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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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众开放;

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

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2.6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格(结构需要的单根联系梁除外,下同)的平台(包括设备平台、阳台等)。

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内有永久性顶盖或梁格的,按顶盖或梁格外沿在平台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2.7配建的开闭所、配电间、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人防报警室。

其他市政配套用房应计入。

  3.2.8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廊、亭等景观建筑。

  3.2.9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

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

2、除检修孔外没有其他孔洞;

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部分占顶层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3.2.10建筑维护性外墙以外的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2.11主墙面(围护性幕墙)外的装饰性幕墙及通风层。

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应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J11973-2012《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中4.2.8条的规定。

  3.2.12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部分及结构转换层(无其它使用功能)。

  3.2.13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及附属门斗、门廊,但储藏室、工具间等功能区应计入。

  3.2.14层高小于2.20米的设备层、结构层。

  3.3产权不可分割销售及可分层分割销售的经营性项目(如宾馆、大型商场、超市等)按以下规则计算:

  3.3.1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下同)1/3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3、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

  大于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

净宽不大于3.0米的采光井、长边不大于18.0米的下沉庭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埋长度;

超出以上规定的采光井和下沉庭院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见附图3.3.1。

  3.3.2内走廊无论是否封闭均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除结构性柱、栏杆外没有维护结构的外走廊,按其顶盖外沿在走廊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满足3.2.1条规定的除外。

  3.3.3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有特殊要求的(如剧院、影厅、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实验室、共享空间等)功能区的层高不限;

工业建筑大于8.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

除此以外,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系数计入容积率;

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0.5系数计容。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不大于8.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系数计入容积率;

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2.0米,增加0.5系数计容。

  3.4产权可分割销售的经营性项目(如住宅、小型商业、商务办公、公寓式酒店等)按以下规则计算:

  3.4.1有部分不可分割销售的,应明确不可分割销售的范围,该部分可按3.3条计算容积率。

  3.4.2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销售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3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掩埋长度超过销售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3、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掩埋长度超过销售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时,建筑外墙及单元间分户墙视为被掩埋;

净宽不大于0.9米的采光井、长边不大于3.0米的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埋长度;

见附图3.4.2。

  3.4.3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人工开挖的(自然地形形成的除外)采光井净宽不应大于3.0米,下沉内庭院的长边不应大于6.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该单元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3.4.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按其顶盖外沿在阳台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1、进深尺寸不大于2.0米;

2、累计水平投影面

  积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

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4.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飘窗可不计入容积率: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下方无结构性墙体维护;

2、开窗净宽不大于房间净宽的2/3;

3、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3米;

3、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大于1.0米;

4、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不大于2.1米。

  3.4.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空调搁板可不计入容积率:

1、每户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板的数量不超过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

2、每个空调板进深不大于0.8米,面积不大于1.3平方米(净高不大于2.1米的不限,宽度小于0.15米的局部凹凸不计)。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4.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1、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

2、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走廊或起居厅等公共空间连通;

2、开洞面积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30%;

3、开洞部分没有网格梁等构件。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开洞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4.8内走廊无论是否封闭均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除结构性柱、栏杆外没有维护结构的外走廊,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满足3.2.1条规定的除外。

  3.4.9位于建筑物主体内的各类管道(井),均按其通过的自然层数计算容积率。

层高大于2.20米的围合空间,即使标注为“不利用空间”或“造型空间”,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4.10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有固定座位的剧院、影厅和符合3.4.7条规定的共享空间的层高不限。

除此以外,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系数计入容积率;

以此为基准,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0.5系数计容。

  3.4.11住宅建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设备平台可不计入容积率:

1、设计统一采用集中空调;

2、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

3、没有另行设计分体空调搁板。

  3.4.12住宅建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按其顶盖外沿在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1、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2、阳台加空中花园累计水平投

  影面积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

  4建筑高度

  4.1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

  4.2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的垂直高度;

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

  4.3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的建筑高度规定。

  4.4除4.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

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外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

百叶和格栅部分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玻璃部分,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可视为无遮挡部分,但在日照计算时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4.4.2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凸出屋面的附属建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

高度在6米以内,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

  4.4.3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出屋脊标高不大于屋脊弦高的1/2,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形成一个高度控制斜线。

建筑应在高度控制斜线以下布置,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

高出控制斜

  线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5特殊造型(如薄壳结构、波浪形和球形拱顶等)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薄壳顶、波顶或拱顶最高处计算。

  5建筑密度

  5.1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5.1.1有结构性墙、柱围合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按其墙、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1.2进深大于1.5米的有上盖无柱的架空层、挑廊、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地面层没有与上盖对应的平台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地面层有与上盖对应的平台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满足5.2.1条的除外。

  5.2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5.2.1净高不小于4.5米且对公众开放的有上盖无柱的架空层、骑楼、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

  5.2.2进深不大于1.5米的有上盖无柱的架空层、挑廊、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

  5.2.3顶板覆土不小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2.4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及自行车棚。

  5.2.5独立的的开闭所、配电间、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

  5.2.6独立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5.2.7明散水,台阶,坡道。

  6绿地率

  6.1绿地率计算按照苏州市园林绿化局颁布的《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执行。

  

  7建筑退界距离

  7.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维护性外墙(含柱)边线计算,不包括保温层。

  7.2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小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7.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

  7.3.1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的地下室。

  7.3.2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0米的踏步和坡道。

  7.3.3满足以下要求的的局部出挑:

雨篷、屋檐、构架等附属构件和开敞的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度少于相应建筑边长1/2,且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

  7.3.4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

  7.3.5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7.3.6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

  7.4除有特别规定,小型附属建筑及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7.4.1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退用地红线应不小于3.0米,历史街区等特殊地段除外。

  7.4.2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7.4.3相邻用地单位间共用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8建筑间距

  8.1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

  8.1.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8.1.2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的阳台、空调搁板。

  8.1.3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8.2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照和最小间距。

  8.3住宅建筑有非住宅功能的裙房时,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按低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

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

  8.4有裙房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计算中,非住宅建筑的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

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

裙房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8.5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与其南北侧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独立设置的单层配电房按照低层非住宅建筑计算最小间距。

  8.6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间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其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厅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8.7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

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

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

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

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8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

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0米;

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9术语释义

  9.1室外地坪基准标高:

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

没有规定的,在平坦地段以基地主入口城市道路中心点标高为基准,在自然地势变化较大的地段以建筑紧邻道路最低点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建筑层数:

建筑地面正负零以上的自然层数,包括层高超过2.2米的架空层;

阁楼层、顶层跃层另计;

顶层楼梯间、电梯间及水箱间等附属用房可不记入。

  9.3会所:

不应使用该称谓,应注明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或配套商业用房。

  9.4公寓式酒店:

属于酒店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商业办公、酒店或商住混合用地上建设,建设比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中的要求;

2、除物业管理用房可参照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4、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5、满足酒店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

  9.5酒店式公寓:

属于居住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上建设,建设比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中的要求;

2、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

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4、满足居住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

  9.6空中花园(入户花园):

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结构柱、剪力墙每个不得超过0.15米)的开敞平台,空中花园不得作任何分割性改动。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视为房间。

  9.7飘窗(凸窗):

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部分”,其建筑间距的计算规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执行。

  9.8设备平台:

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的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

设备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之间用实墙或栏杆隔断;

2、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结构柱、剪力墙每个不得超过0.15米)。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视为阳台。

  9.9空调搁板:

用于搁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对外敞开的搁置板。

空调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建筑内部空间或阳台之间用实墙或栏杆隔断;

2、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实体围护(外突的结构柱、剪力墙每个不得超过0.15米)。

  9.10采光井:

沿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单侧设置的下沉空间,只有一个边长与主体建筑相连。

  9.11下沉内庭院:

L型、U型和口字型地下室、半地下室所围合的下沉庭院,至少有两个边长与主体建筑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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