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债权四模拟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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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3.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将债分为______
∙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D.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C.
[解析]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4.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债的关系的是______
∙A.甲向乙支付租金,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B.甲向乙支付典价,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C.甲利用乙的土地通行关系
∙D.甲、乙、丙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关系
A.
[解析]A选项属于合同之债。
5.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______
∙A.财物之债是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不特定的
∙B.财物之债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劳务之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C.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执行方式,而劳务之债不得强制履行
∙D.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解析]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务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6.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则原则上属于______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与债务人
∙D.第三人
[解析]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通常是债务人行使的。
7.导致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是______
∙A.侵权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合同
[解析]《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8.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中,甲不知,赶羊群回家并全部入圈。
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拾得遗失物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解析]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9.下列哪项不能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______
∙A.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B.有选择权的债务人从数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进行给付
∙C.可供选择的标的只有一种可以履行
∙D.有选择权的债权人行使了选择权
[解析]选项A中当事人一方提出的变更有可能变更的是可供选择的标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选择之债依然为选择之债。
10.某商场与某电视机厂订立一份买卖200台彩电的合同。
该合同产生的债属于______
∙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
∙D.劳务之债
[解析]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均为一人的债。
本题中某商场和某电视机厂都是一个法人。
1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______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C.主合同与从合同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解析]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的不同,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2.下列关于要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要约的相对人须是不特定的人
∙B.要约须能决定合同的主要内容
∙C.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D.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解析]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13.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______
∙A.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B.以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C.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D.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析]一般而言,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4.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______
∙A.能为第三人设定利益
∙B.能给第三人设定义务
∙C.能给订约人带来利益
∙D.能同时为订约人或第三人带来利益
[解析]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能为订约人带来利益。
15.下列情形中,要约不失效的是______
∙A.要约人依法撤销该要约
∙B.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C.要约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
∙D.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一些变更,但这些变更并不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则要约不失效。
16.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不包括______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延期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解析]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17.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效力是______
∙A.使自己的义务归于消灭
∙B.构成违约,但属于一种正当行为
∙C.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D.不构成违约,但应承担损害后果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的是对方的请求权。
18.甲出国前将两幅名人字画托乙代为保管。
乙将字画与自己的贵重物品放在一起收藏。
两年后甲回国,打开字画时发现因受潮湿该字画已部分毁损。
经查是当地气候异常,雨水过多,天气潮湿所致。
对甲的损失______
∙A.乙不负责
∙B.乙应负责
∙C.甲、乙应平均分担责任
∙D.乙只应赔偿甲受损部分字画的价值
[解析]在保管合同中,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乙作为保管人并没有过错,字画的毁损是因为气候的原因,与乙个人无关。
19.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_____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解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0.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产生的效力不包括______
∙A.损害赔偿
∙B.中止履行
∙C.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D.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解析]损害赔偿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时候提出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就是为了防止损害发生。
二、{{B}}简答题{{/B}}(总题数:
14,分数:
42.00)
21.简述债的概念与特征。
3.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是给付;
(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
22.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3.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失;
(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24.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5.简述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以下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保证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也不存在;
其二,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债;
其三,保证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其四,担保随主债消灭而消灭。
(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3)保证具有补充性。
26.简述违约定金的概念及效力。
(违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
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
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7.简述法定抵销的概念及条件。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其二,须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其三,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其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28.简述提存的概念及提存的法定原因。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法定原因包括:
其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其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其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9.简述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30.简述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其二,要约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其三,要约必须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
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1.简述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再受其拘束。
要约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其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其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其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其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2.简述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其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其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其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3.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其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其二,须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其三,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4.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其三,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其四,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三、{{B}}论述题{{/B}}(总题数:
4,分数:
32.00)
35.论述债权人的撤销权。
8.00)
(
(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及其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条件;
而在有偿行为的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其一,须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其二,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于债权成立后所为;
其三,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受益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
对于无偿行为,不以债务人与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对于有偿行为,则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但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消灭;
自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其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无效。
其二,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或利益,应返还给债务人。
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其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或利益,但就收取的财产或利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将其财产纳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去,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
36.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
这些法律效力表现在:
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如果债权全部让与的,则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新的债权人。
但是,如果债权是部分让与的,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让与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第二,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之移转。
第三,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于受让人,并告之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即债权转移给受让人的结果与债务人的关系。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因转让合同不具有公示性,债务人对让与的事实可能并不知情,所以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权让与合同对其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债权人的更换。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不得再向让与人(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抗辩权的援引。
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第三,可以主张抵消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7.论述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又叫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附合合同。
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一般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往往