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广施工合同13453942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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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施工合同1345394208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
二零零七年七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日照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苗圃用房
工程地点:
奎山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内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具体以发放的施工图为准。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苗圃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详细界面以发包人划分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7年7月30日
竣工日期:
2007年9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执行决算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以加盖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7年7月24日
合同订立地点:
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3.3适用的标准、规范:
适用本工程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的要求《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条例》;其它未注明部分,执行当前最新国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注明部分随本合同发放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当日提供施工图四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待定职务:
职权:
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现场建设管理工作。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全权代表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约定地点签订合同前由发包人指认已勘察。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签订合同前已完成。
(4)工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三日内。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承包人须核实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图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给予指令。
发包人不负责承包人未有充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工期延误。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遭到破坏,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9)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9,发包人供材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详细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9,此方面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承包人对工程整体照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同8.1第(8)条。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本通用条款9,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本工地其它工程的总体照管,履行总体管理及配合责任,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负责现场临时用水、用电以及变压器的保养、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3)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卫工作,包括看管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本工地其它工程及供材,以防损坏或遗失,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承包人责任发生的损失或遗失,承包人负责赔偿。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增加或删减。
5)对于发包人供材,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报计划,否则,延误工期自负。
6)承包人须负责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本工地其它工程及供材的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
7)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工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员、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8)基础施工如需降水,由承包人负责。
正常施工期间,由发包人签证付费;超期降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给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本工地其它工程及供材的单位,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作卸货、横向及垂直之运输,及提供共同使用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定时清理和运走废弃的物品;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与每个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本工地其它工程及供材的单位联系,以求了解在该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
如未做这项工作而导致额外的施工费用,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11)在整个合同期间承包人每天必须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报告,记录施工现场每个项目雇用工人的数目,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以及全天的气候状况等内容。
如不按时提交或弄虚作假,每次罚款1000元—10000元。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两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四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10,明确计划每天与定额工日相匹配的施工人员数量,未经发包人签章同意,不得改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A、遭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数顺延工期。
B、因重大设计变更等影响造成工程主导工序工程量增加,经发包人签证确定应顺延工期天数。
C、因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每月工期顺延3天以内的必须在当月通过技术调整、加班等方法赶上,费用自行承担,总日历工期不可顺延;每月工期顺延3天以上的部分可顺延总日历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此时的验收不代表承包人质量责任的转移。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工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员、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
施工措施费按120元/建筑平米计算,其它按结算价让利7%(百分之七)。
23.1结算方式:
(1)采用定额标准:
本工程采用2003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价目表,取费率按主管部门发布文件执行,人工费按28元/工日,零工按40元/工日。
(2)合同价款是全部合同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3)合同价款的收益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社会个人和单位的各类福利(不含劳动保险费2.6%)、应该为本工程设定的各类保险、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承包方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因运输而引起界区内外道路的加固、维修及其它费用等各项应有费用;施工用水、施工进场道路、电、临建等临时性工程费用、施工现场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而变动。
(5)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对于发包人供材的管理费(包括质量、数量等验收、保管,成品保护费,配合
系货源等)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价格:
一次性包死。
1)、执行《日照市工程经济信息快讯》公布的2007年6月份日照市主要建材同规格型号市场价格中的最低价格;
2)、价格在以上说明中不存在的,采用2006年版价目表中的价格。
3)、在以上说明中均未有规定的价格,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调查并签证的价格。
4)、材料发包人有权供货,发包人供货材料需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减,扣减数额为:
(定额数量X一次性包死单价X95%)X(1+税率);与定额数量不符部分的费用,执行合同中有关规定。
发包人如供货,需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两日内需将提料单交于发包人。
24.工程预付款: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每月25日提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发包人核准的每月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减去因不恰当施工管理而处罚的罚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5%;剩余款项: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项目在竣工后两年内付清、其它项目在保修期满后三十日内,经过工程师等确认无遗留保修问题后付清,以确认报告为准(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含在合同价中;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工程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含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