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房建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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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房建范文
柳林苑工程
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含危险性较大工程、预留洞口专项监理细则)
监理方针:
科学、公正、诚信、守法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管理模式:
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签署页
监理文件名称
柳林苑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含危险性较大工程、预留洞口专项监理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
田志荣
文件编制
邹云
编制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
核
年月日
备
注
1工程概况
2安全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3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
4安全监理方针及任务
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6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7文明施工
8各专项工程针对性监理控制细则
9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监理措施汇总表
10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与安全有关的文件目录清单
柳林苑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1项目概述:
柳林苑一期工程由1#2#、3#、4#、5#楼及A车库、B车库、C车库、D车库组成。
1#、2#楼地下1层,地上18层,剪力墙结构(其中1#楼建筑面积:
12305.14㎡,建筑高度55.4m;2#建筑面积10676.01㎡,建筑高度55.4m)。
3#、5#楼地下1层,地上18层,剪力墙结构(其中3#楼建筑面积:
13792.58㎡,建筑高度52.5m;5#建筑面积102740.51m2,建筑高度52.5M)。
A、B、C、D车库地下一层,框架柱结构,其中B、C车库平时做为车库,战时可以转换为人防地下室(其中A车库地下1层,层高4.8m,建筑面积2296㎡;B车库地下一层,层高3.9m,建筑面积2060㎡;C车库地下一层,层高4.1m建筑面积3705㎡;D车库地下一层,层高4.1,建筑面积3227㎡)。
1.2项目特点:
单体建筑多,立体交叉作业多、施工工艺多变,安全管理要求高。
1.3项目组织系统:
类别
单位名称
备注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
合肥市质量监督站
建设单位
庐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
合肥都市规划建筑事物所
勘察单位
安徽工程勘察院
监理单位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图审查单位
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一标段:
1#、2#楼及4#楼桩基A、D车库
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
二标段:
3#、5#楼B、C车库
2安全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2.1与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地方规章制度等
2.2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2.3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方案
2.4安全监理规划(即安全监理方案)
3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
详见安全监理规划(即安全监理方案)中监理人员岗位及职责
4安全监理方针及任务
4.1安全监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2安全监理任务为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理。
4.2.1安全管理监理------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4.2.2安全设施监理———对施工单位采用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
4.2.3安全技术监理———对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控。
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5.1.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5.1.2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或承诺)书,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5.1.3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原件),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分包单位进场时,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5.1.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1.4.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5.1.4.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5.1.4.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5.1.5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锅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机械工、起重机司机、塔吊司机、司索工、起重机械安拆工、指挥人员(起重信号工)、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资格证(原件)及考核合格证书,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1.6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5.1.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是否齐全,并检查相应记录。
5.1.8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情况
重点审查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是否齐全,教育人和被教育人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要有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
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
公司教育的内容: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经理部教育的内容:
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教育的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检查总承包单位是否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5.1.9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安全管理目标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⑵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⑶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⑷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⑸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⑹现场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
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有针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
⑻冬期、雨期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⑼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尘、防火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⑽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5.1.10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要点如下:
5.1.10.1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现场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5.1.10.2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依据《安全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⑵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⑶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⑷起重吊装工程
⑸脚手架工程:
①、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③、悬挑式脚手架;④、门型脚手架;⑤、挂脚手架;⑥、吊篮脚手架;⑦、卸料平台。
⑹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拆除、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⑺临时用电系统;
⑻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⑼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①、建筑幕墙的安装;②、预应力结构张拉;③、隧道工程施工;④、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⑤、特种设备施工;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⑦、6m以上的边坡施工;⑧、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⑨、港口工程、航道工程;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5.1.10.3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⑴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⑵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⑶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⑷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⑸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5.1.1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⑴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①程序性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编制人、审核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
②符合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③针对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等,具有可操作性。
⑵经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加盖监理部公章。
⑶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编写,或修改补充后再报审。
5.1.1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5.1.13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14核实建设单位按照建管部门要求和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情况。
5.2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有关安全的内容
5.2.1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时,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
5.2.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5.2.3总监理工程师可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理交底,可结合技术交底进行。
5.3安全监理交底说明
5.3.1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5.3.2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
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
5.3.3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⑴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⑵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⑶介绍施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