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汇编正规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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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受托方(乙方):
xxxx安全卫生评价监测
xx市东丽区外环线南侧、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D区D2-7-1
022-8837-2151
022-2366-1897
法定代表人:
窦洪胜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评价范围:
3.技术服务的内容:
根据企业提供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依据,及类比对象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预评价报告。
4.技术服务的方式:
①乙方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求和职业卫生检测规范,在甲方资料满足评价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评价,并按照要求的时间提交评价报告。
②甲方应保证设计资料完善,并按付款要求付给乙方技术咨询费用。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①准备阶段:
评价标准、资料收集需5个工作日;
②实施阶段:
类比现场勘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30个工作日;
③项目评审会5个工作日;
故资料齐全后,共计40个工作日完成报告全部内容。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综合性资料:
如项目位置图、规划图、总平面图等;
(2)设立依据资料:
如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以及相关批准文件等;
(3)其它用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资料(详见企业应提供资料清单)。
2.提供工作条件:
(1)合同签订后3-5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
(2)对乙方未来实施评价工作时提供人员配合、协调资料等工作条件;
3.其他:
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报酬。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
人民币元整(RMB¥.00);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
(2)乙方向甲方交付评价报告后3日内,甲方再支付50%的款项.
(3)乙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和收据。
要求合同单位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所属单位三者必须一致。
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xx卫国道支行
地址:
xx市河东区卫国道134号海富新都酒店底商
帐号:
79752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编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涉密人员范围:
使用和管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相关人员。
3.泄密责任: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
甲方提供的评价资料等信息。
参与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相关人员。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甲方因生产经营方式等的变更,需调整评价范围及内容时;
2./。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
肆套完整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A4纸印文字报告)。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当按合同总额的2‰/日支付滞纳金(按合同法相关规定)。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而延误的时间,乙方顺延交付报告的时间 。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应当按合同咨询报酬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经双方协商同意)。
4./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乙、双)方所有。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适时通报评价工作进度;
2.联系并落实资料的补充、完善;
3.报告交付及资金结算;
4.共同配合、协商解决与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的问题。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3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乙方出具文字材料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企业应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资料清单所列内容;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在甲方提供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若项目评价工作无法通过专家评审,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21年月日
xxxx安全卫生评价监测(盖章)
前言
作为以第一次接触职业卫生工作的同志,应当先从这几方面入手:
1.建立职业病管理机构(要有机构图,公司盖章);
2.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
3.编制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4.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完善各种记录;
6.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员工的岗前告知、健康体检等各种资料;
如果还想更完善的还可以加上企业简介、厂区布置、生产情况、生产工艺、危害因素等。
2.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市、区预防职业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成立由总经理领导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协助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做好生产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与宣传,督促本部门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与上级卫生部门联系。
安规定做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测工作,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因条件限制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报公司备案并制定出预防措施。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业健康查体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认真做好职业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防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按规定做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生产员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6、认真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对怀孕女工按有关妇女特殊保护规定执行。
7、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规定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对各部门生产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8、各部门要积极协助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对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和防护用品要定期检验,专人管理,确保性能我那好有效。
9、对重点危险场所、设备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冲洗喷淋和急救器具应由专管部门定期对生产员工进行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10、食堂针对生产场所的实际情况,在伙食方面进行有重点的改善(特别是班中餐),如增加木耳、猪血等,增强生产员工的预防能力。
11、对在职业查体中发现因职业危害因素导致身体出现异常的生产员工,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给予进一步检查确认,对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应员工作岗位的应予以调换工种或调离工作岗位。
1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公司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部门及个人根据情况予以考核,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处理。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告知义务。
切实保护本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与已进、新进本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本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2.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3.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5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在每年1月份编本制年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6.新进人员入厂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7.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
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8.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进行培训时,具体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9.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9.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9.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9.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9.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危害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安全环保科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设备科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科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7.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由本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及时修订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职业卫生劳保用品。
2.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保用品费用,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劳保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劳保用品配置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4.工会参与劳保用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5..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6.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7.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8、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劳保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
9.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对不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单位与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监督检测由本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
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4.检测评价周期:
每年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进行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四、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总经理报告,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具体包括:
2.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2.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查;
2.5对用人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按每3—5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