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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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科研经费的管理类型;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
向财务处提供项目立项和结题相关信息;
协助项目结题和项目财务决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协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三)财务处职责。
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
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
负责审核项目财务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配合人事处及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科研绩效考核;
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学院/研究院职责。
各学院/研究院是科研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学院/研究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间接费用;
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负责科研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和管理,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开展有关论证、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六)人事处职责。
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做好相关科研人员的人事信息确认、聘用审核;
配合开展科研财务助理聘任、科研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统筹人才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七)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审计处职责。
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抽查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执行问责;
协同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应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
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
有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来源的,其支出预算应分别编列。
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除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直接费用各科目预算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
其中,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设备在预算编制中需填写明细;
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需要填写明细;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科类项目为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间接费用预算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其中,业务接待费按到款金额的10%以内且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进行预算控制;
项目实施费、劳务费列支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进行预算控制;
外拨合作经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八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财务系统查询等方式获知经费到款情况。
经费到账后,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华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3),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纵向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开立“立项通知单”)。
经审批后的立项单连同项目预算表送财务处后,财务处按通知书及项目预算表进行立项入账,并根据预算表通过财务系统对各项费用设置支出额度控制。
科研经费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如确须变更,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报(审)批后送财务处备案并修改项目信息。
第九条
经费预算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获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
间接费用不予调增,直接费用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必要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调整按其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
如无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如有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三)校内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如基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
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设备费调增的,需附调整方案及相关说明、论证材料。
(四)预算调整的办理流程: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附件4),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报财务处修改财务系统中项目的支出控制额度。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后,项目组应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汇报。
第四章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开支范围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相关的专家咨询费不在会议费预算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
专利费应是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以“华侨大学”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包括专利申请费、维护费等,但相关滞纳金不允许列支。
专业通信费不允许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个人通讯费、网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七)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其他支出:
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并按照经费预算范围列支。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资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四)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
(六)劳务费:
(七)印刷费/出版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成果推介费等。
项目主管部门明确不能列支版面费的项目不得开支版面费。
(八)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其他支出可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报销互联网服务费和电话费,电话费按每人每月150元限额报销。
第十三条
校内科研经费原则上根据项目学科性质参照纵向课题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预算并使用;
校内科研项目不列支间接费用,也不提取管理费;
不列支汽油费、过路费、电话费、网络费。
财政资金安排的校内科研经费还应符合财政资金使用要求,项目经费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校内科研项目允许列支科研专用设备维修改造费。
设备维修改造费是指因项目(课题)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
行政教学通用仪器设备、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或单位基础科研设备的维修改造应由部门预算或实验室维修改造专项经费支出,不得挤占科研项目经费。
(二)由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校内科研经费,还应依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提取管理费;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校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费、材料费、设备维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开放课题专家评审费、公务接待费和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学会会员费等。
各级创新平台主管部门拨付的建设、运行经费或者奖励性资助经费若无相关管理办法的参照校内规定执行。
第五章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的经费预算执行。
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科研业务费、业务接待费、劳务费、实施费、转拨合作费、管理费。
(一)科研业务费:
包含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通信费、产学研转化场地维持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培训和学习费、税金等,其中与纵向科研经费相同的开支范围参见第十一、十二条。
1.通信费:
是指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网络使用费、固定电话话费和移动电话话费。
2.产学研转化场地维持费:
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项目组在校地共建产学研基地、研发中心、实验平台等发生的研发场地租赁费用及所产生的物业、水、电、气、暖支出,项目组可凭发票据实报销。
首次报销或租赁情况发生变化时,需提供租赁合同,并由校内牵头共建管理单位审核确认。
3.实验室维修改造费:
指因科研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对实验场地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费用。
包含经批准租赁产学研转化场地,为使场地达到基本科研实验条件而发生的小规模改造费用,或因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原实验场地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不包含一般通用装修改造费用。
开展实验场地改造维修应报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预算调整审批,并按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于实验室改造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事前审批、论证及验收流程,相关采购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4.培训和学习费用:
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培训和学习经费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与项目研究相关性的详细说明。
培训和学习经费不得列支学历性教育支出。
5.税金:
是指属应税收入的科研经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
税金应严格在其对应的应税收入课题中列支。
6.若技术合同包含有为委托方试制、设计、改装并交付委托方的设备(不包括进口仪器设备),学校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此类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列示,项目立项时单列预算及明细计划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财务处在立项时对试制设备的相关预算单列子项目管理,不与项目自购设备、材料预算混合使用。
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构成试制设备总值的相关设备费、材料费在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列明从子项目支出。
试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供试制设备清单及费用明细,组织试制设备验收。
委托方签署接收设备的证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相关设备可不作为学校资产入账和管理。
经验收不予认可移交的设备,应补充校内资产入库手续等。
(二)业务接待费:
是指项目研究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预算控制接待费开支,按单次报销不超过3000元且列明接待时间及人数后据实报销。
业务接待费不得开支礼品费用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开支。
(三)实施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含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实施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纳入薪酬系统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开支范围或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项目组成员开支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本人开支事项应由项目负责人作为“报销人”,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科研启动费、在职博士资助费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作为“报销人”,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对相关支出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单笔结算1000元以上的业务不允许现金支付。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图书资料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的支出等(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批准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报销时提供银行或支付平台交易凭证。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活动,应当按照学校采购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一)货物包括:
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二)服务包括:
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软件开发、测试加工、印刷文印、出版、咨询、会务服务、技术服务、考察活动等。
(三)货物或服务采购流程应按照学校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或审批手续。
科研经费采购金额达20000元及以上的,应与采购方签订合同。
学校统一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签订盖章;
分散采购的,合同由所在部门签订盖章。
(四)货物类采购发票应开具具体品名并办理验收手续;
服务类业务(测试加工、车船租赁、印刷文印等)发票应开具明细服务内容并提供相关清单或合同,其中1000元以下可不提供清单。
版面费报销应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与维护费(含代理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应提供相关代理合同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差旅业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相关开支标准及办法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科研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租船前往的,应事前填写《华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调研审批表》(附件5),经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凭据报销。
横向科研项目允许开支在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使用个人车辆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车辆维持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
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按行程一事一项填列报销。
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柴油/汽油充值卡、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等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校内科研项目不允许报销自驾车费用。
对于由于租车船或自驾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负责。
车船等交通工具租赁应符合学校采购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
举办会议。
会议费包括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
会议相关的专家差旅费、咨询费等从相应的预算额度中列支,不计入会议费支出。
会议费开支按综合定额控制,实行事前预算审批制度,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业务。
因公科研事项到国(境)外出差,出国(境)人员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开展合作研究、交流,相关支出参照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
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费,不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
校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不允许支付给本校人员。
(一)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无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人/元税后)
第1、2天
第3天以后(50%)
半天(60%)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1500-2400(天)
750-1200(天)
900-1440(半天)
通讯咨询
300-1200(次)
其他专业人员
900-1500(天)
450-750(天)
540-900
(半天)
180-750(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2250-3600(天)
1125-1800(天)
1350-2160(半天)
450-1800(次)
(三)发放方式:
发放专家咨询费时应填写《华侨大学薪酬委托发放清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财务处发放专家咨询费时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严格控制现金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需经财务处审批,同时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并由领款人在发放单上亲笔签名,不得代领。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
(一)劳务费发放范围。
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校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只能在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