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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车辆时,每___不得超过_____公里,超出部分甲方按每一公里?

____元收取费用。

  3,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为?

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该风险保证金仅作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不损害甲方利益的保证,其返还方式为:

在租赁期满之时,甲方未发现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不计利息返还?

_____元。

违章曝光押金于租赁期满后15日内,甲方未发现乙方因交通违章曝光的,不计利息全额返还。

  第八条租金和相关费用结算的基本币种为人民币。

如结算时使用其他币种的。

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日的挂牌汇率换算为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车辆交接

  第九条车辆交接须在甲方指定的营业地点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车辆租赁时,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随车设施完好,并将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应认真了解掌握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和主要事项,并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随车设施完好的责任。

在车辆交接时,甲乙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及随车证件,如实填写《租赁车辆交接单》交接完毕签字确认。

  第四章违章曝光,交通事故及保险

  第十一条由于乙方原因致租赁车辆被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暂扣给予违章曝光和扣押证件罚款等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租赁车辆交通违章曝光后甲方应主动通知乙方,协同乙方处理车辆交通违章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证照遗失等,乙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的损失。

甲方得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案,积极协助乙方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应办理租赁车辆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和国家强制性保险。

乙方如需甲方投保租赁车辆相关的其他险种,应承担该险种的费用,甲方负责办理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手续。

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前款保险手续等原因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责任租赁车辆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

  1由于承租方责任导致的理赔行为,需负担车辆实际损失1500元(含)以内(购买不计免赔险后除外)、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的部分及由此产生的第二年保费上浮的部分(本年度保费的10%);

  2加速车辆折旧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按照事故损失金额和车辆维修金额总数的20%作为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仅适用于事故损失金额和车辆维修金额的总数大于五千元时)。

  3由于承租方(酒驾、醉驾、毒驾)等危险方式驾驶造成的第三方和甲方的全部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五条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或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乙方应承担车辆灭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的部分。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

  2存在下列情况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A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B乙方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

  C乙方擅自赠予,转让,转租,质押租赁车辆以及其它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D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它人利益的活动。

  3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了解租赁承包车辆的状况及使用情况。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向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随车证照齐全有效的租赁车辆。

  5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6及时答复乙方提出车辆使用维护方面的技术性等问题。

  7负责对租赁车辆在北京主城区范围(五环)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进行救济。

  8协助乙方处理发生在租赁期间的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负责出险车辆的索赔事宜,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

  9负责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进行必要的投保。

  10负责车辆的正常保养和年检。

费用由甲方支付。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享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办理租赁手续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3乙方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4租赁期间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械故障或车辆损坏事故的,须到甲方制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不得擅自维修或到非甲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由于任意一方责任造成的机件故障,损坏的,修理费由任意一方承担。

  5妥善保管车辆的证件牌照等,定期检查机油刹车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定期检查车辆设施,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6租赁车辆如需添加油品,必须使用该车辆生产厂家允许使用的油品。

  7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上的设备仪器和零件,乙方必须保留租赁车辆的甲方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涂改和破坏。

  8乙方不得擅自赠予,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租赁车辆以及有其它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9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一下活动:

用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它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超载人和物,不得运送易燃易爆腐蚀物品,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运输管理规定。

  10不准将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准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它人利益的活动。

  1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超过72小时。

  12车辆发生紧急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并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13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配合甲方维护保养。

  14乙方还车时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经检验有刮擦碰撞等情况的,应按修理行业收费标准赔偿损失,并承担甲方在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和租赁车辆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甲方违反第十六条5、6、9、10款规定的,经乙方提示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合同第十七条2,4,7,8,9,10,11款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同期内的剩余所有租金,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回并不承担因收车对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者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

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第七章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和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附加条款: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长期汽车租赁合同范本2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品牌、车型]型,色,生产年份,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年,合同起始日期以具体发车日为准。

每月车辆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投保下列保险的费用元/月)

  如出租方未能按时将上述车辆交承租方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相同级别的车辆用于承租方于新车采购期间的替代用车,否则承租方可按元/天相应免于承担延误期间的租金。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之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办理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

  2.免费提供或负责每行驶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年检并承担所有年检费用)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维修或保修,承担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

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3.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除前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车辆在修理期间,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按元/天的标准提供。

若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或承租方无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出租方将免费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用车。

  5.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6.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7.为方便承租方用车,出租方提供以下有偿上门服务,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

  8.出租方提供1套车辆钥匙共把,若承租方需要额外钥匙,需签订钥匙借用/加配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交车验车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要求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

承租方如不遵守出租方的通知规定,在出市境时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3.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4.租赁期内按时参加每行驶公里的保养和每年年检(年检时间以出租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或保养而引起的一切罚金和法律责任。

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保养公里数必需遵守,上下相差1000公里以内可以作为正常范围予以执行。

若承租方不能按规定公里数参加保养,并超过前述的上下限公里数,承租方每超过1000公里需支付元额外费用。

  5.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由出租方提供的证件,由出租方负责补办,承租方将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6.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

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7.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原由出租方提供的各种证件(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交还出租方;

还车时车辆的车况、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如轮胎、刹车片等损耗件的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

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8.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

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9.车辆仅限于承租方已告知出租方的持有中国有效驾证一年以上的人员驾驶(外籍人士因国际驾照转国内驾照除外),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0.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1.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12.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

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四、押金及费用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一次性退还押金。

承租方若确已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并不计息一次性退还余款(如有)1.月租车费用已包括:

  

(1)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保险费;

  

(2)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及年间机构可能收取的相关其他费用;

  (3)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有关税费。

  2.本合同按每个自然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租车费用后用车辆,月租车费用在每个

  自然月的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每月10日前由出租方开出相应租金发票交承租方。

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

出租方逾期提供当期租金发票的,承租方得相应顺延下期租金支付。

  3.若由于承租方发生车辆违章和/或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部分的费用。

  4.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租车成本变化,出租方将就成本变动部分与承租方协商租金调整。

  五、行驶里程约定

  1.租赁期限内行使里程限额为公里/月,超公里按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结束时结算。

  六、车辆保险约定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购车发票价格的80%)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和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万元人民币),不计免赔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前述保险所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月租金中。

2.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

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出租方将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承租方须在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单据。

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

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5.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

除以上加保的其它保险等险种。

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四条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并在收到出租方书面催告后超过十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违约金。

  4.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返还车辆。

如有延迟,出租方可按元/天收取租金。

  5.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1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约定。

  八、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交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长期汽车租赁合同范本3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就车辆的长期租赁合作事宜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其中包括本车的行驶证、购置税证、年检牌等。

  2.向承租方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并指定车辆所在市提供定期维护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负责提供车辆所在市区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5.提供给承租方的租赁车辆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6.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8.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不委派司机只负责租赁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轮胎气压等常规检查项目。

出现简单机械故障时,由承租方负责通知出租方,并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达的,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10.负责出租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向承租方提供复印件。

  1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车辆。

  5在车辆及车辆钥匙由承租方保管时,停驶车辆盗抢,由承租方承担不高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部分的5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除此之处的情况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9.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10.负责租赁车辆发生的日常费用(其中包括汽油费、补胎、停车费、洗车费)。

  11.负责按期归还租赁车辆,需续租的,可经双方协商继续租用,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且尚未签订续约条款期间,照原价计收租金。

  第五条租金、租期及结算方式

  1.租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金为:

人民币¥元

  3.租赁车型:

  4.所有价格已含税。

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承租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如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必须赔偿。

  5.承租方提车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个月租金,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随时提车,出租方必须适驾车辆交付给承租方。

双方续租则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

  6.承租方租期未满一月按本合同约定月度租金折算后的日租结算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

如出租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时理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任何一辆租赁车辆达不到正常行驶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车辆维修期超过6小时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补偿承租方遭受的损失。

  4、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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