应做到井控设备、消防器材齐全完好,建立安全生产预案。
11.2.15及时向甲方报告作业情况,做好作业过程的资料录取和整理工作,完整、准确地取得各项作业数据、记录、样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交资料和有关报告。
11.2.16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甲方作业区有关生产、生活、环保及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11.2.1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土地、环保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施工造成的土地、污染等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18其它无。
12.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12.1乙方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已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安全方面的法规、法令和条例,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对大气、河流、湖泊、陆地和生态的污染和损害,并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应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迅速清除在实施作业中造成的污染,且把其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12.2当政府主管部门派人员依法检查施工作业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时,乙方应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事先告知现场的安全规则和规定。
12.3乙方完成作业后,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对作业现场的土地进行平整。
甲方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交井。
作业现场未达到土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
12.4双方应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环保中的权利和义务。
13.技术成果权属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技术成果所有权归:
①甲方所有。
②乙方所有。
*③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14、保密
14.1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及在测井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协议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协议期内或协议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工程设计、数据磁带、数据磁盘、成果报告、曲线、图幅及解释成果等。
14.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协议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协议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1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该成果资料。
14.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4.5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15、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协议的需要,协议一方提供的与本协议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的情况。
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侵权造成协议相对人损失的,侵权人应赔偿对方损失。
16、对外关系本条款②①采用;
②不采用
乙方在施工中有其它队伍同时施工的,与其它施工队伍的关系由甲方协调,在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对外关系由乙方自行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如果发生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其他双方认为人力不可抗力的各种灾害时,致使双方不能履行协议,本协议的执行期限应延长相当于灾害影响的时间。
17.2如遇有不可抗力,乙方除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外,还应在1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不可抗力的受害情况,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有效验证的书面证明。
17.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17.4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费用。
18、违约责任
18.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8.2乙方在组织施工作业中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
18.3乙方不得将井下作业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作业队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甲方承担协议价款的10%违约金。
如有尖端技术需要其他方协作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18.4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井返修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8.5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存在瑕疵造成施工井返修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18.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井下施工作业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施工现场监督员责令其整改而不执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价款10%的违约金。
18.7因乙方原因造成油水井、设备及设施损坏,乱排乱放污染环境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18.8井下作业期间,由乙方负责保管的甲提供的采油设备、钻具、油管、油杆损坏、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8.9工序返工经查清确为非乙方原因,返工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毁损、伪造证据,返工费自负,同时还应当向甲方支付100-1000元的违约金。
18.10工程由于乙方人为因素和不合理操作致使不能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井的(经监督证明特殊情况外),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1%的违约金。
18.11乙方因施工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10-50%的违约金。
18.1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6.4条的规定,资料每缺一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18.1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地质设计及审核后的工程设计,或由于甲方其它原因影响乙方施工,工期可顺延。
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组织施工,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8.14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进入生产作业区乡村道路行驶,发生被拦截或阻止等现象时,由甲方负责协由乙方承担。
乙方施工作业应在甲方提供的临时用地面积范围内进行,超出规定占地面积施工,由乙方承担责任,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双方确认,若甲方所提供的道路和施工现场确实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则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责任,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18.15在双方商定的施工作业范围外造成的水淹、压地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18.16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的设施或设备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8.17工程完工后乙方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或清理的不彻底,致使造成的污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8.18乙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甲方报工程结算文件,无故迟报一天,向甲方支付协议价款0.01%的违约金。
报送的资料不全视为迟报。
18.19甲方不按规定付款,每迟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0.01%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额限额为协议价款的5%。
18.20乙方不按规定时间将全部工程资料交与甲方,每迟一日按工程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乙方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甲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18.21其它约定:
无。
19、争议的解决
19.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9.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三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关联交易总协议》处理。
20、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0.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20.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
20.3.1协议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0.3.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20.3.3其他约定:
。
2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协议:
20.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20.4.2因一方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0.4.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0.4.4其它约定:
21、保险本条款②①采用②不采用
21.1乙方必须对自己的全部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
21.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甲方只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未保险的甲方不予赔偿。
22.双方约定其它事宜
22.1乙方施工完毕后于搬家前,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于搬迁完毕之后二日内,由双方共同对施工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丈量确认。
甲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未到现场,乙方可自行丈量占用面积,并做好记录,甲方对乙方自行丈量的面积应予确认。
乙方施工完毕,撤离现场前未通知甲方到场共同丈量或通知甲方后,甲方无故未到场,乙方又未自行丈量面积,则以甲方事后丈量占地面积为准。
乙方超过规定的占地面积,费用有乙方负责。
23、其他约定
23.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协议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3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3.3.1,23.3.2.
23.3.1本协议条款
23.3.2《安全生产环保协议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