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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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2(市政工程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甲乙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
市政工程的场地面积按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工期按月计算,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
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
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扬尘排污费实行预征收,由受委托征收部门出具财政部门的非税票据,统一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扬尘排污费专户内。
第三章核定、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受委托征收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确定达标削减系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考核小组应根据施工工期、工程特点等在基础、主体、装饰阶段分别组织现场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受委托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
第十八条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每次扣除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
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第十九条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补贴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为促进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扬尘治理补贴分为基本补贴和日常补贴两部分。
未缴纳扬尘排污费的建筑工地不享受补贴。
基本补贴用于自动化冲洗设备、喷雾式降尘器、防尘布。
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开工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附件4)。
未投入相应
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附件5),不享受相应补贴。
此费用在该项目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列支,基本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预征收排污费总额。
日常补贴用于环绕式喷淋系统和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视频监控系统,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附件4)。
未投入相应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附件5),不享受相应补贴。
此费用在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定期召开会办会,研究确定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基本补贴和日常补贴。
建设(建筑)部门应加大对违规排放扬尘施工企业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二十三条按下列公式计算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
应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扬尘排污费金额-基本补
贴(4.5万元)-[(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X建筑面积X实际工期x1元/平方米〃月]
桩基工程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贴(4.5万元)-[(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x场地面积x实际工期x1.2x1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际工期为工程发出开工令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并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应返还的扬尘排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受委托征收部门出具的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建设单位的收据,退还给受委托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银行帐号。
第二十七条应补缴的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受部门出具的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缴纳至受委托征收部门指定的扬尘排污费财政专户。
未补缴到位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应积极研究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举措、新方法、新设施,受委托征收部门应适时将其列入扬尘排污费补贴范围。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建设(建筑)部门必须将省、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检查督查的情况,作为该项目扬尘排污费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各地环保、价格、财政、建设(建筑)部门要加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各县(市、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缓交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
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扌报出日期年月日
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情况
名称
施工场所地址
通讯地址
工程类型
()建筑()市政
邮政编码
建筑/场地面积
平方米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开工时间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竣工时间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施工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帐号
备注
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扬尘控制措施
道路硬化与管理
道路硬化:
是口否口
洒水措施:
有口无口
边界围挡
是口否口
易扬尘物料覆盖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其他说明
受委托征收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2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扬尘费核字[]号
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XX项目X年X月至X年X月扬尘排污费预征收进行核定,结果如下:
征收标准(元/月.
平方米)
建筑/场地面积
(平方米)
工程调整系数
施工期(月)
扬尘排污费
(元)
备注
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到XX银行XX扬尘排污费专户
XXXX帐号缴纳。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XX申请复议;
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要求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本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每日按预征收扬尘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场所地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项目类型:
建筑□市政口本次检查的达标削减系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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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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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签名日期
—10—
附件4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基本补贴标准
1、基本补贴
(1)自动化冲洗设备2.5万元/工地;
(2)喷雾式降尘器1.5万/工地;
(3)防尘布0.5万/工地。
2、日常补贴
(1)环绕式喷淋系统0.5万元/工地;
(2)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视频监控系统中标价的80%/月〃探
头,补贴探头数不超过2个。
附件5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防治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1、自动化冲洗设备
(1)厂家生产的定型化产品;
(2)冲洗时间可调整;
(3)冲洗用水循环使用;
(4)载重量应达到80T以上;
(5)冲洗压力大于3.5kg/cm2;
(6)具备自动感应和遥控冲洗功能。
2、喷雾式降尘器
(1)水平射程达20m以上;
(2)雾谱范围不低于50-150um;
(3)设备功率不小于12KW;
(4)具备手动和遥控作业功能。
3、防尘布
遮阳率达到70%以上,孔径不大于1mm。
4、环绕式喷淋系统
(1)布置在主干道的一侧或两侧;
(2)
3.5
立杆间距小于2米,高度大于80cm,喷淋距离不小于米;
(3)合理选用井点降水或经过沉淀系统回收的雨污水;
(4)通过计算选择合适的增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