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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培训Word下载.docx

燃爆危害:

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

其他危害:

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

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电击、机械伤害、火灾、坍塌、冒顶、粉尘爆炸等。

四、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问题

1对有限空间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乡镇或村里的私营小企业、小作坊最为典型)

2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保障不重视、不到位。

没有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制订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作业应急管理制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没有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没有组织学习并履行告知。

没有制订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没有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4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没有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没有对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和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没有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不熟识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没有定期进行演练,缺乏应急处置能力。

在发生事故后,往往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五、典型事故案例

12015年8月28日10时,常德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厂房废纸制浆车间地上1#浆池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9.3万元。

22016年上半年,我县凤歧坪乡凤池村一非法炼油厂违规对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致有限空间内的油汽分子燃爆,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

32016年上半年,曹口堰自来水公司在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前面的连接线上抢修泄漏的水管,用挖机挖开泄漏水管上面的回填土,形成一个直径约一米,深约一米多的有限作业空间,一名工作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这个临时形成的有限空间作业,被身后长时间浸泡变得松软的回填土坍塌而砸伤,在送往县中医院的途中死亡。

42017年4月3日上午11:

35左右,湘潭市洁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宝公司”)在承包湘乡市经开区澳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泉公司”)污水池和流泥井清淤工程作业过程中,因违章作业,导致洁宝公司的一名员工当场中毒,在现场的3名澳泉公司员工和1名洁宝公司员工见状后应急处置不当,盲目施救,结果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5广东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政府13日晚间通报,该县新圩镇南山村5月13日上午发生一起沼气中毒事件,事故导致六人死亡,当地正开展一系列善后处置工作。

通报称,13日上午10时左右,南山村村民王某一家到自家山地猪舍化粪池抽取池液浇果园,由于管道堵塞,王某的女儿下化粪池处理堵塞管道,昏迷在化粪池内。

王某夫妇和两名儿子发现后相继下化粪池施救,也昏迷在化粪池内。

王某另外一名儿子发现情况后,随即打电话向其父亲好友吕某求救。

闻讯赶来的吕某在施救过程中也昏迷在化粪池内。

接报后,当地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治,六名昏迷者经现场抢救均无效死亡。

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违反安全规程,违规指挥;

二是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采取防护措施,违章作业;

三是企业无相关资质、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盲目蛮干;

四是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

六、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控制措施

1管理措施

(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及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

作业方案中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及其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需进行审查和审批。

(2)作业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作业人员和作业监护人必须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作业中,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应进行检查、确认并签字,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在受限空间实施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

(3)另外,同一项目未施工完,但中断施工30分钟及以上,再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准进入。

2技术措施

(1)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实施隔断(隔离)、置换通风、检测监测化验等措施,将受限空间与其联结管道或其它空间进行安全隔离(如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而所用盲板压力等级应和系统压力相匹配。

(2)在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取样应按照有关规定具有代表性,特别是置换通风后的气体。

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烟气以及蒸汽、氧气的含量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如氧含量应为19.5%-23%为体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合格后才允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受限空间内温度应适宜作业人员进入作业。

(3)作业过程中应对受限空间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措施,确保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作业环境特点,合理安排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适时轮换作业或休息。

如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间较长,至少每1小时检测分析一次有害气体、氧气含量;

如检测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

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作业人员。

(4)进入有窒息、易燃、有毒等气体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同时,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放置在作业人员能看见和听到报警的合理位置,禁止放在工作服口袋内。

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5)作业人员可佩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佩戴长管面具时,应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处,并有专人监护。

(6)进入有坍塌危险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预先清除有坍塌危险的物品或采取预防措施(如设置保护棚、应急通道与提升工具);

进入淹溺危险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设置防水挡墙(门)、紧急通道与提升工具,穿戴潜水服。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此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小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或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若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使用电器,必须确保绝缘良好并配置相应的漏电保护;

动火作业要严格按照公司动火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同时伴有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包括在行走表面、工作平台、脚手架、梯子上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安全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外部监护人与内部作业人员必须设置可靠信号联系(如配置对讲机、彩灯、电铃等,并保持有效联系),并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系(挂)安全拉绳等,以便及时施救。

作业监护人必须始终掌握内部作业情况及作业人员的情况,并防止其他人员进入。

作业人员未离开受限空间,安全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

监护人不得同时干与监护无关的活,必须与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时刻保持有效联系。

4应急管理

(1)包括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或措施),配置相应的应急器材(包括消防器材、安全带、安全绳、安全梯、隔离式防护器、急救药),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培训、演练;

每次作业前应对所有应急器材进行检查确认;

当出现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受限空间施救,并有专人在外部负责联络,严禁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

(2)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与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部,确认无人员和工具及杂物后,方可封闭离开。

 

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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