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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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系指甲乙双方因2019-2021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而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协议文件,包括:
本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1.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系指使用财政资金为公务用车投保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的北京市各区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3“服务”系指根据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5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投保车辆
投保车辆为被保险人所属公务用车,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3.保险条款
乙方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车险条款,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含主险和附加险),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
4.投保险种及保额
投保险种及保额根据北京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用于评标的险种。
乙方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保险费率及计算方法
5.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乙方使用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
本项目协议期内,乙方使用的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不得高于投标承诺。
乙方的保险费率浮动系数如在协议期间内受监管政策影响发生变动,甲方有权再行组织中标供应商重新报价,或终止协议后重新招标。
5.3被保险人办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退保时,乙方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
实交商业险保费
退还保费=实交商业保险保费-×
已投保天数
365
5.4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统一按一年计算。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
乙方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7*24小时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6.1至少指派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6.2至少配备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7.承保服务
7.1投保服务
每月按照双方约定,乙方根据提供的车辆清单,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完成所有投保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投保人,同时乙方应按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本项目政府采购结算单。
7.2出单
乙方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投保人直接办妥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投保人。
7.3变更
乙方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费退还投保人。
8.理赔服务
乙方应建立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9-2021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8.1接报案
8.1.1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8.1.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乙方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8.2现场查勘
8.2.1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本项目免现场查勘标准。
8.2.2接到报案后,乙方需要或应被保险人要求进行现场查勘的,应指派专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8.2.3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8.3拖车服务
8.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五环内(含五环)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五环外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8.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被保险人可自行联系拖车服务,并向乙方提供的符合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的拖车服务发票。
8.4定责定损
8.4.1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事故责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8.4.2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特殊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选择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乙方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8.4.3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8.5车辆修理
8.5.1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选择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自行选择修理厂,乙方应予以认可。
8.5.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
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乙方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
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8.5.3受损车辆在被保险人自选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或乙方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由乙方与修理厂进行结算;
涉及双方或多方事故的,按照被保险人要求直接向三者支付赔款。
8.6索赔材料递交
8.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需要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
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8.6.2对于无人伤的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提供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作为事故证明材料,向乙方进行索赔。
8.7赔款时限
8.7.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
赔款金额
支付时限
¥10,000元(含)以下
当日支付
¥10,000元~¥50,000元(含)
3个工作日内
¥50,000元以上
5个工作日内
8.7.2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8.7.3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8.8预付赔款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乙方可按估损金额的一定比例预付赔款,保证被保险人尽快修复受损财产和安排人员救治。
8.9特殊情况的处理
8.9.1关于异地出险
保险车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费用。
乙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全国通赔服务方案。
8.9.2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
8.9.3代位追偿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规定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乙方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8.9.4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
8.10理赔相关费用
理赔相关费用(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等)须由乙方承担。
8.11其他理赔服务
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自行申报。
9.其他特色服务
乙方应计提一定比例的防灾防损费用用于特色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防灾防损服务、第三方监理服务、紧急救援服务、代办年审、新车入户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事故发生后代步车服务等被保险人需要的服务。
10.保费支付方式
由投保人自行向乙方账户拨付保险费。
11.服务内容
11.1提供政府采购结算单及承保数据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车辆承保数据,并于出具保单的7个工作日内为投保人及时出具政府采购结算单。
11.2信息传输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网络,满足甲方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及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
乙方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11.3服务专柜
乙方须配合甲方“一站式”保险服务专柜相关工作。
11.4建立投诉制度,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11.4.1乙方应为本项目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并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号码为,负责受理各投保人的保险投诉;
投保人在乙方未有效履行本协议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促办无效时,可提出投诉。
11.4.2乙方应在本项目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负责组织进行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
11.5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应在本项目期内,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至少1次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内容。
11.6在项目有效期内,享有乙方对社会车辆保险提供的所有优惠服务。
12、其他要求
12.1如果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应与甲方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协议条款。
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被视为违约。
12.2.如果保险行业价格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报价,或终止协议后重新组织招标。
13.服务方式
13.1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方式为:
乙方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保险服务。
13.2服务时间: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7*24小时服务。
14.质量保证和检验
14.1乙方须保证服务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14.2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协议服务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协议规定的范围和种类。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进行动态跟踪、检查。
14.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令甲方满意,并承诺在收到甲方或使用单位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3日内,及时解决并答复。
14.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4.5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5.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5.1.1为了更好地服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甲方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乙方应全力配合。
15.1.2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乙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文本及协议有效期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保险综合查询系统”维护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退出递补机制,退出后空出的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供应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15.1.3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上述考核、监督或者检查。
15.1.4甲方根据投保人的投诉和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反映,有权就投诉或者反映的内容对乙方进行调查。
1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5.2.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依据《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价格、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和服务平台维护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因采购人投诉或者情况反映而对乙方的调查。
15.2.2乙方须按照下述价格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结算:
乙方承诺机动车保险的条款和费率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复且费率不得高于投标承诺。
15.2.3乙方负责对车辆保险单据进行审核确认,保证投保车辆按规定投保、理赔,如乙方审核失误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要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
15.2.4乙方应直接与投保人签订分合同。
15.2.5乙方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所有信息保密。
15.2.6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比例计提防灾防损费用用于特色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应获得甲方认可或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16.违约责任
甲方经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诉或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反映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甲方在检查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时发现乙方存在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和本协议相关内容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1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6.1.1口头约谈
16.1.1.1未按投标承诺及时通知续保的;
16.1.1.2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出具保单的;
16.1.1.3未按投标承诺及时进行批改的;
16.1.1.4未按投标承诺时限支付赔款的;
16.1.1.5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数据及材料的。
16.1.2挂网警示
16.1.2.1未按规定使用费率的(存在该项情形的,需将多收的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16.1.2.2使用的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高于投标承诺的(存在该项情形的,需将多收的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16.1.2.3因乙方的责任未及时办妥续保手续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存在该项情形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1.2.4乙方未按承诺期限将批退保费退还给投保人的(存在该项情形的,需将相应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16.1.2.5被保险人对乙方有效投诉的;
本协议所指有效投诉是指被保险人针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向甲方书面投诉,且投诉证据证实被甲方查证属实的;
16.1.2.6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16.1.3责成限期整改
16.1.3.1出现挂网警示的;
16.1.3.2未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16.1.3.3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乙方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
16.1.4终止本框架协议,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并解除本协议
16.1.4.1出现挂网警示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16.1.4.2有效投诉达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16.1.4.3乙方向被保险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6.1.4.4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乙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16.2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在下一次招标评审时,作为对其服务水平进行酌情扣分的依据。
16.3乙方被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后,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本协议期内不得继续承接新的保险业务。
17.不可抗力
17.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协议履行受阻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协议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4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协议终止。
18.协议争议的解决
因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协议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协议生效和其他
21.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二份、乙方一份、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1.2本协议签订后。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得降低乙方的中标优惠率、服务承诺,并不得变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21.3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分别与投保人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分合同》。
分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向甲方备案两份。
分合同内容必须与本协议内容相符,分合同如有违背本协议的条款,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签署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21.4乙方与投保人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分合同》后,需向甲方备案并报送《分合同签订明细表》(附件4)。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真:
传真: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1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车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
附件2为履行本次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组成的服务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附件3本项目理赔服务网点的情况
附件4分合同签订明细表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分合同签订明细表
保险公司名称:
序号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签订时间
一、附件一投标一览表1:
新购置车辆保险价格(可在下表基础扩展表格);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单位:
元
项目
保险
标的
保险险种
商业险标准保费
合计
NCD系数
自主渠道系数
自主核保系数
商业险实缴保费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
车辆损失险
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
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额2万)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额0.5万)
自燃损失险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涉水险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我公司承诺所填报的渠道系数和核保系数即为本项目协议期内针对所有新购置车辆的投标承诺(摩托车、拖拉机等特殊车辆相关系数按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说明:
①表中所列险种为招标险种,必须按格式统一填写。
保险标的根据《车辆保险情况表》(见附件)中所列车辆信息计算商业险标准保费和实缴保费,其中商业险实缴保费=商业险标准保费合计×
NCD系数×
自主渠道系数×
自主核保系数。
②表中所填报的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即为本项目协议期内针对所有新购置车辆的投标承诺(摩托车、拖拉机等特殊车辆相关系数按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③上述表格中除自主渠道系数、自主核保系数和商业险实缴保费外,其他数据均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数据填报,不得进行调整和修改,且不得增加、减少或改变表格中所列的保险险种及保额,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④表中所列险种及保额仅作为评标使用,采购人在实际投保时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
车辆保险情况表(举例)
品牌
车型
型号
新车购置价格(元)
投保座位数/吨位
使用年限
北京
绅宝
BJ7180C7GB
150400
5座
0年
说明:
(1)上述车辆为新购置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