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 1.2 (市政工程调整系数)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甲乙双方 签订并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市政工程的场地面积按规划红 线图为准。第十三条 合同工期按月计算,不足 5 天的建筑工程、市 政工程暂不计算; 大于 5 天,小于 15 天(不含)的按半个月 (0.5 ) 计算;不足 1 个月、大于 15 天(含 15 天)的按一个月计算。第十四条 扬尘排污费实行预征收,由受委托征收部门出 具财政部门的非税票据,统一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扬尘排污费 专户内。第三章 核定、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扬州市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 ( 附件
2、 3) 的要求,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和考核,确定达标削减系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第十六条 考核小组应根据施工工期、 工程特点等在基础、 主体、装饰阶段分别组织现场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 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 表中登记,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七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 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 ,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 数。第十八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 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
3、 查实后,每次扣除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 0.05 (累计扣除不超 过 0.2 )。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考核达 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 0.2 、0.1( 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 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 1) 。第十九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 线”管理。第二十条 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 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 则,补贴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扬 尘治理补贴分为基本补贴和日常补贴两部分。未缴纳扬尘排污 费的建筑工地不享受补贴。基本补贴用于自动化冲洗设备
4、、喷雾式降尘器、防尘布。 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开工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 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附件 4)。未投入相应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 (附件 5),不享受相应补贴。 此费用在该项目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列支,基本补贴总额不 得超过该项目预征收排污费总额。日常补贴用于环绕式喷淋系统和 1 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视 频监控系统,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现 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附件 4)。未投入相应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附 件 5 ),不享受相应补贴。此费用在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统 筹列支。第二十二条 受
5、委托征收部门应定期召开会办会,研究确 定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基本补贴和日常补 贴。建设(建筑)部门应加大对违规排放扬尘施工企业的查处 和处罚力度。第二十三条 按下列公式计算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应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 =预征收扬尘排污费金额 - 基本补贴(4.5万元)-(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X建筑面积X实际工 期x 1元/平方米月桩基工程参照以上公式计算。贴(4.5万元)-(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x场地面积x实际工 期x 1.2 x 1元/平方米月第二十四条 工程实际工期为工程发出开工令到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所持续的时间。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根 据上
6、述计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并与建 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第二十六条 应返还的扬尘排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受委托 征收部门出具的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建设单位的收据,退还 给受委托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银行帐号。第二十七条 应补缴的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受部门 出具的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缴纳至受委托征收部门指定的扬 尘排污费财政专户。未补缴到位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 续。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研究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举 措、新方法、新设施,受委托征收部门应适时将其列入扬尘排 污费补贴范围。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部门必须将省、 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筑工地扬
7、尘检查督查的情况, 作为该项目扬尘排污费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三十条 各地环保、价格、财政、建设 (建筑 )部门要加 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各 县(市、区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管。第三十一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 制,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缓交扬尘 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月 1 日起试行。附
8、件1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编号:单位名称 (盖章)填表人 扌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项 目 基 本 情 况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情况名 称施工场所地址通讯地址工程类型()建筑 ()市政邮政编码建筑/场地面积平方米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开工时间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竣工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开户银行施工单位情况建设单位帐号备 注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扬 尘 控 制 措 施道路硬化与管理道路硬化: 是口 否口洒水措施: 有口 无口边 界 围 挡是口 否口易扬尘物料覆盖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持续洒水降尘措施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其 他 说 明受委托征收部门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办
9、人: 审核人:附件2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扬尘费核字 号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 XX项目X年X月至X 年X月扬尘排污费预征收进行核定,结果如下:征收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场地 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施工期 (月)扬尘排污费(元)备注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到 XX银行XX扬尘排污费专户XXXX帐号缴纳。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XX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XX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要求缴纳预征收的扬 尘排污费,本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
10、强制执行。并每日按预征收 扬尘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公章)年 月 日附件3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场所地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工程项目类型:建筑 市政口 本次检查的达标削减系数值:求 要 本 基剪舔E车驶车现上1,海商对r轩220 砖n要 蜩排,沉洗 咛周沉相耐 W四级池满 北,两淀应 M台置沉小 f洗设与夭 每郦泓加池。 2车水排淀求m, 炳55 与0 2JTT 0 两接得 5拼不 任墜档 S溢围-裸露地面和土方覆盖程工.2 筑O 建m盖7阳网二于 討管经用 破水水或 过市鼓W 翳揍河淀降 没直菁況水 $得
11、或次洒紺,尘 99配抑级学 在粗化 完钢绿 施 :, 制括布 盖飽弘 覆措尘八 2 防剂上 0泥Id持续洒水除尘程程 工工 筑O政O 建市开二 0O O1其它累明 匚 亍0(文系肛5 及另- 上曝实M文不 以体查节削级数 幺,除容却、宓 被新地扣河均省削 、工裁获平标 另 一口一o t 施N 的、 众扑的消0 2平 群报染标 地0且 ,1T封均超范加和) 间部扬辛乔示增计1 期管生其除别累于 工主产,扣地分不大 施政光后计工数地得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签名日期 10 附件 4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基本补贴标准1、基本补贴( 1)自动化冲洗设备 2.5 万元工地;(
12、2)喷雾式降尘器 1.5 万工地;(3)防尘布 0.5 万/ 工地。2、日常补贴( 1)环绕式喷淋系统 0.5 万元工地;( 2)1 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视频监控系统中标价的 80%月探头,补贴探头数不超过 2 个。附件 5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防治设备技术参数要求1、自动化冲洗设备(1)厂家生产的定型化产品;(2)冲洗时间可调整;(3)冲洗用水循环使用;(4)载重量应达到 80T 以上;( 5)冲洗压力大于 3.5kg/cm2 ; (6)具备自动感应和遥控冲洗功能。2、喷雾式降尘器(1)水平射程达20m以上;( 2 )雾谱范围不低于 50-150um;( 3)设备功率不小于 12KW;( 4 )具备手动和遥控作业功能。3、防尘布遮阳率达到 70%以上,孔径不大于 1mm。4、环绕式喷淋系统( 1 )布置在主干道的一侧或两侧;(2)3.5立杆间距小于2米,高度大于80cm,喷淋距离不小于 米;( 3)合理选用井点降水或经过沉淀系统回收的雨污水 ;( 4 )通过计算选择合适的增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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