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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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未遂要被拘留
根据新法,嫖娼未遂,也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处罚。
据介绍,新法对卖淫嫖娼的界定很清晰,还划分了情节较轻和在公共场所招嫖的两种行为。
其中,新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情节较轻包括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
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等行为。
同时,相关执法部门介绍,由于之前没有法规对站街女的招嫖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警方对站街女执法手续繁琐、执法很难。
对于站街女,北京警方此前一直采取秘拍的方式,掌握了她们卖淫的证据后,将其按照卖淫一网打尽。
但取证需要时间,而且不断有新的站街女到来,为警方的打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对于一直无卖淫证据的卖淫女,警方无法对其进行处罚,轰走她们后,其又重返站街的现象屡禁不绝。
而新法第66条对站街女的招嫖行为明确作出了拘留处罚决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使得警方对站街女的执法有了法律依据。
二、使用假文凭就要被拘留
案例:
用人单位举报假毕业生
20多岁的陈某只有初中文化,在找工作期间,他按照街头小广告联系上了假证贩子孙某,以700元的价格从孙某处买到某大学的假文凭。
之后,他到人才交流中心应聘,被用人单位挑选聘用。
然而,用人单位发现,陈某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文化素质非常低。
后来到某大学核实,陈某根本不是该大学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报了案。
用假学历只能给予警告的处罚
经通州警方审查,假证贩子孙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证明文件、印章罪被刑事立案。
购买和使用假证的陈某,他的行为从根本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根据《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没有相关依据对陈某进行处理,警方只能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用假文凭要被拘留罚款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此案中,陈某为求职要求孙某为其制作假文凭,并以700元价格购买,后又用该假文凭找到工作,已经构成购买、使用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其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斗殴事件
三人斗殴两人受伤
通州某村张某家门前有一废旧鱼坑,刘某填平后和大队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使用该地。
2005年,刘某围地垒墙,张某和其小姑马某二人看见后阻止,发生口角,张某把砌好的砖踢掉。
刘某在捡砖时,张踩住了刘的手,后张某、马某一同殴打刘某,刘某咬伤了张某的手。
经法医鉴定,刘、张二人均为轻微伤。
有无过错处罚平齐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可以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在此案中,刘某使用土地经过大队批准,在围地垒墙时遭到阻拦和殴打,从案件起因看,张、马有过错,根据情节对张某、马某分别治安拘留7日、3日,对刘某治安罚款200元。
错在对方处罚较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案中,张某、马某共同殴打刘某,且造成刘轻微伤,根据二人的行为,应对张某治安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对马某治安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
因张某、马某有过错在先,刘某虽然也造成张某轻微伤,但属于情节较轻的范围,对刘某治安罚款500元。
四、辱骂赶走父母要被拘留
不孝子将父母赶出家门
甲、乙兄弟二人就赡养父母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后甲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判决,由甲负责老人日常的生活,因乙经常出差,判决乙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判决后,乙每月按期把赡养费交由甲保管,但甲将赡养费自己挥霍,而未用于赡养老人,甚至经常酒后辱骂老人,将老人赶出家门。
老人多次向派出所反映情况,要求处理。
警方无法处理逆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未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派出所民警只能多次对甲进行口头教育,并协调村委会对甲赡养老人的情况进行监督,但都没有效果,甲依然我行我素,不尽赡养义务。
对儿子拘留5日或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提供了处理的依据。
第45条第一项明确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像甲这样虐待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父母求助于派出所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该法条的规定,对甲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的处罚。
思考:
本案中,甲在拘留期间,如果老人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那么谁来承担赡养义务?
五、未成年人初次违规拘留不执行
邻里口角,中学生伤人
王某为某校中学生,17岁,因其母李某与邻居丁某发生口角,王某用砖头将邻居丁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王某在学校一贯表现优秀,是该校三好学生。
因王某是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立即执行拘留处罚
根据整个案情和社会效果,通州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出对王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处以治安拘留1日的处罚决定。
因执行期间正值期末考试复习,影响了王某的考试成绩。
只处罚不执行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王某为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即使被处以治安拘留1日的处罚,但不执行拘留。
这一规定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同时又对他的违反行为进行了处罚,切实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拘留不执行
含义
对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人不执行拘留,不投送拘留所执行
针对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判断时点
判断是否属于不执行拘留的人,可根据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以根据正要执行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形:
1.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再次违法的;
2.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拘留。
后已满16周岁违法的;
3.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再次违法的;
4.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被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再次违法的。
六、强行乞讨拘留5日或警告
乞讨未遂抱腿不放
李某为沿街乞讨人员,经常在某地区商业区附近向路人讨要财物,若路人不给就以抱腿、长时间尾随等方式讨要,影响恶劣。
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李某只能移交民政部门解决。
强行乞讨拘留5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1条二款中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李某进行处罚。
七、半夜狗叫主人挨罚
不听劝阻纵狗扰民
吴某、林某为某小区居民,双方各养了一条宠物狗,两只狗经常半夜一起吠叫,干扰小区居民的正常休息,不断有居民拨打110要求民警进行处理,保障夜间休息。
民警要求吴、林二人对宠物狗进行约束,吴某主动将宠物狗送到亲戚家饲养,林某仍不听劝阻,继续放任其宠物狗半夜吠叫。
对该行为无明确进行处罚的规定,派出所只能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对吴、林二人进行劝阻,并不能进行处罚。
屡教不改,可罚500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吴某、林某的行为,派出所可以对其处以治安警告,因林某警告后还不改正,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法对“恐吓”没有做解释,你是怎么理解的?
八、招黑房客将拘留房主
民警查出“黑”房客
某村的李某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将宅院内的两间西厢房以每月200元的租金出租给河南来京人员王某,民警在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没有任何身份证件,房主李某对王某的情况也未作任何登记。
对此没有处罚的规定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将住房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也将被处以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女工人洗澡的嫌疑人被抓获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
“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获。
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
对此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一般采取口头警告或者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案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通州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罚。
“偷窥、偷拍、窃听”等法律术语如何界定?
偷拍、窃听的主体如何区分?
当事人如何取证?
当事人如何证明自己被偷拍的时间、地点、照片上的人就是自己等问题?
十、关于短信发黄色段子
因单恋女孩被拒,频发骚扰短信骚扰对方被拘留。
2006年3月7日22时30分,双榆树派出所接分局110布警,报警人称“在双榆树东里榆苑公寓门口有一女子被跟踪”。
民警赶到报警地时,见到两名年轻男女正在拉拉扯扯纠缠在一起,于是将双方带回派出所。
报警的女子叫小芳,今年22岁。
2003年,小芳在西城区一家餐厅当领位时,在同一家餐厅做保安的男子牛某对其产生爱意。
2003年下半年,牛某提出要小芳做自己的女朋友,但被小芳一口回绝。
之后,身陷情网不能自拔的牛某并不死心,仍然对小芳死缠烂打、疯狂追求。
为了躲避牛某的纠缠,小芳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接连更换了三个工作单位、三处住所及两个电话号码。
虽然小芳不断更换住处和电话,但每次都能被牛某打听到。
2005年下半年,牛某又开始疯狂地骚扰小芳,他不但用多个手机号码不停地给小芳发一些内容下流不堪的短信,还多次在夜间下班的时候跟踪小芳。
牛某被抓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对此类行为没有规定。
海淀公安分局对牛某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规定: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学者认为,亲朋好友间发送黄色短信娱乐娱乐,调节一下气氛,联络一下感情,应该免责。
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