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691263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62 大小:317.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

《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6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省标准文档格式.docx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地基检测、浅基础检测、基桩检测、加固基础检测、变形监测、地基基础鉴定。

本规范由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广州市白云大道北833号建研大厦,邮编:

510440,Email:

hesonghu79@)。

本规范主编单位: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Contents

1总则

1.0.1为了在广东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评价正确、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测、监测和鉴定。

1.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上部结构类型、地基基础现状、地质条件、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综合确定。

1.0.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监测和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foundationofexistingbuilding

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

2.1.2旁孔透射法parallelseismicmethod

在基桩顶部或与基桩相连的刚性结构上激振产生应力波,利用在被测桩旁平行被测桩的钻孔内放置的检波器,接收从钻孔底向上以一定距离经由桩身或桩底以下土层传播的应力波,通过分析应力波在激发点和接收点间传播时间的变化,判定桩长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方法。

2.1.3低应变法low-strainintegrity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在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同时,实测桩顶部的力时程曲线。

通过波动理论的时域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4磁测井法magneticloggingmethod

通过在桩中或桩外侧成孔,采用专业仪器测量井壁及其周围介质的磁性参数来分析和判断钢筋笼长度的检测方法。

2.1.5扩大基础extendedfoundation

通过加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或抬墙梁等方法提高基础整体刚度和承载力的加固方法。

2.1.6微型桩micropile

直径不大于300mm的树根桩、预制混凝土桩或钢管桩。

2.1.7注浆加固groutingreinforcement

将水泥浆或其他化学浆液注入地基土层中,增强土颗粒间的联结,使土体强度提高、变形减少、渗透性降低的地基处理方法。

2.2符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P——芯样试件抗压试验测得的破坏荷载(N);

△T——两测点初至波分别到达时间的差值(ms);

Δti——入射波波峰与第i个缺陷反射波波峰之间的时间差(ms);

t1,i、t2,i——通道1、2的初至波到达时间(ms)。

2.2.2抗力和材料性能

c——受检桩的桩身波速(m/s);

cm——桩身波速的平均值(m/s);

ci——第i根受检桩的桩身波速值(m/s);

Δf——幅频曲线上桩底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Hz);

Δfi——频域曲线上第i个缺陷对应的相邻峰之间的频率差(Hz);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MPa),精确至0.1MPa。

2.2.3几何参数

d——芯样试件的平均直径(mm);

h——钢筋笼长度(m);

h1——检测时桩顶面标高(m);

h0——钢筋笼底面标高(m);

h2,i——通道1、2距离激振点的轴线距离(m);

L——测点下桩长(m);

△L——两测点之间的距离(m);

n——参加波速平均值计算的基桩数量;

——第i个桩身缺陷至传感器安装点的距离(m)。

3基本规定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可分为地基检测、浅基础检测、基桩检测和加固基础检测。

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倾斜、开裂、扭曲等损伤或破坏;

2荷载或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3建筑物移位;

4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5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

6质量事故分析或为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提供依据。

3.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前应明确检测目的、要求和检测实施的可行性,进行现场调查,并取得下列资料:

1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图纸、地基基础施工资料、检测和验收资料;

2建筑物现状调查报告、变形监测报告;

3临近既有建筑物的场地环境、施工情况、地下工程和管线分布情况;

4与检测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3.0.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工作可按图3.0.4的程序进行。

图3.0.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工作程序

3.0.5检测鉴定方案应根据调查情况、检测鉴定目的和要求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概况及现状调查情况;

2检测鉴定目的及依据;

3检测内容、检测数量及抽样方案;

4所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及进度计划;

5试验点开挖、加固、处理;

6现场检测,恢复措施;

7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8需委托方配合的条件及要求。

3.0.6检测点位置应综合考虑结构类型、荷载分布、地基基础型式、场地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测点:

1结构损坏部位;

2荷载突变部位;

3加固改造影响部位;

4场地地质条件复杂部位;

5环境影响异常部位。

3.0.7加固基础检测应在满足龄期要求及地基施工后周围土体达到休止稳定后进行。

3.0.8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或校准周期的有效期内。

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

3.0.9检测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检测鉴定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0.10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因检测所形成的场地局部缺损部位进行修复。

3.0.11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密监测或调整监测方案:

1建筑物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或超出预警值;

2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滑移、侧向变形较大并不收敛时;

3既有建筑物裂缝、倾斜、扭曲及地表出现裂缝、较大沉降及塌陷等异常。

3.0.12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告编号,委托单位;

2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地基基础类型、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3建筑物及基础使用现状描述,存在的问题;

4场地主要岩土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指标;

5检测点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6检测点的标高、场地标高及地基设计标高;

7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过程叙述;

8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9相关图件或试验报告;

10检测鉴定结论。

4勘察

4.1一般规定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前应调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图纸,必要时进行岩土工程专项勘察。

【条文说明】收集并查阅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建筑物设计图纸是分析建筑物损害或异常的基础资料,如果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对报告提供的计算参数有疑问,或环境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影响地下水水位等,应进行岩土工程专项勘察。

4.1.2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

4.1.3既有建筑岩土工程专项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完好程度及设计图纸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布置,基底压力和沉降变形观测资料;

调阅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检测及监测报告;

查找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变形,地面裂缝的发生、发展过程等资料。

2通过专项勘察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3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提出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5对建筑物损害或影响正常使用与岩土工程条件及周边环境关联性进行分析,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6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条文说明】如果收集不到设计图纸,宜适当开挖,探明基础情况。

如果无沉降变形观测资料,宜在制定检测鉴定方案前进行一段时间的沉降观测。

4.2勘探与测试

4.2.1钻探设备可根据钻探位置、岩土类别、可钻性、取样要求和施工环境选择。

在地下室内钻探时,应考虑地下室层高是否满足钻机操作高度要求,钻穿底板后,应评估地下水涌水是否会造成建筑物新的附加沉降。

【条文说明】地下室层高不满足钻机操作高度要求时,可考虑改装钻机。

地下水丰富时,钻穿底板风险高,需要找准桩位,尽量避免不钻穿底板。

4.2.2勘探点宜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可在基础中心线布置;

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重点部位或中等及以上复杂地基的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5m,建筑物损坏区域应加密布置。

2建筑物非重点位置或简单地层的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30m。

【条文说明】建筑物重点位置是指本规程第3.0.6条规定的容易发生工程事故的部位,这些部位是需要重点研究的位置,因此本条规定建筑物重点位置勘探点的间距较小。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划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4.2.3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发生工程事故的单体既有建筑,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且不应少于4个;

当既有建筑物较小时或检测单元较小时,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且均应为控制性勘探点。

2移位新址、其他既有建筑,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应少于2个。

【条文说明】存在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物较小时或检测单元较小时,为了保证采取到足够的土样、满足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的最小样本空间要求,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且均应为控制性勘探点。

4.2.4勘探点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勘探点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探点或原位测试勘探点。

2其他既有建筑,采取土试样勘探点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4.2.5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层、增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按增加后的总荷载和变形计算深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2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新建建筑荷载或邻近大面积堆载确定,并不小于根据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确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邻近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近抽降地下水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根据邻近施工和地下水抽降的影响深度确定,并不小于既有建筑设计时的详细勘探深度。

4顶升既有建筑物、移位轨道的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既有建筑基础为条形基础时,不应小于3倍基础宽度;

当既有建筑基础为独立基础时,不应小于1.5倍基础宽度;

且均不小于5m或设计要求的深度。

5移位新址的勘探点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需顶升的既有建筑物和平移建筑的轨道,采取顶升和平移措施时,荷载作用时间短,因此规定勘探点深度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即可,不必要勘探到变形计算深度。

平移建筑的新址勘探相当于新建建筑的勘探,因此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勘探点深度的要求确定即可。

既有建筑勘探点的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处理影响深度和桩基主要受力层深度,这里的地基处理影响深度主要指采用强夯技术进行处理的地基,强夯地基土性不同或夯击能大小直接决定了影响深度的大小。

4.2.6勘探点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详细勘察的有关规定;

采取土试样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的有关规定;

原位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4.2.7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除应进行常规土工试验外,尚应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土工试验或原位试验。

4.3勘察成果报告

4.3.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4.3.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既有建筑及拟改(扩)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或工程事故原因分析。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4.3.3成果报告应附下列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等。

5地基检测

5.1一般规定

5.1.1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包括天然地基检测、处理土地基检测、复合地基检测以及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检测等。

5.1.2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可采用勘探、物探、开挖和原位测试等多种方法。

地基承载力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确定。

【条文说明】开挖、原位测试和现场静载荷试验方法是最直接有效的检验方法,但由于既有建筑已经使用,一些现场检测不具备条件,如有一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水位可能在地下室底板以上,打穿底板降水有风险。

在制定现场检测方案时应评估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5.1.3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拟增层、增载、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邻近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近地下水抽降等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有关既有建筑增载和保护的规定。

2拟移位的既有建筑在新场地地基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3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的特点、地基基础、地质及建筑物地下室及周边的环境特点,结合检测目的,确定合适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

4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根据既有建筑的荷载分布、结构特点、使用功能要求、基础类型与埋深、地基形式、建筑物的完好程度、发生工程事故的时间、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和相关监测资料等初步判定原因,确定检测项目。

【条文说明】既有建筑增层、增载的检测是在原有基础下进行,检测方案应考虑实施的条件。

移位的既有建筑是在新场地上重新施工基础,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可以按新建建筑物考虑。

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地基检测方案应有针对性,重点是检测损害较大的部位,或主体结构受力的关键部位。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结合近期沉降监测资料,并考虑现场可实施的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方案。

5.1.4原位测试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位测试方法应有现场可实施的条件,应与钻探、室内试验配合和对比。

2平板载荷试验可用于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

5.1.5静力触探、动力触探试验应在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标准贯入、十字板剪切测试竖向间距在受力影响范围内不应大于1.0m,超过该深度时不应大于1.5m;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应连续记录,检测深度应覆盖地基受力影响范围。

5.1.6地基检测点宜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段,试验深度宜与基础底面标高接近,可布置在既有建筑的周边或角点承重结构基础下或其它主要承重结构基础下。

发生工程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宜在内墙基础下设置检测点。

地基检测点应沿既有建筑的周边和角点布置在承重结构基础下或处理地基范围内。

5.1.7因受场地或其它条件限制,地基检测无法直接在基础下进行时,可以选取相同地质条件、相同施工工艺、相同施工时间的既有建筑基础外围同标高地基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5.1.7选取相同地质条件、相同施工工艺、相同施工时间的既有建筑基础外围同标高地基进行检测时,应考虑实际条件变化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5.1.8试验加载设备、荷载测量仪器和沉降测量仪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等规范的规定。

5.1.9加载反力装置可利用既有建筑的自重作为压重,应对基础分别进行受弯验算、受冲切验算、受剪验算和局部受压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建筑自重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应对提供反力的既有建筑物受力构件进行强度验算,试验不应破坏既有建筑物和影响既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3必要时,应对作为压重的既有建筑局部构件进行检测和监测。

4静载荷试验千斤顶或千斤顶上的压力传感器直接与基础下钢垫板或钢梁接触时,钢板或钢梁大小和厚度或高度可根据基础强度和加载大小确定。

基底与钢板或钢梁间、承压板下宜铺设中粗砂找平。

利用既有建筑基础提供载荷试验反力,静载荷试验千斤顶可在基础底面下布置(图5.1.9),平板载荷试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a)(b)

图5.1.9静载荷试验装置示意图

1—既有建筑物基础;

2—承压板;

3—百分表;

4—千斤顶;

5—基准桩;

6—基准梁;

7—钢垫板或钢梁;

8—试坑壁,必要时需支护

【条文说明】开挖基础试验坑时,若土质松软、自稳能力差,则应进行支护;

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并保持试坑底干燥,原状土不被破坏。

现场静载荷试验时应有安全应急措施。

5.1.10当试坑开挖尺寸不满足平板载荷试验的边界条件时,根据试验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宜进行深度修正。

5.1.11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拟增层、增载、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邻近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降水的既有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既有建筑物增载和保护的规定。

2移位建筑的地基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3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应着重评价岩土性状的改变,并分析引起事故的原因。

【条文说明】本条原则性的提出了检测各类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评价重点,主要是根据检测目的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评价内容。

为解决工程问题提供依据和数据。

5.1.12地基均匀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天然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的规定。

2强夯地基宜根据影响深度、土性、试验结果分层评价其均匀性,分层厚度不宜大于2m。

3换填地基应分层统计压实系数、压缩性指标,同条件的压实土层应划分为一层。

【条文说明】强夯地基因其施工工艺的原因和强夯处理土层种类的不同,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时,得到的实测击数离散性较大,尤其在不同试验深度测试的试验击数离散性更大。

为了方便比较和评价,本条规定强夯地基应分层评价其均匀性,分层层位应处于相同夯击能和相同标高处,且分层厚度不宜过大。

认为相同填料地基、相同夯击能和相同深度处夯实密度应基本相同。

压实地基、夯实地基不论采用何种压实机械或夯实设备,因其虚铺厚度一般为20cm~30cm,且一般要求的压实系数相同,因此,压实地基、夯实地基虽为多层施工而成,但只要压(夯)实填料相同、要求的压实系数相同,应认为均匀性较好,因此,检测性时可以将其划为一层。

5.1.13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宜只对单个试验点进行评价。

5.1.14压板载荷试验的试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试验,同一建筑的压板载荷试验试坑开挖形状、尺寸宜相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尺寸应能满足试验仪器设备的安装、操作空间和试验要求;

2试验坑开挖时,应采取支撑、支护和排水措施。

【条文说明】地基土的应力会随着静载荷试验试坑的开挖逐渐释放,时间越长,应力释放越多,因此,为了准确测试地基土的承载力,试坑开挖后应立即进行试验。

为了便于比较和统计试验结果,本条规定同一建筑静载荷试验试坑开挖的形状、尺寸必须相同。

试验坑底应保持干燥,将坑底积水及时排除。

坑底应为原状土,将坑底虚土应清理干净。

不论基准桩安装在试验坑壁还是试验坑底,都应保证试验过程中基准桩不受扰动。

5.2天然地基检测

5.2.1天然地基原位试验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方法,抽检数量宜为每200m2不少于1个孔,且不得少于10孔,每个独立柱基下不得少于1孔,基槽每20延米不得少于1孔。

【条文说明】检测数量依据现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中的相关规定。

5.2.2天然地基承载力检测宜采用平板载荷试验,平板载荷试验抽检数量宜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不得少于3点;

对于基础底面不同类型岩土层均应进行抽检;

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宜增加抽检数量。

5.2.3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

5.2.4平板载荷试验应提供主要受力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模量。

5.3处理土地基检测

5.3.1处理土地基主要指换填、预压、压实、挤密、强夯、注浆等方法处理后的地基等。

5.3.2对处理土地基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粉质粘土、灰土、粉煤灰和砂土等换填地基的质量检验可选用环刀取样、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或标准贯人试验等方法检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演讲主持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