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11892-1989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914-1989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2997-1991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8-19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1991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488-1996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3 定义
3.1 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主要水污染物
本标准专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氰化物、铅、镉、六价铬八项污水中的污染物。
3.3 第一类污染物
本标准专指铅、镉、六价铬三项污染物。
3.4 第二类污染物
本标准专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氰化物五项污染物。
3.5 交接断面
指设置在行政区交界处的河流水质监测断面。
3.6 总量
本标准中专指分配给各设区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量。
3.7 水环境功能区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GB3838-200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水域使用功能、经济发展以及污染源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的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
3.8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划定的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该区域水质执行GB3838-2002中Ⅱ类标准。
3.9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划定的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该区域水质执行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4 要求
4.1 总量控制限值
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分配到各设区市。
各设区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见表1。
各设区市应根据本标准及辖区内污染源具体情况进行污染物总量的再分配。
表1 袁河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
污染物
萍乡市
宜春市
新余市
第一类污染物(单位:
kg/a)
铅
/
40
50000
镉
6
1600
六价铬
500
470
第二类污染物(单位:
t/a)
化学需氧量
1800
9140
11400
氨氮
100
1100
总氰化物
0.3
90
挥发酚
9
25
石油类
1.6
5
150
4.2 各河段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我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袁河共划分为21个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其中属Ⅱ类水质的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三个,属Ⅲ类水质的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十五个,属Ⅳ类水质的工业用水区三个。
袁河流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见表2。
各水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执行GB3838-2002中的相应类别,排放标准执行GB8978-1996或行业标准相应等级。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GB8978-1996的要求,各水环境功能区内应遵守的规定如下:
4.2.1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4.2.2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中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4.2.3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污水,执行污水排放一级标准。
4.2.4 排入GB3838-2002中Ⅳ类水域的污水,执行污水排放二级标准。
4.2.5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污水排放三级标准。
4.2.6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3和4.2.4的规定。
4.2.7 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2 袁河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执行的标准
地区
河流
河段
主要功能
执行GB3838-2002类别
执行排放标准级别
新余分宜县
孔目江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Ⅲ
一级
萍乡芦溪县
袁河
千丈岩至麻田花苑
自然保护区
Ⅱ
麻田花苑至郑公陂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禁排
郑公陂至排楼
工业用水
Ⅳ
二级
排楼至杨村
渔业用水
宜春袁州区
西村横棚至湖田草溪
景观娱乐用水
草溪至化成岩
化成岩至拉丝厂
拉丝厂至渥江
渥江至车田
车田至茅洲
茅洲至彬江村
彬江至分宜电厂
分宜电厂至九曲峡
新余渝水区
九曲峡至仙女湖坝下
仙女湖坝下至二化
二化至王八闹
王八闹至罗坊
罗坊至龙尾洲
宜春樟树市
龙尾洲至寒山村
寒山村至荷湖馆
5 交接断面设置
设区市之间设交接监控断面,其具体位置见表3。
交接断面水质一律以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表3 交接断面位置
水系
上游
下游
交接断面位置
地名
所在行政区
北纬
东经
袁河
棚下
萍乡
N27°
43′37″
E114°
07′41″
洋江
新余
51′16″
29′49″
罗坊
51′23″
E115°
06′59″
6 采样、监测和统计
6.1 采样
6.1.1 交接断面的采样
交接断面采样一年不少于六次,采样分丰、枯、平三水期,每水期采样不少于二次。
采样时应避开法定节假日和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主要工、矿企业的厂休日或检修日,可与常规水质监测同步进行。
水中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见表4。
6.1.2 工矿企业单位排污口的采样
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采样位置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第二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应设在各工、矿企业的污水外排口;
要求日排废水量在5000t以上的工、矿企业的污水排放单位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排放口,取污染物日平均排放量的全年之和为年排放总量值;
日排水量小于或等于5000t的排污单位应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
没有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一次,排放口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具体采样时间和频次按HJ/T92-2002执行;
采样时必须同步测定废水流量,并记录当时的工况。
6.1.3 工矿企业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
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工、矿企业排放口应设置相应的废水流量计量装置(或污水比例采样装置),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6.2 监测
6.2.1 交接断面的监测
交接断面的监测由其所在境内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负责。
交接断面的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一个月内上报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统一上报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6.2.2 排污口监测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的总量监测方案和承担单位必须报辖区内设区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监测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
凡污水量大于100t/d的污染源监测方案须报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测方案的制定按HJ/T92-2002执行。
执行标准:
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达到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的各项指标。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中某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
——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
——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GB8978-1996中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各种污染物应同时达标。
6.3 总量监测
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
总量监测的方式有:
6.3.1 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t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次,即每季度或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
6.3.2 物料衡算法
日排水量100t以下的排污单位,可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6.3.1的规定执行。
6.4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总量测定方法为:
某污染物总量=∑(污水中该污染物的浓度×
污水流量)……………………………
(2)
其中污水中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见表4。
表4 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1987
2
镉
3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1987
4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11914-1989
高锰酸盐指数
高锰酸钾法
GB11892-1989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1987
7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1987
8
总氰化物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6-1987
氰化物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7487-1987
10
挥发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7490-1987
11
蒸馏后4-氨基安替吡啉分光光度法
GB7491-1987
12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19-1996
6.5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统计、汇总与管理
6.5.1 统计范围
本流域内污染物排放量占全流域总量控制限值80%以上的污染源均需统计在该流域的总量之内。
本标准的总量不包括农田径流和城市径流,也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污染量。
6.5.2 统计方法
凡当年已进行监测的排污口,按下式进行汇总统计。
Mi——i污染物年排放量,kg/a;
Cj——第j次监测时的日平均排放浓度,mg/L;
qj——第j次监测时的日平均废水排放量,m3/d;
yj——某种工业产品在第j次监测时的日产量,t/d;
ya——某种工业产品当年产量,t/a;
n——本年度监测次数。
凡当年未进行监测、日排水量小于100t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当年的产量乘排污系数进行折算。
排污系数可采用历年的监测值,也可从环境统计手册查得。
在既无实测数据,又查不到排污系数时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
对生活污染源可根据当年年末人口数乘排污系数进行折算,排污系数可查有关环境统计手册。
6.5.3 审核与汇总
县与县级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汇总,监测数据由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审核认可。
设区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汇总,监测数据由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认可。
7 其它规定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袁河流域的造纸工业执行GB3544-2001,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2001,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4287-19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1992,钢铁工业执行GB13456-1992,磷肥工业执行GB15580-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1995,其它行业执行GB8978-1996。
各设区市在进行总量分配时可留有一定的总量供当地经济发展需要之用。
2003-07-16发布
2003-08-15实施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