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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体系,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稳定来源,建设更加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体系以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人权司法保障;

财产权;

人身权;

救济权

OnPerfectionof 

thejudicialguaranteeofhumanrights 

inChina

Abstract:

Perfectionofjudicialprotectionofhumanrightsisanimportantreformofthedeploymentoftheeighteencongressofthepartysincethethirdplenarysession.Becauseourcountryjudicialguaranteeforhumanrightsexistsomecommonproblems,suchasthemandatorymeasuresandunjustviolationofhumanrights,judicialreliefsystemandthesystemoflegalassistancetothehumanrightsguaranteeisnotperfect,sothecountrymustcarryoutaseriesofpracticalmeasurestoachievethecitizen'

shumanrightssecurity.Byrefiningthecoercivemeasuresdecision,executionandterminationprocedurestoregulatemandatorymeasuresofjudicialprocedure;

throughsoundwrong,wrongdiscoverymechanism,preventionmechanismofmisjudgedcasemechanismandtheestablishmentofmisjudgmentsaccountabilitymechanismtopreventtheoccurrenceofmiscarriagesofjustice;

throughtheimprovementofnationaljudicialassistancelegislationsystem,reasonablydeterminethescopeoflegalaid,perfectmeasuresassistanceprogram,strictjustice,safeguardjudicialaidtorealizetheperfectionofjudicialreliefsystemofthestate;

thelegislationsystemofthelegalaidsystem,expandthescopeoflegalaidobject,asoundlegalaidagencies,legalaidfundsandstablesources,buildingamoreprofessionallegalassistanceteam,perfectthesupervisionsystemoflegalaidcaseinordertorealizethelegalaidsystem.

Keywords:

judicialprotectionofhumanrights;

propertyright;

personalright;

reliefright

目录

摘要I

目录III

一、引言1

二、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概述1

(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概念与意义1

1.人权司法保障的概念1

2.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1

(二)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2

三、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3

(一)司法活动中公民财产权利屡遭侵犯3

1、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行为有待规范3

2、冤假错案剥夺公民的财产4

(二)司法活动中公民人身权利屡受侵害4

1、刑讯逼供仍频发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4

2、冤假错案剥夺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5

(三)司法活动中公民救济权制度亟待完善5

1、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5

2、法律援助制度有待改善6

四、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6

(一)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措施的司法程序以保障公民权利6

(二)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措施7

(三)加强对公民救济权实现的保障8

1、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以保障公民救济权实现8

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拓宽公民救济途径8

五、结语9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一、引言

自人权保障的思想首次在法国《人权宣言》中被提出以来,世界各国逐渐构建起人权司法保障体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的目的在于通过纠纷的解决实现社会正义,司法救济已经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

[1]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重要目标,为我国新时期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而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3]的重要部署,这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保障公民人权的关键举措。

本文即在此大背景下展开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的研究。

二、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概述

(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1.人权司法保障的概念

从国家权力对人权保护的角度来划分,人权保障制度可以分为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人权的立法保障是在宪法对人权保障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各部门法又将人权保障进行具体化,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依法保护的对象;

人权的执法保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将宪法法律对人权保护的精神付诸实践;

而人权的司法保障即是国家运用司法手段、力量,在公民人权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况下,对人权进行的救济和保护,它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也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最主要方式。

2.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面,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同时,在公民人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相关的立法更加完善进步,政府执法更加人性规范。

但是,同人权立法、执法保障相比较,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构建还有长足发展和完善的空间。

因此,现阶段党和国家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人民的现实需要的,是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首先,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有利于立足司法为民,从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公民的人权受到保护正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也是人民幸福的前提,所以必须进一步改善与人权司法保障相关的制度、程序,使公民能够更好地通过司法渠道救济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

其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并促进人权执法保障的进步。

司法制度是政治体制的构成部分之一,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不可否认将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

《决定》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等纳入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安排中,这是以人权保障为重点和突破口,推动政治体制的整体改革,最终也将促进以政府执法为主体的人权执法保障的改善。

最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初衷是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目的也正在于此。

国家通过完善国家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具体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必将拓宽我国人权保护的法制基础,进一步规范国家行为,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添砖加瓦。

(二)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权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为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针对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

[4]鉴于这一关系,社会主义新中国在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仅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将这一禁区扩大到了思想理论上。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共以15条条文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为了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同年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这一系列法律对司法程序的规定,开创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先河。

受到十年“文革”的影响,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发展遭到严重破坏,1975年宪法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幅缩减,而人权司法保障也失去了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直至“文革”结束,1978年宪法依旧没有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恢复尚未完成。

可以说,文革使我国建立起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雏形毁于一旦。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这部宪法认真总结了前几部宪法的经验教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公民权利体系,极大地拓展了人权保护的范围,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建设也以此为基础重新展开,进入稳健的发展时期。

198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使我国民事审判活动有法可依,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施行使民事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到2012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使得民事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化;

1996年“《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和2012年“《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两项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人权保护起到了质的推进作用;

法院系统从1988年以来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审判领域以健全公开审判制度,改进审判方式为重心进行了力度甚大的改革;

2013年我国废止了实施56年的劳教制度,在人权保护的进程中跨出了重要一步。

与此同时,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开始逐步融入世界,如中国政府批准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到2013年11月12日,我国以176票再次高票当选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历史新高度,提出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并首次提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概念,部署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推动我国人权保护事业进入新的快速发展时期。

三、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仍旧较为落后,在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依旧存在长足的进步空间。

在现实社会中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不得不使我们深思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亟待改善的问题。

具体言之,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司法活动中公民财产权利屡遭侵犯

1、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行为有待规范

查封、扣押、冻结均是司法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涉案人员恶意转移、抽逃财产。

“查封是对涉案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措施。

扣押是为了防止涉案人员或者第三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物采取的扣留、保管的措施。

冻结是为了防止涉案人员或者第三人转移、抽逃资金等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措施。

处理涉案财物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返还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置的决定。

”[6]司法机关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扩大执法自由,这是公民财产权利得以保障的底线。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无视法律、程序的要求,随意执法、马虎执法,最终导致公民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主要表现为:

认定涉案财物范围时马虎随意,应解除强制性措施却不及时解除、应返还涉案财物而不及时返还等。

如据《山东法制报》报道,金正公司于2003年11月14日以情况紧急为由,向K县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东华公司置于金正公司工地上的资产。

之后,K县法院在金正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即作出(2003)K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金正公司工地上的20吨水泥等财产。

到2003年12月1日,金正公司请求撤回对东华公司的起诉,K县法院批准后却没有及时解除对水泥等财产的查封。

2005年3月11日,荆家公司发现法院所查封财产属其所有,并且只剩下塔吊2台、搅拌机2台,其余财物均已丢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K县法院赔偿损失。

所举案例中当事人财产权益受损即为法院执行查封措施时未查明财产所属所致,并且涉事法院在原告撤诉后未能及时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时若忽视法律、程序的规定将会对公民合法财产造成怎样的侵害。

2、冤假错案剥夺公民的财产

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公平正义与否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名誉、财产甚至自由和生命能否得到公正对待。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涉及公民个人财产的司法活动中,一旦公平正义受到挑战,产生冤假错案,则公民的财产权利将受到严重侵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经济生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也层出不穷,人们越来越多地求助于司法的决断来解决经济冲突。

与此相对的是,司法在逐渐介入日益繁杂的社会经济纠纷的同时也获得了愈来愈强大的权力,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有权力的地方必然伴随着腐败的威胁,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当腐败侵蚀司法,必然造成司法不公的泛滥,进而侵犯公民权利。

2013年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一案被举报的根源正在于举报人认为涉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滥用司法权力。

这类案件的发生影射着一个司法领域存在的非常现实的问题——掌握着司法权力以衡量正义是非的法官也会知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

(二)司法活动中公民人身权利屡受侵害

1、刑讯逼供仍频发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7]可见,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据报道,1995年4月8日,湖南省慈利县发生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明银后连夜进行审讯。

审讯人员将杨明银关押在一间小屋中,不给其吃喝也不让其休息,用烧红的铁钳对其进行折磨,甚至掏枪威胁其招供。

杨明银在经受十多天的严刑拷打后,终于被迫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被审判后开始入狱服刑。

直至2006年9月15日,杨明银才经再审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上述案件只是近年来被揭露的众多刑讯逼供案件之一,它深刻地揭示了刑讯逼供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一人拷打或虐待他人的事实并不能使他在道德上负有接受拷打或虐待的义务”[8],因此任何刑讯逼供都是缺乏依据的。

究其本质,刑讯逼供是片面追求司法效率,忽视司法公正的恶果。

一些地方,参照经济发展以GDP高低为衡量标准,给司法工作也设定了一系列数字指标,诸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等,在一味强调司法效率提高的同时,却忽视了司法公正的兼顾。

“人性的基本要求就是指人类出于良知或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一个人来看待”[9],因此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已是当务之急。

2、冤假错案剥夺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发生于2003年5月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案,并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决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自此,震惊全国的一件冤案暂时告一段落。

如果说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会导致公民财产权利受到损害,那么刑事诉讼中一旦发生冤假错案,可能导致的将是公民失去自由甚至丧失生命。

从这一点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要比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影响更为恶劣,更能引起社会关注,也更需要我们重视。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而剥夺人生命的冤假错案正是对这一最基本权利的无视与践踏,是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最大冲击。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故意陷害使人入罪,有的是办案错误使人入罪,有的是因技术落后误判对象,有的是因能力不足冤枉好人·

·

但纵观现在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致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作风不正、责任心不强,甚至是以破案粉饰“政绩”,以定罪彰显“正义”。

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起又一起冤假错案被人为地制造出来,不断地透支着司法公信力,削弱着司法的权威性,冲击着人权保护的底线。

(三)司法活动中公民救济权制度亟待完善

1、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当公民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并因此陷入生活困难时,国家对当事人予以一次性救助的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在司法工作方面的关怀性和抚慰性,是国家维护公民人权的重要司法保障制度。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使许多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以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步的重要体现。

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制度设计及具体落实还不够成熟,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缺乏针对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立法,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领域,而忽略了刑事案件领域,并且还没有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法律;

二、司法救助覆盖面过于狭窄,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仅限于相关案件中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而在困难群体补偿和执行救助等更重要的领域却没有详细规定,这就不免削弱了司法救助制度的效用;

三、救助对象不明确,由于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缺乏立法上的统筹规划,国家对司法救助对象的界定也存在争议,造成了同一情况下有救济有不救济的乱象;

四、救助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救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正常运行需要国家财政的专项支持,而我国则主要依靠法院系统自身的财政支出,这无疑给本就捉襟见肘的法院财政增添了压力,最终也很难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

由于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亟待改良,否则便无法实现保护公民人权的目的。

2、法律援助制度有待改善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0]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在公民人权保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援助问题,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时会陷入无法适从的窘境,暴露了不少需要改革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

在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立法机关都会针对法律援助进行专门立法,以规范本国的法律援助活动。

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是国务院在总结各地法律援助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无法同立法机关的立法相比,同时其所涉条文也不够详细并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是法律援助供不应求。

据统计,2012年全年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万余件,可是这还远远不能满足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还有大量存在法律援助需要的公民得不到有效援助,法律援助工作陷入了供求不平衡的情境。

再次,我国法律援助受援对象的范围受到限制。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受到财政支出的限制,一般只能优先提供给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而其他有现实需要的对象则还难以涉及。

最后,是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当下,我国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非常少,各法律援助机构人才紧缺,而与此相应的是,社会上大量律师又因商业化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这便造成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长期无法提高。

四、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措施的司法程序以保障公民权利

无论是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等财产性强制措施,还是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身性强制措施,其设置的初衷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追求。

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措施的司法程序,确保其实施过程中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公开化,以保障公民人权不受非法侵害。

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要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

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工作的现实执行者,也是将法律精神具体化的载体,他们的一言一行在公民眼中都代表着公平公正。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更要严格遵守法律,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

国家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反腐力度,加强对知法犯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第二,要进一步细化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执行和解除程序,规范认定标准和执行主体。

国家应当从立法角度,对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执行和解除做出明确规定,尽量减少原则性规定、模糊性规定,削弱司法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对于如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认定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执行主体也要在法律中有明确列举陈述,以防止出现标准泛化、主体资格泛滥的情况。

第三,要拓宽当事人申诉、投诉机制,严格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当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因强制性措施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通过国家专门设立的渠道进行申诉、投诉以进行救济。

国家应该提倡并保护这种权利。

一旦证实了强制性措施侵权案件的真实性,国家必须严格认真对待,严厉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不能纵容任何违法宪法法律的行为。

只有通过最严厉的追究机制,才能促使执法人守法,才能震慑将滥用权力的人。

(二)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措施

正如前文所述,冤假错案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而且是对法律公平正义底线的最大冲击。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法方法,其实施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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