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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名词解释:

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社会纠纷。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围。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围。

15.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实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16、司法协助:

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

17诉讼标的:

是诉的要素之一,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法院对这种法律关系的确认,是由民事实体法所调整。

诉讼标的决定了诉讼的性质,明确了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是因什么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18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它是法院管辖错误的纠正措施,它在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

19、执行担保: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20、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21、涉外民事诉讼:

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

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答:

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这些条件是: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

客观性;

(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

性。

2.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围和适用条件。

答:

先予执行的适用围包括三种案件: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依法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反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

第一,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围。

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围包括三类;第一类,重大的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二类,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第三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述民事赔偿案件,等等。

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宪法规定的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有原则,共有原则是三大诉讼法和宪法、法院组织法所共有的,而特有原则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反映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原则。

特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

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同等与对等原则。

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四,辩论原则。

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五,处分原则。

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检察监督原则。

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简述反诉的概念和提起反诉的条件。

答: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所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条件。

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提起;第二,诉讼请求条件。

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理由条件。

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第四,管辖条件。

反诉必须属于法院主管,并且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第五,时间条件。

反诉原则上应当在法院受理本诉后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适用程序条件。

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6.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一些?

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共有七种:

第一,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物证。

即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物品;第三,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四,证人证言。

即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述;第五,当事人述。

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做的述;第六,鉴定结论。

即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第七,勘验笔录。

即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7.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答:

第一,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起诉前申请,后者在起诉后、执行前申请;第二,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后者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第三,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前者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者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第四,裁定做出的时限不同。

前者必须在48小

时做出,后者只是在情况紧急时,才必须载8小时做出裁定;第五,担保的要求不同。

前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

则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后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第六,诉讼后果不同。

前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后者则不

存在此问题。

8.简述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

答: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性质不同。

前者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后者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2)作用不同。

前者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后者则是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地域管辖上的错误;(3)程序不同。

前者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

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

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9.简述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答: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着不同的审判作用;第二,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两个审级有机地衔接。

具体表现在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案卷的移送,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等等。

10.简述执行的原则。

答:

民事执行的原则,一般是指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一般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第一,执行合法原则。

即,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即,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第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即,要求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照顾执行义务人的实际需要;第四,执行及时原则。

即,及时审查、及时执行和及时申请;第五,执行穷尽原则。

即,只有在穷尽了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1.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生效裁定、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

(1)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提

出;

(2)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具体包括: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案件围有一定的限制,

如,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不得申请再审,等等。

1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答: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主体则包括pol.ice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原本与案件完全无关的案外人。

后者的对象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

前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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