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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A.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外,原则上处理这个问题是一国国内法事项。
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D.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
三、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A.在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B.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三种情况
C.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保留条款除外。
D.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结论。
E.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F.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G.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第四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1、基本原则的特征:
A.各国公认B.知县于国际法律关系所有领域C.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D.具有强行法性质
三、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A.1945年《联合国宪章》
B.中国、印度、缅甸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C.其他国际文件。
二、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2)主权最早由法国博丹提出
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
3、威胁或武力原则
(1)禁止侵略行为:
7种
(2)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6、善意地改造国际义务原则:
真诚善意全面履行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概念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A.主权国家
B.国际组织
C.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无能无能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
D.国际社会现实情况中,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1、国家的要素
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
2.国家的主要类型
A.单一国。
如我国
B.复合国
联邦:
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
三、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
1、国家的管辖权
A.属地管辖权。
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
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
B.属人管辖权。
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
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
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
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
A.国家主权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
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
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
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
正式的,不可撤销B.事实承认:
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
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
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的继承
①条约的继承:
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属继承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一般不予继承。
②条约继承情况:
A.合并:
对原国有效对继承国继续有效
B.分离或分立:
对原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对该部分领土有效
C.领土部分转移:
出让国失效,受让国生效
D.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自主决定。
③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A.国家财产:
与领土有关联
B.
国家档案:
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
C.
国家债务继承:
恶债不予继承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A.成员:
正式和非正式B.机构:
权力和决策机构、招待机构、行政机构
C.表决制度:
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国同意、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通过
二、联合国体系
1、宗旨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B.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C.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合作D.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2、会员国条件:
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
C.经安理会推荐D.获得大会准许
2/3多数通过,截止目前191个会员国
3、主要机关和专门机构
①大会:
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和建议机关
②安全理事会:
15个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常任理事国,其他国任期2年,不得连任。
程序事项采取9个同意票通过;
非程序事项(实质性事项)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大国一致原则
安理会职权:
A.促使争端和平B.制止侵略行为C.制定方案、托管、接纳、秘书长推荐
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月
④托管理事会⑤国际法院⑥秘书处:
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首长,任期5年可连任。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责任概念:
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A.归因于国家。
国家行为、授权行为、代表行为、支配行为、越权行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行为、共同行为
B.违背国际义务:
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三、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A.同意B.对抗与自卫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
第二节国际责任的形式
1、方式:
可单独采用,可同时采用
A.终止不当行为B.恢复原状C.赔偿:
广义包含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
D.道歉E.保证不再重犯F.限制主权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双罚制
1、国际犯罪
A.禁止侵略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D.禁止大规模污染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赔偿主体:
A.国家责任制度B.双重责任制度C.营运人赔偿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构成:
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
2、领土主权:
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3、
领土主权的限制: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4、河流制度:
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1、传统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2、现代方式:
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
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
山脉为界依分水岭;
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
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2、边境制度A.界标的维护:
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
B.边境土地的使用:
不损害对方利益
C.界水利用:
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
D.边民的往来:
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
E.边境事件的处理:
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A.只用于和平目的B.自由和科学合作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
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海洋法
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
1、领海基线:
两种算法
A.正常基线:
低潮线为作基线B.直线基线:
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
2、内海:
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
3、港口制度:
A.进出港口:
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B.航行停泊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
二、领海及毗连区
1、领海及领海制度
A.宽度不大于12海里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
2、毗连区有关制度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
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
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③法律制度:
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
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
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
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A.以开发目的行使主权权利B.沿海国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C.拥有人工设施管辖权D.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制地位
E.架设管道并不损害他国利益F.缴纳费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缴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1、群岛水域制度: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2、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特别协定制度
五、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1、公海制度A.航行制度: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自由航行B.捕鱼制度:
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承担义务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D.建造人工岛屿与科学研究
2、公海上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B.普遍管辖:
海盗、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和毒品
国际航空法
一、领空及界限问题
1、水平界限:
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水平界限
2、垂直界限:
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1、《芝加哥公约》主要原则和制度
A.领空主权原则B.航空器国籍制度C.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
2、国际民航损害赔偿责任:
推定过失原则
3、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义务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
1、原则:
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求援宇航员原则、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国际责任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2、制度:
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第五节
一、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
A.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务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B.国际环境合作原则C.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D.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A.大气环境保护:
防止气候变化和臭氧层保护
B.海洋环境保护:
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C.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生物资源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D.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籍一、概念:
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
我国采取因出生获得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制。
A.因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B.因加入取得:
申请入籍、法定事实引起
2、丧失:
A.自愿丧失:
退籍和选择放弃B.非自愿丧失:
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B.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解决。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
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的待遇。
在我国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某些方面规定了差别待遇,某些领域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待遇,在特写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
C.差别待遇,国际法承认,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B.在国家间进行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2、条件A.由所在国的国家不得行为所致B.国籍持续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范围A.国民被非法逮捕B.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D.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主体:
国家
2、引渡对象:
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流罪行:
一般接受的原则是:
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
4、引渡程序:
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护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
3、不得庇护的罪行:
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
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
第六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概述
外交代表与依领事机构的区别:
外交机构
领事机构
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
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交涉
职务范围:
接受国全境
限于其辖区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1、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最高礼遇)、政府(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相应礼遇)、外交部门(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交代表机关
①使馆的职务:
A.代表B.保护C.谈判和交涉D.调查和报告E.促进
②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A.大使:
派遣元首向接受国派出的最高一级使节,代表本国及其元首与接受国办理相关外交事务。
享有使馆馆长中最高礼遇
B.公使:
二级使节,与大使职权相同,礼遇上稍逊于大使
C.代办:
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
③外交代表的派遣:
派遣使馆馆长和武馆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其他人员可直接委派,无须征求接受国同意
④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时期为其在华执行使馆职务的开始日期,除使馆馆长外其他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为开始
⑤外交团长一般由接受国中到任时间最长、等级最高的领事馆馆长担任。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A.使馆馆舍不得侵犯B.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C.通讯自由D.免纳捐税
E.行动和旅行自由F.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可侵犯B.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管辖豁免。
(派遣国可明示放弃)
D.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E.其他特权与豁免
3、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A.人员:
馆长。
(其家属、行政技术人员及家属通过协议或国内法加以明确规定)
B.时间:
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时起或经商定的其他时间
4、义务:
A.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B.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
D.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程序办理E.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的建立及其职务
1、建立领事关系的直接标志一般是:
设立领事机构
2、职务:
保护、促进、合法调查、发签证、提供帮助、公证、监护、转送司法文书、监督与检查、处理纠纷
二、依赖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A.领馆馆舍不受侵犯(特殊情况进入馆舍时相比使馆可推定馆长同意)
B.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何处)
C.通讯自由(无线发报机须经许可)D.行动自由
E.免纳关税和捐税F.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的权利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得得侵犯B.管辖豁免C.除服务费、间接税、遗产税以外的免税和免验
D.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义务同使馆。
第七章
条约法
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
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2、特性: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金边条约C.多边分为:
开放性和非开放性
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具人缔约能力的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
例外情况:
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A.约文的认定:
谈判、起草、草案商定B.约文的认证: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C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签署、批准、加入D.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1、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例外:
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条约适用范围A.时间范围:
生效之日起B.空间范围:
依协定
3、条约冲突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C.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
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
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
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1、类型:
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事实性争端
2、解决原则:
和平方式、不得把意志强加于对方、自由选择一切合法方式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外交方法)
1、谈判与协商2、斡旋与调停3、调查与和解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1、仲裁一般规则
A.仲裁协议:
条约、条款、专案仲裁协定B.仲裁庭:
最少一人,通常3-5人
C.适用法律:
无特别约定则适用《国际法院规约》
D.程序:
依约定,无约定由仲裁庭确定E.裁决:
终局
二、法院方式
1、国际法院
A.组成:
①15名法官②专案法官(不适用回避)③书记处
B.管辖:
对人:
①会员国②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③都不是,须声明愿意接受管辖;
对事:
①自愿管辖②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
C.诉讼程序:
①起诉②书面程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