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学考试07946《税法原理》知识强化训练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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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学考试07946《税法原理》知识强化训练论述题

2021年湖南自学考试07946《税法原理》知识强化训练

论述题

1、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的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

税法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对于实质课税原则,许多国家的税法均有规定。

例如,德国《租税调整法》第6条规定,不得借民法上的形式及其形成可能性之滥用而减少纳税义务。

如有滥用情形,应依相当于该经济事件、经济事实及经济关系的法律状态,课征相同的税收。

此外, 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税法也都有关于实质课税原则的规定。

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

税法具有一定的外观性和形式性的特征,即着重基于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外观状况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征税,从而形成了广泛适用的形式课税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表现形式。

但若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广义和深刻的理解,由于税法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因而在该原则中同样应包含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缺失,从而可以防止对法律的固定的、形式上的理解而给量能课税造成的损害。

因此,实质课税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形式课税原则起到补充作用,但这种补充是非常有限的①。

在存在税收规避、虚伪行为等情况时,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有效征税具有重要作用。

2、增值税具有什么特点:

第一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第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纳税制第三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第四增值税实行发票监督制。

3、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免税,是指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款不予征收,同时也不容许抵扣该项货物已负担的进项增值税款。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除以上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其术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依照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免税和起征点两种。

(一)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营业税帮行条例》第8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l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税收饶让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内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

税收饶让制度的主要体现在:

它是缔约国之间意志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它的目的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79个国家或地区中,有15个国家在税收协定中包含了税收饶让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税收饶让制度,该法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法,即如果外国政府同我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应当依照税收协定执行。

6、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体现了具体的征税范围。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

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T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指除上述10项应税所得以外,经国务

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应征税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7、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重要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审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法都规定了相应的纳税申报期限。

一般而言,以l日、3日、5日、10日、l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再5日内中报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内申报纳税。

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三种方式。

此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方式。

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8、税收优先权制度

一、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其设立的依据

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税收优先权设立的依据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各项公共建设事业的基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取之于民时,表现为社会个体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转移;税收用之于民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个体无偿提供。

税收分配关系实际上体现了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协调平衡。

这两大矛盾方面之间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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