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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

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

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

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

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二、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

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

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三、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

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

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

四、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税号76.01的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十分之一;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税号76.06和76.07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

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

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子目注释: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非合金铝

按重量计含铝量至少为99%的金属,但其他各种元素的含量不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量:

 

其他元素表

 

元素

所含重量百分比

Fe+Si(铁+硅)

其他元素

(1),每种

1

0.1

(2)

(1)其他元素,例如,铬、铜、镁、锰、镍、锌。

(2)含铜成分可大于0.1%,但不得大于0.2%,且铬和锰的含量均不得超过0.05%。

───────────────────────────────────────

 

(二)铝合金

按重量计含铝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但:

1、按重量计至少有一种其他元素或铁加硅的含量大于上表中规定的限量;

2、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含量超过1%。

二、子目号7616.91所称“丝”,不受本章注释三的限制,仅适用于截面尺寸不超过6毫米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不论是否盘卷。

 

总注释

 

本章包括铝、铝合金及其某些制品。

铝主要从铝土矿,一种天然水合氧化铝中提炼而得(参见税号26.06的注释)。

提炼的第一阶段是把铝土矿变成纯氧化铝。

为此,将磨碎的铝土矿锻烧后用氢氧化钠处理,从而生成铝酸钠溶液,然后将溶液中的不溶杂质(例如,氧化铁、二氧化硅等)滤去。

这时,铝以氢氧化铝的形式沉淀下来,经锻烧制成白色粉末状的纯氧化铝。

但氢氧化铝和氧化铝均应归入第二十八章。

第二步是通过电解,还原溶于熔融冰晶石的氧化铝,从而提炼出金属铝(冰晶石又称氟化铝钠,在此仅用作溶剂)。

电解工序是在碳精衬里的槽内进行,碳精衬起阴极作用,而用碳精棒作阳极。

铝沉积于槽底,用虹吸管吸出。

精炼后浇铸成块、锭、坯段、板坯、线锭等形状。

通过反复电解,可获得几乎完全纯净的铝。

铝还可以通过处理白榴石(铝和钾的复合硅酸盐)等某些矿石,将铝的废碎料再熔炼以及处理残渣(例如,矿渣、熔渣等)获得。

 

铝是一种蓝白色金属,特点是质轻,具有较好的延展性,易于滚轧、拉拔、锻造、模压,也可用于铸造等。

铝和其他软金属一样,非常适于挤压和模铸加工。

现代的工艺能将铝焊接。

铝是一种热和电的优良导体,也是一种极好的反射体。

由于铝金属表面自然生成的氧化膜能起到保护作用,因此通常通过阳极化或化学处理,人为地增厚铝的氧化膜;在进行这些处理时,有时还给铝的表面上色。

 

铝与其他元素(例如,铜、镁、硅、锌和锰)组成合金后,能极大地提高铝本身的硬度及韧度等性能。

某些铝合金可经时效硬化处理使其强化。

经过以上加工后,还可以进行回火处理。

按照第十五类注释五的规定(参见本类总注释),归入本章的铝合金主要包括如下品种:

一、铝铜合金,即含铜量很低的铝基合金。

二、铝锌铜合金。

三、铝硅合金(例如,硅铝明合金、高硅铝合金)。

四、铝锰镁合金。

五、铝镁硅合金(例如,阿尔梅莱克合金、奥尔德雷合金等)。

六、铝铜镁锰合金(例如,杜拉铝)。

七、铝镁合金(例如,马格纳里合金)。

八、铝锰合金。

九、铝锌镁合金。

上述合金大部含有少量的铁、镍、铬等;在贸易上往往因其原产国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名称。

 

铝及铝合金的特殊性能使其具有广泛的用途。

它们可用于飞机、汽车或船舶制造工业;建筑业;建造火车、电车车厢;电力工业(例如,制电缆);制造各类容器(各种规格的罐及槽,运输用箱及桶等);生产家庭或厨房用具;制造铝箔等。

 

本章包括:

(一)未锻轧铝及铝废碎料(税号76.01及76.02)。

(二)铝粉及片状粉末(税号76.03)。

(三)税号76.01的未锻轧铝经轧、挤、拔、锻等加工制得的产品(税号76.04至76.07)。

(四)税号76.08至76.15所列的各种制品,以及税号76.16包括的所有其他铝制品,但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和协调制度其他章更为具体列名的物品除外。

铝和氧化铝的烧结产品应作为金属陶瓷对待,不归入本章(税号81.13)。

 

铝产品及铝制品通常经过各种处理,以改善其性能或外观,使其耐腐蚀等。

这些处理一般不超出第七十二章总注释最后部分所列范围,而且不影响货品的归类。

 

关于复合制品的归类,特别是制成品的归类,请参见第十五类总注释。

 

76.01未锻轧铝:

10—非合金铝

20—铝合金

 

本税号包括通过浇铸电解铝或再熔铝废碎料所制得的未锻轧铝,不论其为液状、块状、锭状、坯段、板坯、凹口小锭、线锭或类似形状的。

这些货品一般可供滚轧、锻压、拉拔、挤压、锤锻等加工,也可供重新熔炼,铸成制品。

本税号包括主要用于冶金的铝团粒(作为氧化剂,特别是用于钢铁生产中)。

本税号也包括某些铸造或烧结的铝条等(参见税号74.03的注释,该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铝粉及片状粉末(税号76.03)。

 

76.02铝废碎料

 

税号72.04注释中有关废碎料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

铝的废碎料是炼铝工业重要的原料来源,在冶金工业中还可用作一种脱氧剂或脱碳剂。

本税号不包括:

(一)钢铁生产时产生的矿渣、熔渣等,含有可回收铝的硅酸盐(税号26.18或26.19)。

(二)生产铝时所产生的矿灰及残渣(税号26.20)。

(三)通过浇铸再熔铝废碎料所得的铝锭及类似未锻轧铝产品(税号76.01)。

 

76.03铝粉及片状粉末:

10—非片状粉末

20—片状粉末

 

本税号包括第十五类注释八

(二)所规定的铝粉及片状粉末。

它们的范围与铜制产品的范围基本一致,因此,税号74.06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

而铝粉及片状粉末还可用于制烟火、发热剂(例如,用于铝热法)、保护其他金属不受腐蚀(例如,用于渗铝处理、喷镀处理)、作火箭推进剂及配制特种水泥。

本税号不包括:

(一)制成色料、油漆或类似品的铝粉及片状粉末(例如,与其他色料配制而成的,或与胶粘剂或溶剂一起制成悬浮液、弥散液或膏状的)(第三十二章)。

(二)铝团粒(税号76.01)。

(三)用铝箔切成的亮晶片(税号83.08)。

 

76.04铝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10—非合金铝制

—铝合金制:

21——空心异型材

29——其他

 

这些产品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和二,它们的范围与类似的铜制货品的范围相同。

因此,税号74.07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结构件用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税号76.10)。

(二)焊接用涂料电极等(税号83.11)。

 

76.05铝丝:

—非合金铝制:

11——最大截面尺寸超过7毫米

19——其他

—铝合金制:

21——最大截面尺寸超过7毫米

29——其他

 

丝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三。

本税号不包括:

(一)含金属纱线(税号56.05)。

(二)用铝丝加强的绳索(税号56.07)。

(三)税号76.14所列的绞股线、缆及其他货品。

(四)电焊用涂料电极(税号83.11)。

(五)绝缘电线及电缆(包括漆包线或阳极化电线)(税号85.44)。

(六)乐器用的弦(税号92.09)。

 

76.06铝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2毫米:

—矩型(包括正方形):

11——非合金铝制

12——铝合金制

—其他:

91——非合金铝制

92——铝合金制

 

这类产品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四,它们的范围与类似的铜制货品相同,因此,税号74.09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厚度不超过0.2毫米的铝箔(税号76.07)。

(二)网眼铝板(税号76.16)。

 

76.07铝箔(不论是否印花或用纸、纸板、塑料或类似材料衬背),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2毫米:

—无衬背:

11——轧制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

19——其他

20—有衬背

 

本税号包括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产品,但其厚度不超过0.2毫米。

税号74.10关于铜箔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

铅箔用于生产瓶盖及封壳,包装食品、雪茄、香烟及烟草等,也用于制造税号76.03的铝粉,生产隔热用的皱纹箔,仿包银材料及在兽医外科中用作包扎材料。

本税号不包括:

(一)压印箔(也称烫银箔),用明胶、胶水或其他胶粘剂粘聚铝粉制成,或将铝粉沉积于纸张、塑料或其他衬底之上制成,用于印制书籍封面、帽圈等(税号32.12)。

(二)衬有铝箔(即铝箔形成容器内表层的),供制牛奶、果汁或其他食品包装容器用的纸或纸板,保持纸或纸板基本特征的(税号48.11)。

(三)厚度超过0.2毫米的铝板、片及带(税号76.06)。

(四)制成圣诞树装饰品形状的铝箔(税号95.05)。

 

子目注释:

子目号7607.11

除冷轧或热轧外,本子目的产品还可经下列加工或表面处理:

一、热处理,例如,消除应力或退火。

这些处理也可将滚轧机上残留的润滑油除去。

二、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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