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施工分包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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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土石方工程(所有开挖后不需要回填的土石方均须从施工现场运至由甲方指定的卸渣场);
2.1.2清拆及移走工地现场的废弃建筑物和结构物等;
2.1.3对工地现场已有的乔木等植物,如甲方需保留的,则应按甲方要求移栽至甲方指定的位置,其余均需清除;
2.1.4施工期间场地临时道路、临时围墙、临时水电、临时排水、抽水等;
2.1.5临时护坡工程(对暂时不能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临时保护等);
2.1.6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资料(仅供甲方参考)对现有地下管线进行保护,如因乙方原因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其责任及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2.1.7按合同要求提供一切所需之文件及资料;
2.1.8邻近建造物的保护及监察和边坡工程监测;
2.1.9提交竣工图给甲方;
2.1.10甲方要求的其他工作。
此外,乙方还须负责属于本工程施工相关之事项,如:
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及扰民调停等工作。
2.2承包方式:
2.2.1根据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包干综合单价,按实结算的方式;
2.2.2合同工程量由甲方项目部现场分阶段指定,竣工后按开工和竣工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测量图纸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三.工程内容
3.1本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
3.1.1测量、定位、放线及爆破;
3.1.2挖方、场内外弃土运输;
3.2负责办理本工程无证开工手续及施工过程中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3.3负责本工程中标后政府公开招投标备案的配合工作。
四.质量标准和验收
4.1质量标准
4.1.1平场依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土石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3;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1.2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相关规范、规定、技术标准、图纸及本工程技术要求,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4.1.3竣工验收按照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
4.2工程验收条件
工程需达到以下条件,甲乙双方才予以验收及办理工程结算:
4.2.1合同范围的工程内容已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4.2.2工程质量已满足合同要求;
4.2.3工程施工所遗留的危岩、垮塌土石方已清除。
4.3工程验收办法
4.3.1由甲乙双方组织总承包公司及本工程业主监理共同参加验收;
4.3.2开挖标高、开挖边坡、开挖范围、回填要求必须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本合同质量规定才予以验收,未达到以上要求必须整改合格后才予以验收。
4.3.3业主发现地块整治工程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
5.1合同包干单价
5.1.1场内挖、运、填土石方:
13元/M3(除外运以外的工作);
5.1.2机械挖、装、运土石方:
20元/M3(含4KM以内场外运输,其中基本单价:
18.5元/M3;
文明施工:
0.5元/M3;
综合协调:
施工进度:
0.5元/M3);
注:
文明施工、综合协调、施工进度三项单价由甲方项目部根据乙方具体每月施工表现实行综合考核,若乙方未按甲方及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项目部有权在此三项单价中扣除部分单价。
5.1.3汽车运渣超过4KM时,每超过1KM单价:
1.95元/M3。
汽车运渣距离按工地出口大门至渣场大门之间距离计。
5.2合同包干单价包括的费用内容:
5.2.1各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爆破费、弃土上车费、挖运费、推运费、运输费、渣场推土机使用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利润和税金以及缴纳给相关部门的所有费用。
5.2.2甲方提供的测量资料计算的工程量经复测、确认后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符时(包括其计算错误、挖填方等因素),均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
5.2.3施工实际开挖量超过甲方确认的平基土石方施工图(含技术核定内容)所计算的包干工程量而产生的费用。
5.2.4施工出现垮方清除和危岩清除所发生的费用。
5.2.5施工过程中对场地内的地下管网进行安全保护的费用(特别管道的保护费除外)。
5.2.6平基土石方完成后,在场地移交给甲方前所需的场地临时围护、安全防护和场地积水抽排等所产生的费用。
5.2.7平基土石方前办理爆破手续、环保手续、出渣开口占道手续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施工现场无水电接口乙方需自行解决施工所用的水、电费。
5.2.8完成该工程出渣口的砼硬化,沉砂池的修建,冲洗设备的安装,车箱顶所采取的覆盖措施等费用。
5.2.9采用多打爆破孔、小药量、小爆破量等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5.2.10因周边环境因素制约,造成白天或者雨天不能爆破和弃渣而增加的工程费用。
5.2.11因为市场及政策原因造成的各种价格变化的风险,以及所影响的安全文明施工所发生所有费用。
5.2.12现有场地市政道路需清淤或清除建筑垃圾所发生的费用。
5.2.13因各种原因影响而造成工程停建、援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2.14因甲方平基土石方范围内拆迁工作未完成而需要乙方配合甲方拆迁工作所发生的配合费用。
5.2.15因甲方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标示的土石成分和比例与实际平基开挖的土石成份和比例不相符时的风险费用。
5.2.16因地下水和场外各种原因流入施工现场的水需抽水和排放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完工到场移交前所发生的场内积水排放所发生的费用。
5.2.17平基土石方施工图的本施工合同所确定的放坡系数与实际施工时不相符以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5.2.18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交施工作业面而造成乙方施工机械二次或多次出场所发生的费用或机械出场费及正常工期内的抢工费。
六.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
6.1工程款支付
6.1.1本工程按月完成量支付进度款;
6.1.2乙方在每月25日上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量,经甲方审核签字后,于次月15日前,按当月完成量的75%支付。
(若有甲供材料,如油料、炸药等,则应按当月使用量全额扣除)
6.1.3余下部分工程款在结算办理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95%,余5%作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壹年之内付清。
6.1.4税金由甲方在进度款支付时代扣代缴。
6.2竣工结算
6.2.1本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场地(工程)移交手续后,在收到乙方完善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后180日内办理完成结算。
6.2.2结算价款=∑合同包干综合单价×
结算工程量+变更签证费用-代缴费-违约金。
若乙方结算报审价格大于工程最终审定结算价格的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10%作为超额违约金,即超额违约金=(乙方所报结算价-最终审定价)×
10%,从乙方审定结算额中扣除。
6.2.3乙方应准备的结算资料包括:
结算通知书(经验收合格,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后由甲方项目部签发)、工程预(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交底记要、场地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甲方认可的)及场地移交记录(必须有甲方、乙方、监理及建筑施工单位等四方签字认可)等,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结算资料应先由甲方项目部审核,经核查完毕合格后的结算资料由甲方项目部提交监审部审核确认。
七.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按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按甲方项目部要求执行;
合同工期总天数:
日历天数120天(各阶段工期由甲方项目部制定,乙方必须按时完成)。
八.违约责任
8.1若工程未按甲方项目部要求的阶段工期完工,乙方承担逾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30000元,累计计算。
8.2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群访或影响到社会秩序,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形成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累计计算。
8.3根据上述违约约定,甲方向乙方出据违约通知书,甲方依据违约通知书确定的金额,可在当期应付款中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九.弃土区管理
9.1本工程弃土区由甲方指定,乙方不得另行选定弃土区。
乙方自行配备推土机负责弃土区场地的回填。
9.2乙方渣车进入甲方指定的弃土区必须遵守甲方弃土区管理办法和无条件接受弃土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弃土场要求弃土,控制弃土标高,不影响自然排水,不形成高边坡等安全隐患。
9.3乙方渣车不得装运非本工程的外运弃渣进入甲方指定弃土区。
如甲方发现乙方装运非本工程外运弃渣进入甲方指定弃土区,则处罚2000元/次的现金惩罚。
十.安全责任
10.1甲乙双方各自办理本单位人员及财产的保险业务,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和保险受益。
10.2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如:
因施工损坏管网设施或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地下管网等的损坏及对过往行人造成安全伤亡事故等因素所承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
10.3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后应加强用工人员的思想教育,并依照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其签订或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它事项
11.1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为确保乙方顺利完成本工程作出的履约担保。
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要求乙方须以此交纳人民币200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11.1.1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仅作为乙方在本项目施工期间的履行担保,凡是出现以下行为,甲方可以扣除或使用履约保证金代其支付:
11.1.1.1不按规定办理有关环卫、环保等手续被有关职能部门处罚等;
11.1.1.2不按甲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要求施工的,甲方有权使用其履约保证金;
11.1.1.3不按甲方有关进度和质量要求施工的,甲方有权使用其履约保证金;
11.1.1.4乙方不按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履约而发生地其他费用。
11.1.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共分三次退还;
(如无违约行为发生)
第一次:
工程承包内容完成一半时退还50%;
第二次:
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成退还40%;
第三次:
结算办理完成时退还10%。
11.2现场水电搭接(甲方指定水电接口)及临设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甲方不协调该项内容。
11.3乙方的临时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拆除。
如有延期,甲方按延期的十倍实际延后支付工程尾款,本条款不受双方其他条件影响,即施工单位无条件拆除临设。
11.4乙方应对工程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绩效考核,将劳务费中人工费的5%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绩效工资。
工程竣工后,若未发生死亡事故,该绩效工资全额退发(无息);
若发生死亡事故,该绩效工资全额扣处并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扣处。
11.5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双方协商解决,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向甲方管辖权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1.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定日期: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