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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公司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四、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全面实施“源长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源长制”作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部署和检查,确保“源长制”落实到位。

源长主要职责

作为总源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

总源长和分源长统称源长,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

2.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包括自动化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投用。

3.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4.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持续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5.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6.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落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7.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公司总经理是公司重大危险源总源长,分管副总经理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分源长。

按规定职责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职责划分

1.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分源长,公司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履行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职责。

2.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及备案回执的台账。

3.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检测、检验、监控等生产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组织安排电仪中心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包括检测仪表、附属设备及配件、监控设备、有毒可燃气体检测设施)进行检查检验管理,并作好记录。

4.安全环保部协调曲煤焦化安全保卫部消防一中队对重大危险源消防与应急救援设施负监督管理责任。

5.公司综合办公室下属岗检室对进(出)生产区人员、车辆、物料等负监督管理责任。

丁二醇分厂对进(出)重大危险源人员负监督管理责任。

6.重大危险源所在的丁二醇分厂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建立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保养管理记录。

7.公司各部门应按照《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履行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职责。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要求

1.公司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适时进行更新。

2.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依据国家标准执行》。

3.公司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8)事故应急措施;

(9)评估结论与建议。

公司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

1.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2.公司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正常投用,出现故障,生产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安排处理。

(5)重大危险源涉及剧毒物质的安全阀后放空管,禁止直接对空排放,必须回收或者进入火炬系统燃烧。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公司重大危险源现场管理规定:

(1)罐区重大危险源泄漏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设置围堰和收容设施。

(2)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火灾报警仪;

涉及有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装设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

报警信号引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报警仪应定期检测,确保可靠实用。

(3)应确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完好。

(4)重大危险源场所应配置必要的合适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5)重大危险源场所灯具、开关等应为防爆型。

(6)重大危险源场所的防雷设施、放静电设施每年检二次。

(7)重大危险源储罐应杜绝超量、超压冲装。

(8)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9)进入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禁止穿化纤衣服。

禁止穿铁钉鞋。

(10)重大危险源区域应相对隔离,无阻火器车辆禁止驶入重大危险源区域。

4.公司的重大危险源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如果经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的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5.公司各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公司总经理每月必须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控制状况、安全设施(包括检测仪表、附属设备及配件)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生产经营管理部应对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常压罐每年进行一次壁厚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台账;

重大危险源所在合成氨分厂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班组做好日常巡回检查、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

7.公司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8.公司所在丁二醇分厂和生产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建立培训记录和档案。

9.公司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10.公司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花山街道办事处、花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公司内部人员)。

11.公司应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2.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公司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13.公司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实施分级负责制:

(1)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组织相关人员评审,分管安全的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2)现场处置方案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分厂编制、责任人审核,安全年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评审,报分管安全副总批准;

(3)岗位处置措施由班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报分厂负责人批准;

(4)公司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批准后,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

14.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预案演练必须有方案、记录,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15.公司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抄送煤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重大危险源档案分公司和分厂两个层面建立。

公司层面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分厂层面重大危险源档案可参考公司层面重大危险源档案要求建立。

16.公司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公司层面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沾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重大危险源出现本制度6.5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沾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18.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沾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9.公司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公司应当向沾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20.公司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公司应当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公司应当指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八、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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