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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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三)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不适用情况
仲
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复
议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
讼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仲裁制度
1.协议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5.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仲裁开庭可以不公开。
8.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六、行政复议形式与程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程序: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诉讼中的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八、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九、诉讼的执行
(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二)执行措施(9项)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种责任
种类
具体责任
1.民事责任
10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7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
6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5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4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财务会计报告签章的要求
(一)签章: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档案管理(重点,每年有考点)
(一)会计档案的种类
不属于会计档案: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2.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定期保管期限最短为3年;
最长为25年。
企业主要会计档案保管时间:
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范围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5年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15年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5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
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销毁前: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中:
专人负责监销。
3.销毁后: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重点)
①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②保管期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四、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可分为:
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内控制度的方法:
8项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重点)——核心是“内部牵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三)政府会计监督
(四)社会会计监督
1.社会监督主要是来自于中介机构的,但是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2.审计报告种类:
(五)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
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2.审计责任:
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关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总会计师的地位
(1)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登记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会计人员调转:
3个“90日”
(1)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注意单选题),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在同一管辖范围内:
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3)在不同管辖范围的:
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注意单选题)。
六、会计工作岗位的回避制度
(一)出纳不得监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不属于会计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二)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八、法律责任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税种的分类
重点把握: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
四、税法要素
1.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纳税担保人也不是纳税人。
2.征税对象。
是纳税的客体,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3.税目。
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
(3)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5.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
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2)税率式减免。
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划分
征收范围涉及内容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
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8项)
(2)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混合)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兼营)
(4)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8项)(5)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5项)
(一)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三)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特殊情况: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四)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
融资租赁业务;
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二、增值税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末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必须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适用范围
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17%)
大部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如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零税率
出口货物(另有规定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
6%征收率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4%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新增】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低至3%
四、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9月印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3.特殊业务的销售额
(1)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到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特殊: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折扣销售。
一种是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者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即购买越多,价格折扣越多。
另一种是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
现金折扣额是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也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①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②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五、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1)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2)一般内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包括建设基金),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