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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

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市(州)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高中阶段教育。

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

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

完善高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

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2015年前完成72所市、州、县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任务。

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比例。

(二十五)支持发展民族教育。

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加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全面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水平。

加大对民族地区高中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

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支持民族院校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

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我省西藏班、新疆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第九章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坚持改革方向,鼓励先行先试,实行整体推进,实现重点突破,努力形成具有湖北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

(二十六)加快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牢固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终身学习观念、系统培养观念。

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课程体系,推进学校、家庭和社会密切配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协调沟通,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着力培养经济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社会发展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

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

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和想象力。

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鼓励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大胆质疑。

加强教学方法研究,开展新教法改革实验,提高课堂效果。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知行统一。

加强人才培养过程的实验实习、实践锻炼和生活体验。

开发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充分利用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提升学生人文艺术修养。

全面规划和建设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和活动中心,建设一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特色基地和校园文化精品项目。

鼓励学生走进社区、走进农村、关心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关注学生特长潜能,注重因材施教。

建立和完善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

推进优异学生培养模式改革,改革学生跳级、转学、转专业、选修课程等管理办法。

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实施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探索建立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国际合作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

深化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支持研究生培养单位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

推进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为学生跨校选修、辅修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和专业搭建平台。

改革人才评价制度,注重全面发展。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和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探索多种形式的评价方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

科学制定学校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

(二十七)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制度。

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

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统一招生编码,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自主招生。

制定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就读中职学校的实施办法。

规范高中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和办法。

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试行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类入学考试。

鼓励普通本科院校以统一招生考试为主,根据各自选才要求辅以面试等方式选拔人才。

探索建立高职院校注册入学制度。

支持省属高校自主招生,完善监督机制。

改革研究生招考办法,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建立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健全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规范程序。

综合考虑高等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改革高校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促进生源与院校资源的优化配置。

今后一段时期,招生计划向与经济社会发展耦合性强的学科专业和设在市(州)的高校倾斜。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成立湖北省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

加强教育考试机构建设,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加强考试管理和依法监督。

(二十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逐步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

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提高师生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

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完善高等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委任、聘任、选任等选拔任用方式。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推进专业评价,建立高等学校质量报告发布制度。

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校长职级制度和职业资格任职制度,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推动形成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家校沟通、社会监督的中小学治理结构。

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二十九)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

推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探索连锁管理、集团办园。

促进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联合、合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支持示范高中与薄弱学校对口帮扶、合作办学。

探索市(州)中等职业学校与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分段培养的新模式。

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职业院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议事决策制度,形成利益相关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

推进高等学校合作共建、资源共享。

(三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以改革促进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在招生就业、学历认同、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健全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

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

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区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支持民办高中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办学体制多样化。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促进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的法规规章。

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退出机制,严格民办学校年检制度。

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

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民办学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专栏3:

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义务教育学生关爱工程。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实现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

2.职业教育公益性实现途径改革试点。

创新办学机制,完善筹资机制,实施政策引导,创新产权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弹性学制等改革。

建立和完善地方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完善职业教育资助体系。

3.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围绕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奋斗目标,抓住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优质社会服务两大重点任务,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保障机制改革。

4.武汉城市圈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体制、职业教育集约发展新体制、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特色发展新体制,将试验区建成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先行区、高素质创新人才集聚区、教育资源共享示范区。

5.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

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

鼓励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

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基地。

6.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

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

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评价。

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体系。

建立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

建立中小学生减负长效机制。

7.办学体制改革试点。

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

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等。

8.终身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建立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沟通机制。

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

统筹开发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发展社区教育。

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等。

9.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

构建市(州)统筹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平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开展高校分类考试改革。

探索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具体方式。

10.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

建立县(市、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教育的办法。

建立教育投入分项分担机制。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

(三十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

省政府统筹规划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标准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成本分担等实施标准。

完善省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健全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

完善国家、省和市(州)三级办学、省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市(州)政府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

健全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会商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注重运用法律、规划、拨款、标准、信息服务等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成立湖北省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

组建湖北教育评估机构。

开展教育质量第三方调查评估试点。

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

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章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质量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教育强省相适应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显著提升湖北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使我省教育国际化总体水平居全国前列。

(三十二)提高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水平。

支持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共同建设形式多样的教学科研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

推进我省高校与国外大学互派教师、互换学生、互认学分和互授联授学位。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海外设立分校。

鼓励学生赴海外游学、实习。

加强双语教学,发展多种语言教育。

增强各级各类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促进中小学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理解教育。

建设境外教师培训基地,与外方合作建立欧洲、美洲海外教师培训基地。

深入实施“楚天学者”计划、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等项目。

“十二五”期间,从海外引进1000名左右“楚天学者”,选派3000名左右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青年教师到海外研修,组织5000名左右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到境外培训,促进1000所左右中小学与国(境)外学校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

(三十三)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大力推进我省高校开展本科等多层次中外合作办学。

通过政府邀请等方式,吸引国际知名大学与我省高校合作办学。

“十二五”期间,建立20个左右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2所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高校。

支持办好中国欧盟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等中外合作办学。

探索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共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制度和模式。

引进境外优秀教材,加强高校课程体系国际化建设。

提高我省高校聘请外籍专业课教师的比例,到2020年外籍教师达到专任教师的4%。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职业教育课程教学资源和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标准,引进海外企业、机构和职业院校参与我省职业院校的办学和管理,探索建立国际职业教育园区。

扩大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

(三十四)增强湖北教育国际影响力。

定期举办国际教育展,为我省教育对外开放搭建国际平台。

扩大实施省政府来鄂留学生奖学金计划,完善留学生奖励政策,到2020年,在鄂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比2010年翻两番。

实施“留学湖北”行动计划,努力使湖北成为外国学生来华留学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培养一大批知鄂友鄂的高素质外国留学生。

建立外国留学生预备教育基地。

大力提高高校外语授课水平,增加高校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着力建设一批吸引海外学生来鄂留学的特色学科群。

建设一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鼓励学校在海外设立留学生校友会。

推广对外汉语教育,推进我省高校“孔子学院”和高中学校“孔子课堂”发展。

利用湖北教育的优势资源,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涵,提高合作成效。

第十一章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

激励“优者从教”,保障“教者从优”,坚持师德为魂,提升专业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湖北教育现代化需要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

(三十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完善师德档案制度。

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师德标准和考核办法。

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监督和奖惩的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

树立师德典型,省政府每年评选十大“荆楚师德楷模”,并授予“五一劳动奖章”。

建立师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对失德失范者要加强教育,对体罚学生、有偿家教、学术腐败行为者要进行惩戒,对发生严重师德事件的地方和学校实行问责。

(三十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健全中小学教师补充、培训、交流机制。

逐步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完善代偿机制。

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深入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十二五”期间选派2万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

实施乡村学校“启明星计划”,从城镇学校选派2500名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较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校长、教师到乡镇中小学校任职任教。

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完善教师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分层组织每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健全农村教师培训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农村教师和校长免费集中培训,“十二五”期间免费培训10万名农村教师和校长。

建立中小学教师校长跟岗学习制度和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

完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健全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支教制度,组织湖北名师、特级教师讲学团送教下乡。

“十二五”期间,组织2.5万名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推进5000名城乡中小学校长双向交流任职。

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到2020年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双师型”师资比例分别达85%、75%以上。

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实践教学水平和课程开发能力。

多渠道引进职业院校教师,完善“楚天技能名师”制度,“十二五”期间在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各设岗500个。

落实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依托有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建设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制定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完善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评审体系,强化对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经历的考核。

完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向教师职务的转任评聘机制。

大力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

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依托高校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国内外引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采取学术引领、岗位牵引、合作研究、团队建设等方式,形成有利于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造就一批协作攻关、勇攀高峰的科技创新团队。

吸引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人员到高等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促进校企人才资源交流和共享。

支持高校申报两院院士和“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湖北“百人计划”、“楚天学者”等人才项目,鼓励高校培养和造就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

(三十七)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将绩效考核同晋级、评先、职称评定挂钩。

研究制定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教师的津补贴和医疗、养老、定期体检、休假疗养等政策。

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补贴标准。

加快建设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十二五”期间新建、改建2万套。

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省政府设立“楚天园丁奖”荣誉称号,对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关心教师身心健康。

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使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重的职业,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三十八)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统一组织中小学新进教师招录考试。

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资教生中招聘录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每届任期3-5年,任职满2届的原则上交流任职。

城市和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城乡交流、校际交流人数每年应占教师总数的5%-10%。

深化中小学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制定幼儿教师配备标准的实施办法。

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地区实行倾斜政策。

配齐农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教师。

加强学校岗位管理,探索实行教师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建立健全教师转岗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十九)加强教育教学专家培养。

倡导教育家办学,引导教师和校长更新教育观念,探索教育规律,努力成为创新型的教育教学专家。

支持学校设立名师工作室,吸纳本学科教师参与,充分发挥名师的传帮带作用。

深入实施“湖北名师”工程,到2020年,培养500名“湖北名师”。

加强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县(市、区)中小学主干学科至少要有1名以上特级教师,每个县(市、区)每个学科培养1名学科带头人,每个乡镇培养1名骨干老师。

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每年遴选500名左右具有良好职业前景的优秀教师和校长进行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

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培养培训,重视后备人才建设,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

设立“湖北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表彰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开展全省“十佳校长”、“十佳班主任”评选活动。

设立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教学中作出突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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